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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專業用詞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稱“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介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介態,屬於行為人由於年齡、精神狀況等原因,在實行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較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有一定減弱的情況。現代各國刑法對於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一般明文規定減輕其刑事責任,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詞語釋義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應當或可以減輕和從輕處罰的主體。
行為內容中僅部分不符合法律行為成立的必備要件,因而其部分內容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於此類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定不盡相同。德國和瑞士的民法規定:法律行為中部分無效的將導致其全部行為無效;英美各國和某些大陸法國家的法律則認為:只有在行為無效部分構成全部法律行為的條件時,才導致行為整體無效。

基本情況


根據刑法第18條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無刑事責任能力)
2、滿80周歲的成年人[來源請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也屬於完全無刑事責任階段)
3、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