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加工
委託加工
委託加工徠,是指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產提供單位自行採購原料),受託方只代墊部分輔助材料,按照委託方的要求加工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經營活動。但對於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或者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產品,以及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產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託加工產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製產品徵收增值稅。
委託加工業務是指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代墊部分輔助材料,按照委託方的要求加工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經營活動。
委託加工業務按委託方是否將原材料或加工后產品驗收入庫可分為“兩頭在內”,“一頭在外”和“兩頭在外”三種形式。
“兩頭在內”形式是指委託方將已驗收入庫的原材料發給受託方加工,再將加工后的產品從受託方收回並驗收入庫;
“一頭在外”形式是指委託方僅將原材料或加工后產品二者中的一種貨物驗收入庫,另一貨物要麼從銷貨方直接送抵受託方加工、要麼從受託方直接發貨銷售;
“兩頭在外”形式是指委託方對原材料和加工后產品二者均未驗收入庫,只在賬務上體現採購、銷售,不見實物。
1.委託加工業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2.不得作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1)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2)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3)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這些應稅消費品,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應當由受託方按照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託加工業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委託方和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書面合同,並且按規定時限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二)委託方和受託方必須按規定設置委託加工業務核算賬簿和建立委託加工材料進出倉制度;
(三)受託方必須開具加工費發票,委託方必須以加工費發票作為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加工費必須按規定形式支付。
委託加工業務的會計分錄:
1、發出加工材料時:借:委託加工材料
貸:原材料
2、支付加工費時:借:委託加工材料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3、加工完畢收回時:借:原材料(或產成品)
貸:委託加工材料
委託加工變通的反映企業的庫存,但這個流程是不完整的。因為:
1、不能真實反映委外發出的企業材料成本,
2、不能單獨核算加工費用,
3、不能明確反映委外加工的合作關係。
一、食品委託加工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1、委託加工備案申請書;
2、委託企業和被委託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營業執照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有效的,經營範圍應當覆蓋申請委託加工備案的產品。營業執照上應分別加蓋企業公章);
3、公證的委託加工合同和公正書複印件。(公證可在任一方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
4、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5、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複印件(如產品標註委託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時提供);
對委託加工未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准入管理食品的,僅提供1、2、3。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公正的委託加工合同和公正書需提供原件確認。
二、食品委託加工產品標註式樣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有證企業委託有證企業(有證是指食品生產許可證):
須標註委託方名稱、地址和許可證編號。可不標註被委託方的有關信息,由委託方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
2、無證企業委託有證企業:
標註委託方名稱、地址以及被委託方的名稱、地址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3、委託企業名稱和被委託企業名稱應為同一字型大小。
徠三、委託加工合同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委託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託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2、合同中應有委託加工產品標註方式條款;
3、依照《合同法》應包括的內容。如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四、委託加工備案申請程序:
1、填寫《委託加工備案申請書》;
2、企業將申請材料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局對申請材料及委託加工備案合同初審;
3、企業持初審符合要求的委託加工備案合同到具有資格的公正部門公正;
4、企業將所需申請材料報市局;
5、市局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
五、受理部門及聯繫方式
儘管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的,但委託方在涉及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義務時,也要注意消費稅的計算及賬務處理。
1.納稅人委託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一律於委託方收回后在委託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例某副食品公司委託某個體經營者加工黃酒一批,2002年1月收回20噸,每噸單位稅額是240元。其應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如下:
應納消費稅稅額=20×240=4800元
2.外購委託加工材料:當委託方外購用於委託加工的原料和主要材料時,要向供貨方支付增值稅。如果能夠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將此項增值稅予以抵扣。
3.發出委託加工材料:納稅人發出委託加工材料時,如果由運輸單位負責運送,也會涉及到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抵扣事宜。
4.支付加工費:委託方支付加工費時,如能取得受託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5.對於受託方未按規定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的,由委託方補稅。委託方補征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是:
(1)如果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經直接銷售的,應按銷售額計稅;
(2)如果尚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如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等),應接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補征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為:
組成計稅價格=[生產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委託加工貿易方式得進出口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免除再進口手續,其進口認可須由外匯銀行行長簽批。如果出口貨物和進口貨物商品編碼(H.S)相同,可以不受出口公告上對進出口商品得限制。在進口有效期內要將加工品進行再進口時,必須從進關之日起30天內提交再進口申報,並要附有進口許可證副本。
保稅區內加工企業委託非保稅區企業或者接受非保稅區企業委託進行加工業務,應當事先經海關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區內擁有生產場所,並已經正式開展加工業務;
(二)委託非保稅區企業的加工業務,主要工序應當在區內進行;
(三)委託非保稅區企業加工業務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向海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限為6個月。在非保稅區加工完畢的產品應當運回保稅區;需要從非保稅區直接出口的,應當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四)接受非保稅區企業委託加工的,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辦理委託加工料、件的備案手續,委託加工的料、件及產品應當與區內企業的料、件及產品分別建立帳冊並分別使用。加工完畢的產品應當運回非保稅區企業,並由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銷案。
委託方: (以下簡稱甲方)
被委託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加工 產品,為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經雙方協商,就有關代加工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代加工內容
甲方委託乙方為其加工系列產品,加工數量、款式(或開發信息)、標準、質量要求由甲方提供,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另在訂單上詳述。
第二條 甲方責任:
1、按計劃分季度委託乙方為其加工甲方 產品。
2、向乙方提供甲方生產授權委託手續、商標註冊證、授權書以及對商業秘密的專有合法證明等相關法律文件。
3、向乙方提供加工品款式(或開發信息)、數量、技術要求、交貨時間等。
4、負責向乙方提供甲方商標各種組合、內外包裝及其它標有商標的包裝及印刷品等與乙方加工品有關的內容。
5、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生產標準、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確認的樣品驗收貨品。
6、甲方按照甲乙雙方確定的樣板和標準進行驗收貨品。
7、甲乙雙方嚴守商業秘密。
·本合同所簽訂的上述加工品的商標及圖案文字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為他人生產或提供。
·甲方不得交乙方設計生產的樣版提供給其他生產商。
第三條 乙方責任
