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中國總商會
2005年成立的非營利性組織
加拿大中國總商會是在加拿大聯邦註冊的非營利性會員制組織,旨在促進加中兩國的貿易合作與商業往來,協助加中兩地的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發展業務並開展投資活動。
加中總商會為加中企業提供高質量的商業服務、市場信息以及各種交流、溝通、合作的機會與平台,整合優勢資源、人員,在各個領域創造新商機。
目前,加中總商會的會員數量為一千六百多家企業(或個人),並在迅速增長,加中兩地的公司、企業以及工商領域的優秀人才形成了商會的中堅力量。
我們的服務
加拿大中國總商會定期舉辦加中兩地公司交流、溝通的大型商務活動 ; 組織加拿大本地會員到中國不同地區開展商務考察,以及組織接待中國會員到北美參加商務活動與考察談判,為會員免費提供加中兩地投資信息。加中總商會每年舉辦的全球總裁論壇集中了國際性企業的最高級別精英人物,共同探討全球化企業的管理、合作之道。
加中總商會設有商業信息中心,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協助會員拓展海外市場,宣傳公司整體形象。會員可選擇與商會的網頁鏈接,加入會員公司名錄,並可在加中總商會會刊上免費刊登公司的業績報告和新聞信息的發布。會員可以免費或以會員價格參加總商會組織的各類型商業、學術和娛樂活動;免費獲得商會發布的最新商業合作信息。
我們的家
加中總商會總部設在多倫多 250 Consumers Road, Suite 402, North York, 場地面積 3100 多平方尺,為會員商務活動提供了便利的環境。商會在多倫多以北的 Simco 湖畔另設有會員康樂中心、會員聯誼會,為會員舉辦的聚會、沙龍、比賽提供場地和服務,並配有遊艇等娛樂設施,為會員夏天的聚會及娛樂增加了一個新的選擇。
(注 : 上述各項會務,本會將通知所有會員。有關活動向會員優惠,部分活動對會員免費。某些活動非會員也會被邀請,但須支付非會員費用。尚有若干活動非會員可以免費參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加拿大中國總商會”,英文譯名是 CANADIAN CHINESE GENERAL CHAMBER OF INDUSTRY & COMMERCE ,縮寫 CCGC。
第二條加拿大中國總商會是由各級政府的招商部門、活躍在製造業、服務業、金融業、科技業、農副業、商務、法律、醫療、教育等各領域的加拿大本地企業、大中國區域當地企業、與北美或中國有貿易往來或希望有貿易往來、合作的企業以及全球性的國際化企業。屬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加拿大中國總商會的宗旨是:團結與加中商界有關的一切力量,積極參加經濟發展建設,繁榮加中貿易。立足商品流通,開展相關的商業經濟活動,促進加中經濟聯繫與合作。堅持商業誠實信用原則,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四條加拿大中國總商會接受加拿大政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加拿大中國總商會會址設在加拿大多倫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加拿大中國總商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吸引政府招商部門、社會商業團體、企業和個人入會,凝聚各方力量,發揮群體優勢。
(二)協助會員對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推薦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組織技術成果的鑒定和推廣應用。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與政府協商對話,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並協助會員處理國際貿易糾紛,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幫助企業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主辦各類論壇、合作洽談會、展覽會、博覽會,協助交流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運作經驗。
(六)做好會員間、會員與各部門、各地區間的協調服務工作。
(七)為會員提供有關諮詢、培訓和市場調查研究等各項服務。
(八)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企業參與國際大流通。
(九)加強與加中兩國各級政府、商界的溝通,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代表會員與加中兩國各級政府交涉經濟商務等方面的事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介紹加中兩國投資環境及相關法律,為會員在加中兩國立足發展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加拿大中國總商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凡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業以及符合本會入會條件的個人,愛加拿大、愛中國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會員按期交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加拿大中國總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遭受不公正待遇,有得到總商會支持、協助的權利;
(二)優先、免費或優惠參加總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總商會提供、介紹和推薦的各種商機的優先權利;
(四)享有總商會提供的其它各種服務和便利;
(五)有權了解總商會的活動情況,並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總商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維護總商會的形象和名譽;
(二)執行總商會的決議;
(三)支持和參加總商會的各項工作和活動;
(四)對總商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單位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牌。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違法行為,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總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理事會。
第十五條理事會成員經常務理事推薦,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六條理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和審定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總商會的重大事宜;
(三)修改總商會的章程;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成員;
(五)增選或免除理事會成員。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年會,會議時間和議題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臨時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召開。
第十九條理事因故不能參加理事會會議,可指派代表出席,並代為投票表決。
第二十條最低參會人數及表決:參會理事或其代表佔總數三分之二構成理事會會議召開的最低人數,超過半數以上的到會人數表決通過的事項為理事會有效決議。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共 9 名,常務理事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職權。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權:
(一)制訂總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目標和工作計劃;
(二)向理事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年會討論議題;
(三)研究決定總商會的重大活動和重要工作;
(四)審查和接納新會員;
(五)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六)討論決定聘請總商會的顧問、律師等人員;
(七)決定分會或辦事處的設立;
(八)決定借款、貸款、籌款、還款等重大財務事宜。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日期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第一周。
第二十五條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可由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召開。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參加常務理事會或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可指派代表參加,並代為投票表決。
第二十七條總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需要,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人數;常務理事可以兼任會長或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由 資格審查委員 會推薦,常務理事會根據 資格審查委員 會的推薦人選,負責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選舉結果由常務理事會提交理事會批准同意;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總商會的工作在會長領導下按各常務理事(或副會長)的分工進行。
第二十九條總商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或專職常務副秘書長一名),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通過任命。
第三十條秘書長(或專職常務副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負責總商會的日常事務及聯絡工作。
第三十一條分會機構設置,可跟據實際情需要,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分會所收會費的百分之三十交總商會,其餘百分之七十四由分會經費開支]
(二)捐贈;[分會所收捐贈的百分之三十交總商會,其餘百分之七十四留分會經費開支]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政府捐助由總商會研究開支方向]
(六)其他合法收入。[未定事宜由總商會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理事會決議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理事和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按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接受理事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理事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總商會賬目每年向理事會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修改需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加拿大中國總商會。
加拿大中國總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