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法
約翰·F.威爾遜所著的書籍
該書第七版是一部有關英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的經典教材。介紹了運輸合同項下當事人的默示義務、期租合同、程租合同、提單的特點,特別對運輸合同當事人在海牙規則、漢堡規則以及2009年鹿特丹規則下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比較性分析。該書通過豐富的案例對租船合同下的常見法律問題如免責、責任限制、運費、船東留置權等進行了專門討論。最後,還專門介紹了在英國法院訴訟或仲裁的常見法律問題。書尾附有有關法律條文和常見合同、提單文本格式。
《海上貨物運輸法(第7版)》第七版是一部有關英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的經典教材。
約翰·F.威爾遜(John F. Wilson)
生於1924年,2012年去世。英國南安普頓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榮譽退休教授。曾任南安普頓大學法學院院長、南安普頓大學副校長。英國合同法、海商法領域著名學者。其《海上貨物運輸法》自1988年出版以來,已經再版多次,是南安普頓大學海商法專業學生的必讀教材,最新一版(第七版)於2010年出版。
第一版前言
前言
案例表
書名簡寫
縮略語
第一部分概述
第一章介紹
第一節租船合同
第二節提單合同
第三節承租人提單
第四節光船租賃
第二章運輸合同項下的默示義務
第一節適航義務
一、義務特性
二、義務範圍
三、證明的負擔
四、違反的後果
第二節合理速遣的義務
一、違反的後果
第三節不偏離協議航線的義務
一、合理繞航
二、自由條款
三、違反的後果
第四節指定安全港口的義務
一、保證所覆蓋的期間
二、風險範圍的性質
三、保證的性質——針對違反可獲得的救濟
四、保證的範圍
五、安全港口與安全碼頭的關係
第五節不裝運危險貨物的義務
一、危險貨物的含義
二、責任的性質
三、海牙/維斯比規則下的責任
四、國內成文法的規定
第六節合同受阻的效果
一、受阻類型
二、需要考量的因素
三、受阻的後果
第二部分租船合同
第三章程租合同
第一節程租合同概述
一、介紹性條款
二、貨物條款
三、運費條款
四、裝卸條款
五、其他條款
六、租船合同的履行
第二節已到達船舶
一、租船合同中延誤責任轉移條款
二、裝卸準備就緒
第三節預備航程
一、裝貨港的指定
二、“臨近港口”條款
三、到達裝貨港的航程
第四節裝貨作業
一、責任分擔
二、貨物條款
三、裝卸期間
四、滯期費與延誤損失費
第五節運輸航程
第六節卸貨作業
一、交付
第四章期租合同
第一節法律概述
一、船舶狀態描述條款
二、租期條款
三、停租條款
四、租金支付——不付款時的撤船權
五、雇傭與賠償條款
六、還船
第二節船舶描述
第三節租期
一、特別條款
二、逾期還船的後果
第四節租金的支付
一、現金付款
二、預付款
第五節停租條款
一、停租期間
二、停租條款適用的後果
第六節租金扣減
第七節不付款情形下的撤船權
一、行使撤船權的條件
二、撤船權的放棄
三、行使撤船權可能存在的障礙
四、行使撤船權的後果
第八節雇傭與代理條款
第九節還船
第三部分提單
第五章提單及其功能
第一節歷史沿革
第二節提單的功能
一、作為裝船貨物的收據
二、作為運輸合同的證明
三、作為貨物的權利憑證
第三節提單與第三方
一、侵權責任
二、第三方依賴提單條款
第四節呈交提單
第五節呈交中的問題
一、簡式提單
二、海運單
三、記名提單
四、登記系統
五、一個可行的實際解決方法
第六節電子提單
一、亞特蘭大集裝箱公司數據系統
二、電子數據交換系統
三、波麗洛(Bolero)電子單據
四、結論
第七節轉換提單
第六章海牙/維斯比規則的適用
第一節規則的適用
一、規則適用的運輸種類
二、除外貨物
三、規則適用的期間
第二節規則的法律效力
第三節海牙/維斯比規則的基本規定
一、承運人的責任
二、承運人的權利和免責
三、其他規定
第四節租船合同中併入海牙/維斯比規則
一、併入的效力