1、嚴格按照甲方的委託內容及要求從事代加工活動。
2、甲方確定的款式、數量、質量及生產期限等標準打版進行生產,生產標準符合QB1002-97質量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超過訂單數量和品種。
3、負責原材料的採購、驗收、供應,並按照甲方確定的原材料質量要求進行。
4、嚴格管理甲方提供的商標、包裝及印刷品,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甲方商標、飾品及包裝等丟失,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不得將甲方提供的款式用於其他商標生產。
6、嚴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7、對生產的產品實行三包,三包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交貨地點:
甲方確定委託加工款式、數量、標準后,與乙方簽訂委託加工通知單,並於簽訂之日起一星期內乙方支付總貨款的 30% 作為預付款,乙方提供的貨品經甲方驗收進倉后財務核實即付款,交貨地點為甲方庫房。
第五條 驗收標準:
雙方在下訂單之前確定生產品種樣品,甲、乙雙方以此及在生產過程中,質量主管之監督要求(以書面內容要求為準)作為驗收標準。甲方在乙方送貨到指定地點之日起3日內必須對產品進行驗收。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時間交貨,乙方應每天承擔此批貨總價1%的違約金;如甲方沒按合同要求提貨,乙方有權扣除甲方訂金。
2、如乙方擅自生產或銷售甲方產品及包裝、印刷品等,一經查證,無論數量多少乙方應付甲方人民幣50萬元違約金,並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3、凡違反本合同之其他各項條款的,責任方應承擔此批貨價值30%的違約金。
4、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除追究違約責任外,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因甲方提供的商標及授權手續不完備或虛假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賠償因此給乙方帶來和經濟損失。
第七條 合同有效期限
本委託加工合同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生產期限以甲方計劃通知單確定為準。
第八條 合同如遇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達不成協議
的可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經雙方當地人代表簽字蓋章后
生效。
第十條 其他未盡事宜另行訂立。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日期:
簡述:委 托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定 做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加工合同範本
委 托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定 做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定做方委託委託方加工____________,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加工成品
編號 | 名稱 | 規格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1000 | 產品1 | 1 | xxx單位 | 100 | 無 |
1001 | 產品2 | 2 | xxx單位 | 100 | 無 |
第二條 加工成品質量要求
第三條 原材料的提供辦法及規格、數量、質量
1.(用委託方原料完成工作的),委託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選用原材料,並接受定做方檢驗。委託方隱瞞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原材料而影響定做質量時,定做方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2.(用定做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應當明確規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額)。定做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原材料,委託方對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規定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定做方調換或補齊。委託方對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計算,參照第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條 技術資料、圖紙提供辦法
1.委託方在依照定做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做方;定做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回復,提出修改意見。委託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得到答覆,有權停止工作,並及時通知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做方賠償。
2.委託方對於委託的工作,如果定做方要求保密,應當嚴格遵守,未經定做方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的複製品。
3.定做方應當按規定日期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
第五條 價款或酬金
價款或酬金,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商定。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1.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作為驗收標準。
2.定做方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驗收委託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委託方應當向定做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做物或項目,應當由雙方協商,在合同中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問題,除定做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委託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3.當事人雙方對委託的定做物和項目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可由法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 交貨的時間和地點
1.交(提)定做物期限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做物,應當在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並按協議執行。
2.交(提)定做物日期計算:委託方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做物的以定做方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做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做物的,以委託方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委託方在發出提取定做物通知中,必須留給定做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的方法計算。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第九條 運輸辦法及費用負擔
第十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 委託方的違約責任
一、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定做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酌減酬金或價款;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做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委託方賠償。
二、交付定做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於合同規定,定做方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遲交部分定做方不再需要的,委託方應賠償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三、未按合同規包裝定做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定做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委託方應當償付定做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定做物毀損、滅失的,由委託方賠償損失。
四、逾期交付定做物(包括返修、更換、補交等),應當向定做方償付違約金____ 元;(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計算,向定做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未經定做方同意,提前交付定做物,定做方有權拒收。
五、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做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的____%(10%~30%)或酬金總額的____%(20%~60%)的違約金。
六、異地交付的定做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定做方代保管時,應當償付定做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七、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做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並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做物的責任。
八、由於保管不善致使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他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九、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做方調換、補齊的,由委託方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十、擅自調換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做方有權拒收,委託方應賠償定做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做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做方要求辦理,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