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車逃逸
交通術語之一
棄車逃逸,是指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在有關負責部門趕到現場處理前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社會危害性大,常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損失無法得到及時賠償,偵破案件的難度增大,因此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6月2日3時45分,著名演員周杰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梅賽德斯-賓士”牌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北路115路公交總站處時,適有高某某駕駛的京B號牌“捷達”計程車由北向東左轉彎行駛。周杰發現高某某所駕車輛后,在採取制動措施過程中,車輛前部撞在高某某所駕車輛右側,致使其車向左側翻后撞在路口東北角燈桿和護欄上,造成司機及其車內兩名乘客受傷,兩車嚴重損壞,路口東北角護欄損壞。周杰以周姓名義報警后離開現場,於當日16時許到朝陽交通支隊接受調查。
2009年7月1日下午3時,北京市交管部門對6月2日發生在朝陽區高碑店北路的著名演員周杰駕車撞車事故依法作出責任認定,周杰被認定超速及肇事逃逸,對事故負主要責任。而作為事故另一方的計程車因轉彎時未避讓直行車輛,負次要責任。
周杰被定性棄車逃逸
經縝密調查取證,朝陽交通支隊依法認定:發生事故後周傑雖以真實姓名報警,但未履行保護現場、在現場等候處理的法定義務,棄車離開現場,屬棄車逃逸行為。同時,新月聯合出租公司司機高某某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違反有關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確定周杰為主要責任,高某某為次要責任,車內兩名乘客為無責任。
根據法規周杰可被拘留
交管部門宣責后表示,如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可在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複核結論作出后的五日內交管部門將依法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處罰情況將及時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