第七章提單——漢堡規則
第一節介紹
第二節規則的適用範圍
第三節承運人的基本責任
一、一般定義
二、特別情況下的特定條款
第四節責任限制
一、限制責任權利的喪失
第五節其他條款
一、提單的簽發
二、訴訟時效
三、危險貨物
四、司法管轄
五、“承運人”定義
第六節採納漢堡規則的若干問題
第七節晚近發展
第八章提單——鹿特丹規則
第一節介紹
第二節規則的適用範圍
第三節承運人的基本責任
第四節特定情況下的特別規定
一、甲板貨運輸
二、動物和某些其他貨物
三、危險貨物
第五節核心條款
一、“承運人”定義
二、運輸文件
三、繞航
四、遲延交付貨物
五、責任限制
六、訴訟時效
七、約定排除適用
八、批量合同
第六節輔助規定
一、貨物交付
二、控制方的權利
三、權利轉讓
第七節司法管轄和仲裁
一、司法管轄
二、仲裁
第九章租船合同下籤發的提單
第一節向承租人簽發的提單
第二節向第三方託運人簽發的提單
一、誰是承運人?
二、合同條款是什麼?
第三節承租人背書提單給第三方
第四節船東對承租人的追索權
第十章聯運中的問題
第一節承運人的責任
一、損失的發生地
二、責任限制
三、侵權訴訟中的索賠
第二節聯合運輸與單證信用
第三節轉運的效力
一、轉運與單證信用
第四節1980年多式聯運公約
第四部分租船合同的一般問題
第十一章免責
第一節普通法下的免責
一、天災
二、公敵行為
三、固有缺陷
第二節合同免責
一、海上風險
二、雙方互有責任碰撞條款
三、政府管制
四、罷工或停工
五、包裝不善
第三節海牙/維斯比規則中的免責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
行為、過失或未盡責
二、火災,但由於承運人的實際過失或私謀所引起的除外
三、兜底免責
第四節免責的除外
一、疏忽過失
二、不適航
三、根本性違約
第十二章責任限制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1995年《商業運輸法案》
一、適用對象
二、適用的索賠範圍
三、責任限額
四、打破限制
第十三章運費
第一節基本義務
一、運費計算
二、運費扣減
三、繞航的後果
第二節預付運費
第三節運費的特殊種類
一、總額運費
二、按比例計取的運費
三、返程運費
四、空艙費
第四節運費的支付
一、誰應當支付運費
二、應當向誰支付運費
第十四章船東的留置權
第一節普通法上的留置權
一、行使普通法中運費留置權的要件
第二節明示的合同留置權
一、合同留置權的特徵
二、轉租運費的留置權
三、責任終止條款
第五部分爭議解決
第十五章爭議的解決
第一節衝突法問題
一、英國法院的管轄權
二、挑選法院
三、法律選擇
第二節訴訟擔保
一、對物訴訟
二、凍結禁令
第三節仲裁
一、1996年仲裁法案
二、基本原則
三、仲裁類型
四、仲裁的開始
五、對仲裁裁決的上訴
六、針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其他挑戰方法
七、法庭對仲裁程序的控制
八、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十六章違約
第一節違約的表現形式
一、預期違約
第二節違約後果
一、條件和保證
二、中間性條款
三、毀約的後果
本書旨在通過中等篇幅的教材為學習海上貨物運輸法的基本原則提供系統的、關鍵性的介紹。不論是在本科教育,還是在研究生教育階段,這種類型教材在一些大學和職業院校中對於學習海商法各種知識的作用都是顯而易見的。當然,斯科拉頓(Scrutton)和卡弗(Carver)著作的權威性是不容置疑的。他們的兩本專著在內容的專業性和百科全書式的方法上都不太適合學生使用,其價值遠遠超過了學生課本的範圍。
本教材目的在於填補這個空白,同時也能為在船東保賠協會和倫敦市裡從事貨物索賠的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提供介紹性的知識。本書將集中揭示租船和提單方面的法律,同時還會介紹單據新形式的發展,以及聯運方式下的法律問題,因為這都和海上貨物運輸有關。最後一章介紹了貨物索賠訴訟可能涉及的各項因素,從選擇法院到法律適用、仲裁程序以及瑪瑞瓦禁令的簽發等。
