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環保公約
國際環保公約
由一系列國際公約組成,包括:與保護臭氧層有關的國際環保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生物徠安全議定書》、《卡特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臭氧層是地球和人類的保護傘,由於廣泛使用氯氟碳化合物(CFC)和哈龍,臭氧層遭到嚴重破壞,其結果是損害人類健康,危害農作物和生物資源,破壞生態系統,引起氣候變化等。為了保護臭氧層,國際社會簽訂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如1985年3月通過、1988年9月生效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1987年9月通過、1989年1月生效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正案(1990年和1992年兩次修正)。規定發達國家於1996年、發展中國家於2010年逐步淘汰40多種受控物質(ODS),由於這些多為基本化工原料,涉及到的相關產品至少有數千種。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公約》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隨著工業的發展,危險廢物的產生與日俱增,逐漸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主要公害。據統計,全世界每年產生的危險廢物已從1947年的500萬噸增加到5億多噸,其中發達國家佔95%。由於處置場地少,技術複雜,代價昂貴,特別是國內製定了嚴格的環保法規,加上民眾環保意識較強,一些發達國千方百計地將危險廢物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災難性的危害。為此,1989年3月通過了《巴塞爾公約》。公約控制的危險廢物按來源分為18種,按成分分為27種。包括中國在內的64個公約締約方1994年通過一個決議,規定立即禁止向發展中國家出口以最終處置為目的的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從1998年起,以再循環利用為目的的危險廢物出口也被禁止。
《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戰後,世界範圍內的野生動植物貿易不斷發展,影響了生態多樣性。1973年2月簽訂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按照物種的脆弱性程度,公約將受控物種分為三類列入三個附錄,並對其貿易進行不同程度的控制。附錄一列入了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800餘種,基本上禁止貿易;附錄二列入所有那些目前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於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35000種物種,應嚴格限制貿易;附錄三列入任一成員方認為屬其管轄範圍內,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應對貿易加以管理。這三類物種不斷變化,越來越多的物種被納入第二類和第一類的範圍。許多野生動植物物種或其相關產品的貿易受到嚴重影響。
《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及《生物安全議定書》。1992年6月5日簽署的《生產多樣性公約》沒有直接的貿易措施條款,但一些條款對貿易有明顯的影響,特別是關於遺傳資源的取得、知識產權和生物安全規定與國際貿易直接有關。
當然,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GMO)飛速發展,正在成為21世紀重要的新興產業,並對農業、醫藥、化工和環保等產生重大影響,為解決糧食短缺、有效藥品及治理環境等問題展示了良好的前景。目前全世界共有50多種轉基因植物產品投入商品化生產。據統計,1996年全球轉基因體物商品化種植面積280萬公頃,1999年達3990萬公頃。美國、阿根廷、加拿大、澳大利亞等是主要生產國。1995~1998年,GMO作物銷售收入從0.75億美元猛增到15億美元,1999年達23億美元,估計到2010年將增至250億美元。GMO產品的國際貿易也迅猛發展。據統計,日本1998年進口的1597.5萬噸玉米、475.1萬噸大豆(美國分別占進口量的87.9%和78.6%)中,GMO 玉米和大豆分別為435萬噸和105萬噸,占進口量的27.2%和22.1%。
《生物安全議定書》
2000年1月28日達成的《生物安全議定書》將對轉基因產品的國際貿易和投資產生重大影響。
轉基因技術及其產品迅猛發展的同時也有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潛在的風險與威脅,一旦出現差錯,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後果:造成基因污染和破壞生態平衡;產生新的毒性或過敏物質,或擴大了寄主範圍,導致病毒災難性的泛濫;轉基因活體及其產品有可能降低動物乃至人類的免疫能力,從而對其健康、安全乃至生存產生影響。
《卡特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為了防範GMO產品對生物安全的影響,規範越境轉移問題,國際社會於2000年1月在蒙特利爾通過《卡特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議定書》對轉基因產品的越境轉移的各個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對國際貿易和投資的影響是巨大的:實行風險評估對國際貿易有負面影響;提前知情同意程序規定使得進口程序更加複雜和繁瑣,審批的時間較長,一般為270天,賦予進口締約國為保護生物安全很多的權利;資料評估為進口國控制GMOs進口提供了借口,進口方可以資料不完備或缺少可靠和充分的科學依據而拒絕進口或推遲做出進口決定;實行GMO加貼標籤制度會增加進口國公眾對GMOs及其產品的心理恐懼,從而導致某些GMO產品國際貿易量的下降甚至退出國際市場。另外,一旦採納賠償責任和補救措施,對進口方來說是能保護合法權益,但對出口方則是極為不利的。預計進口國與主要出口國將在這一領域展開較量。同時《議定書》的簽訂將大大促進非GMO產品有機食品的國際貿易,特別是給綠色—有機食品國際貿易的發展創造了千載難逢的機遇。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徠《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締約方會議。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候的增加引起全球氣候變暖,將對地球和人類產生嚴重的影響,1992年6月簽署了該公約,並於1994年3月正式生效,到2000年共舉行了6次締約方大會。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本身並不直接限制貿易,但由於溫室氣候控制涉及社會和經濟的方方面面,締約方為履約採取的行動必然會對貿易有著顯著的影響。當締約方制定國家對策時,貿易措施也將會起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別是聯合履約和清潔發展機制一旦實施,將直接用信用貿易手段實施溫室氣體減排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