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綠色碳基金
中國綠色碳基金
中國綠色碳基金是推進以植樹造林、固碳減排為目的的林業碳匯工程,是一個重大的綠色戰略行動,是中國石油“奉獻能源、創造和諧”企業宗旨的具體體現。同時,中國石油也高度重視生物質能源業務的發展,將其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和企業發展的戰略重點之一。中國石油將以中國綠色碳基金的成立作為起點,落實科學發展觀,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從2005年2月16日起開始生效,為了解決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京都議定書形成了碳信用市場。經過國際談判公認,作為符合條件產生碳信用的造林和再造林活動,不僅能夠減少二氧化碳從而減緩氣候變化的步伐,而且通過在主要保護區例如雲南和四川的植被修復活動能夠減輕對棲息地的破壞和防止土壤和水分對分水嶺的腐蝕。
生物能源和小比例的可更新能源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天氣變化方面同時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京都議定書形成之前它們是脫節的。在政府和慈善基金的財政約束下,氣候變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成為挑戰整個人類社會最重要的環境問題。
實施一年後,京都議定書帶來了能夠解決最富有挑戰性環境問題的希望。然而缺乏操作能力、較高的交易成本、不清晰的實施程序以及監管和測量不力,所有這些都使得碳市場距離碳項目需要能夠支付得起國際顧問和高交易成本的發達社區很遠。碳信用是一種新興的環境商品;為了能夠使交易流通,包括生產者、集合商、檢查者、金融家以及保險公司等等的完全市場是必須的。
所有參與者各司其職的環境市場為支撐中國生態發展帶來了希望,並且確保投資在市場調節和政府補貼的基礎上獲得最佳收益。
綠色中國碳基金的主要目標是提供資金渠道,從京都和非京都碳市場(自願市場)、政府和私人部門到最需要發展的領域,而這些領域能夠帶來生物多樣性保護、支持社區發展和減輕氣候變化多重利益的項目。
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綠色碳基金成立儀式在2007年7月20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中國綠化基金會名譽主席賈慶林出席成立儀式並講話。他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中央關於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的方針政策,積極植樹造林,大力發展林業生物質能源,努力緩解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為我國的林業和生態建設作出貢獻。
成立中國綠色碳基金,積極實施以增加森林儲能為目的的植樹造林、保護森林等林業碳匯項目,是在中國碳匯事業和生物質能源發展進程中邁出的重要一步,是具有前瞻性和深遠意義的一件大事。要廣泛宣傳成立綠色碳基金的重要意義和作用,提高公眾對碳匯事業的認識。要切實加強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把項目實施同“十一五”規劃和國家有關重大戰略部署結合起來,認真組織,精心策劃,規範管理,努力把基金的效益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要積極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特別是大中型企業積極參與到這一利國利民的事業中來,為我國的林業和生態建設作出貢獻。
中國綠色碳基金是設在中國綠化基金下的專項基金,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這個基金的設立,為企業、團體和個人志願參加植樹造林以及森林經營保護等活動,更好地應對氣候變化搭建了一個平台。基金先期由中國石油集團捐資3億元人民幣,用於開展旨在以吸收固定大氣中二氧化碳為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管理以及能源林基地建設等活動。據估算,中國石油集團的這些捐款用於造林,今後10年內將吸收固定二氧化碳500萬噸至1000萬噸。
第一條 為應對氣候變化,本著自願參與的原則,國家林業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綠化基金會、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保護國際及嘉漢公司共同發起成立了中國綠色碳基金,作為中國綠化基金會下設的專項基金,接受中國綠化基金會的統一管理。
第二條 本基金為開放式公募基金,面向國內外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所有進入中國綠色碳基金的資金,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該基金的宗旨是:大力宣傳碳匯事業,積極倡導國內外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資加入以積累碳匯為目的的植樹造林和森林經營等活動,增強中國森林生態系統整體碳匯功能,加快中國森林恢復進程,提高保護生物多樣性能力,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減緩全球氣候變暖趨勢。
第四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嚴格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國綠化基金會章程》和《中國綠化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規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實行執行理事會負責制。執行理事會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國家林業局碳匯管理辦公室,下同)、捐資方和中國綠化基金會等共同組成。執行理事會對中國綠色碳基金年度收支和使用的計劃、預算、決算進行審批與監督。中國綠色碳基金支持的項目實行項目管理,項目資金實行報賬制或合同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執行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第六條 任何自願通過參與植樹造林,為應對氣候變化做出貢獻的國內外企業、組織、團體和個人均可以通過捐資形式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並根據出資額度,確定其相應的常務理事或理事成員資格。
第七條 凡自願捐資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的企業、組織和團體,均需和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綠化基金會共同簽訂加入協議。加入該基金的企業、組織和團體如需單獨開展碳匯計量、監測等活動,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與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具有碳匯計量資質的相關技術單位共同簽訂專項業務合同,並作為實施該業務活動的依據。個人捐資加入中國綠色碳基金,另行規定。
第八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主要用於開展下列活動:
1、實施以積累碳匯為主要目的的植樹造林、森林經營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它相關項目;
2、林業碳匯的計量與監測、碳匯技術標準的制定、碳匯管理政策的研究及碳匯相關信息發布等;
3、開展森林與氣候變化、林業碳匯、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相關科學知識普及、宣傳、論壇和培訓等社會公益活動;
4、對在開展碳匯造林、科研、宣傳和與其相關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組織、團體及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本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通過購買有價證券等有效途徑,促其安全保值增值。基金增值收入仍納入該基金用於開展相關項目活動。
第十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項目由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綠化基金會和捐資方共同管理,具體管理和技術要求見《中國綠色碳基金碳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綠色碳基金碳匯項目造林技術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依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注入中國綠色碳基金的資金將收取3%-10%的管理費,具體比例,將根據捐資額度,本著共同協商原則,由捐資方、國家林業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綠化基金會在共同簽署的協議中加以明確。管理費的提取按捐資額度,原則上控制為:1億元(含)以上按3%提取;5千萬(含)以上,1億元以下,按4%提取;1千萬(含)以上,5千萬以下按5%提取;1千萬以下按10%提取。
第十二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接受國家、社會與捐資人的監督;籌集、使用、管理情況,每年向中國綠化基金會監事會、中國綠色碳基金執行理事會和基金捐資人報告一次,並以公報形式向社會公布。同時,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綠化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