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風險評價

生態風險評價

生態風險評價的概念,美國於70年代開始生態風險評價工作的研究。EPA美國環境保護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在1992年對生態風險評價作了定義,即生態風險評價是評估由於一種或多種外界因素導致可能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不利生態影響的過程。其目的是幫助環境管理部門了解和預測外界生態影響因素和生態後果之間的關係,有利於環境決策的制定。生態風險評價被認為能夠用來預測未來的生態不利影響或評估因過去某種因素導致生態變化的可能性。

正文


主要特徵


生態風險評價基於兩種因素:後果特徵以及暴露特徵。主要進行三個階段的風險評價:問題的提出、問題分析和風險表徵。美國在1992年就形成了生態風險評價框架,1998年進行了修改。
生態風險評價與環境管理存在以下聯繫,能夠有效地用於環境決策的制定:
(1)生態風險評價的計劃和執行是給環保部門提供關於不同的管理決策所產生的潛在不利後果。風險評價首先考慮環境管理的目標,因此生態風險評價的計劃有助於評價的結果用於風險的管理。
(2)生態風險評價有利於環境保護決策的制定。在EPA,生態風險評價被用於支持多類型的環境管理行為,包括危險廢物、工業化學物質、農藥的控制以及流域或其他生態系統由於多種非化學或化學因素產生影響的管理。
(3)生態風險評價過程中,需要不斷利用新的資料信息,能夠促進環境決策的制定。
(4)生態風險評價的結果可以表達成生態影響後果的變化作為暴露因素變化的函數,對於決策制定者——環境保護部門非常有用,通過評估選擇不同的計劃方案以及生態影響的程度,確定控制生態影響因素,並採取必要的措施。
(5)生態風險評價提供對風險的比較、排序,其結果能夠用於費用—效益分析,從而對改變環境管理提供解釋和說明。
生態風險評價在美國和其他歐洲國家得到廣泛的應用,並有明顯的優點,這並不意味著它是惟一的管理決策的決定因素,環境保護部門還要考慮其他因素,如制定法律法規,社會、政治和經濟方面的因素也可以引導環境保護部門採取措施。
事實上,將風險減少到最低限度將會付出很大的代價,或者從技術上是不可行的,但是在環境決策制定的過程中,必須加以考慮。
生態風險評價過程
美國EPA對生態風險評價工作有較成熟的方法和資料庫,並且做了大量的生態風險評價工作。一般分為以下過程:(1)制訂計劃,根據評價內容的性質、生態現狀和環境要求提出評價的目標和評價重點;(2)風險的識別,判斷分析可能存在的危害及其範圍;(3)暴露評價和生態影響表徵,分析影響因素的特徵以及對生態環境中個要素的影響程度和範圍;(4)風險評價結果表徵,對評價過程得出結論,作為環保部門或規劃部門的參考,作為生態環境保護決策的依據。生態風險評價框架見圖1。
我國生態風險評價的調查研究
我國的風險評價工作起步較晚,在化工項目,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品等方面作過大量的工作,但是還沒有導則參照執行。生態風險評價我國已經作過一些研究工作,但是還難於系統的應用與環境影響評價當中,原因是生態風險評價不同於化學物質和物理變化能夠直觀的評價對環境的破壞。生態風險評價需要大量的基礎數據和生態調查,以及評價方法的研究,美國於1998年才頒布了生態風險評價的導則。根據我國目前的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生態項目是我國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拓展領域。由於生態項目所在地的差別,使項目類型千差萬別,每個項目的環境影響有所不同。對我國西部地區大規模的區域開發建設、重大項目建設所造成的生態影響,生態風險評價的研究成果給環境保護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生態風險評價工作的開展,不僅需要的大量的生態系統環境調查,還需要大量的試驗研究、評價模型的論證等。如毒性物質生態風險評價,需要以下研究工作:
(1)不同生物種類、生長階段、棲息地的調查;
(2)毒性物質在環境中遷移轉化的調查研究;
(3)暴露的毒性物質對不同生物種類的不同生長階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