假冒偽劣產品
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定義,假冒產品是指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從而使客戶,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就是正版的產品。偽劣產品是指質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
目錄
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了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產品標誌、免檢標誌等質量標誌和許可證標誌的;
(2)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變質的;
(7)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7)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