本書採用學位課程所使用的教材標準編寫方法。對法律原理的講述主要採取評論的方式,而不是簡單介紹當前運輸業正在使用的單據和實踐,著重於航運領域內現實存在的難點和重大發展變化。儘管本書也試圖將英聯邦國家、美國以及國際性的素材都涵蓋進來,但仍主要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為避免內容過分冗長而不實用,本書放棄採取深入比較研究的方法,以免篇幅像本篤二世那樣長。前言前言
本書第七版主要是為了適應一個新國際運輸公約的出現而編寫,該國際運輸公約對提單運輸合同可能帶來重大變化。經過長達6年的醞釀,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最終於2009年9月在鹿特丹對外開放簽署。正如公約名稱所隱示的那樣,新公約試圖超越以往運輸公約只調整“港到港”的範圍,而適用於“門到門”。儘管該公約比漢堡規則規定更詳細,條文有96條之多,但仍然採用了漢堡規則的立法模式。新公約起初的目的在於為同時存在的3個規則各自發揮作用所引發的問題提供一套簡單的、適應時代需要的責任制度,然而,顯然存在的危險卻是:如果新的國際公約不能得到國際的廣泛支持以取代以往的3個規則,則會演變為與其他3個規則競爭的第4個規則。從參與起草進程的成員國數量看,存在這種結果能夠被避免的希望,但從開放簽署后的6個月來看,新公約僅僅獲得了21個國家的簽署。當然,從以往運輸公約的經驗看,各國一般都對法律帶來的改變適應較慢,也許世界主要航運國家的批准能夠改變這一現象。
本書新版將新公約(以下簡稱鹿特丹規則)的主要特點與其他已經存在的運輸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的討論,同時新公約的全文也收入本版的附件。
本書新版因此也有機會對第六版出版以來的30個新案例進行了分析。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Achilleas案。在該案中,英國上議院對一艘期租船舶延遲還船造成損失的索賠考慮了可預見性規則的適用。為了限制對期租合同期滿后,合同約定的租金率與市場租金率的差額請求,上議院法官推翻了上訴審法官的觀點(該觀點得到上訴法院的一致贊成),而支持了原仲裁中一位持少數意見的仲裁員的看法。其他有趣的案件還包括Mediterranean Salvage and Towage Co. v Seamar Trading 案。在該案中,上訴法院並不認為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指定碼頭的行為構成了保證碼頭安全的默示義務;還有Bunge SA v.ADM Do Brasil Ltda 案,該案裁決認為,除非貨物本身存在引起其他貨物或船舶損害的潛在可能性,否則不應將其視為海牙規則下的“危險”貨物;在Fiona Trust and Holding Corp v.Privalov 案中,法院判決認為仲裁條款雖然是合同的一部分,但卻獨立於合同,並不必然因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在Archimidis 案中,判決認為支付空艙費的責任應當依據在啟運港實際裝上船的貨物數量而不是租船合同中約定的貨物數量決定;Trafigura Beheer v.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案則涉及對合同條款的解釋問題,該條款試圖免除船東在偽造提單下交付貨物的責任。
最後,作者要一如既往地感謝海商法中心同事們的不斷鼓勵和有益建議。特別要感謝大衛·傑克遜,他的幫助和專業諮詢意見使我能跟上衝突法的發展;還要感謝馮·巴茲女士提供有價值的建議,使我能順利掌握鹿特丹規則的複雜性;感謝安德魯·桑地福在基礎研究方面的慷慨協助。當然,下文中出現的任何錯誤或疏忽都應當由作者本人負責。
我還要感謝卡羅琳·秋佩柯在處理我的原稿方面的熱情和高超能力,以及出版商在出版過程中的大力支持和鼓勵。
本書中提及的案例和法律截至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