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工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
幫工,是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民間互助方式。又稱助工。即親戚、朋友、鄰居於農事大忙、建房、築路以及其他紅白喜事時主動上門幫忙。幫者不計報酬,受幫者供給伙食,此俗長期相沿不變。
幫工,是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明確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進行管理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二者區別點在於
一、幫工是有因的,無因管理是無因的。幫工沒有任何報酬,也不能事後要求支付報酬,無因管理管理人可以要求償還支付必要的費用。
二、民法上設定無因管理法律關係體現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增進社會成員之間的主動互助他人,無因管理人可以是任何人。幫工關係就不一樣了,幫工人和被幫工人之間存在某種關係,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比如親戚朋友其他認識的人,且被幫工人知道或者在場。
三、無因管理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損失,如不及時管理,他人就有可能受到利益上的損失。幫工則不然,幫工人幫助他人是一種可幫可不幫的,他人利益並不會因為沒有幫工人的幫助就會受到損失。
小胡到A公司車間辦事,A公司員工駕駛運載一台沖床的叉車駛入廠房,在準備卸貨的時候,沖床向外偏斜,站在旁邊小胡使勁用手攙扶,結果沖床沒扶穩,反被壓傷右手掌。
此案,小胡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是為了避免A公司的利益損失,進行了管理行為,符合無因管理條件。
小胡幫助A公司扶穩叉車,情況緊急,為了避免A公司叉車倒地而出手。如果當時叉車剛啟動,行駛緩慢,駕駛員請求小胡推下,小胡由此手受傷,應當屬於幫工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