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離婚
無過錯離婚
無過錯離婚(No-fault Divorce)是指要求離婚的一方配偶無需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而只需簡單說明夫妻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便可獲取法庭的離婚判決。1969年,美國加州(California)成為美國(乃至西方世界)第一個適用無過錯離婚的州,在此之前,獲取離婚的唯一方式是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或因對方配偶的不當行為而導致婚姻完全破裂。一般情況下,准予無過錯離婚的理由通常為:無法相處(Incompatibility)、無法協調的差異(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或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歷史已經證明,過錯作為離婚的理由是無效的。正如主張無過錯離婚者所言:“以過錯為基礎的離婚程序使家庭進入敵對的訟爭狀態,夫妻衝突加劇,以致達到不可調和的地步。這不利於找到一條平靜的途徑,達到無痛苦離婚的目的。”
在離婚訴訟中,捏造和篡改證據大量存在,以符合現行離婚法太狹隘的規定。承接離婚案件的律師並不認真考慮到處存在的壓力,他們只是把一個可接受的假象歸咎於家庭內的不和,而這常常伴隨著離婚的請求書。在許多州,這樣做的捷徑是把離婚訴訟建立在離婚法精神受虐條款的規定之上。為了達到目的,律師建議委託人證明他一直受到詆毀,正經歷著徹夜難眠的痛苦,或者製造一個打了耳光的假象(肉體受到折磨)。還有的律師幫助委託人偽造本州之外的居住地,這樣就可以鑽別州法律的空子。所有這些都已不是什麼秘密。
倡導無過錯離婚者認為,應當維護法律制度的整體性和尊嚴。無論是否採納無過錯離婚理由,“假的理由、假的居住地、串通共謀、偽證和虛假”必須清除。
第三,消除書本上的法律與實際應用中法律的鴻溝,是實行無過錯離婚法的主要原因。 1970年之前,即使沒有過錯,藉助陰謀和移居也可以達到離婚目的。在有些州,比如加利福尼亞,精神虐待是離婚的理由,因此95%的離婚案件都是這種理由。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單方面的、沒有爭議或雙方同意的離婚占離婚案件的90%。事實上,存在著離婚的“雙重法律”:一是書本上的(嚴格的以過錯為基礎的、敵對的)法律;一是事實上的(大家認可的、與利益無關和善於利用新環境的、肯融通的)法律。
另外,法律的無能還明顯地體現在不能超越法定程序予以執行,例如,不能強迫不幸福的夫妻生活在一起。實際上,還存在著不管合法與否事實上的離婚(“窮人的離婚”,“普通法上的離婚”)。法律不能有效地防止一個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子與他人組成(非法的)“家庭”。英國法律委員會曾指出,每年有近2萬個兒童是婚外出生的,由於離婚受到諸多限制,他們的父母沒有先費勁地與合法配偶離婚,就作為情人姘居在一起。所以,統計出確切的離婚率是很困難的。倡導無過錯離婚者認為,實行無過錯離婚法會使成文法與應用中的法相一致。
第四,結婚與離婚的基本觀念已經改變,無過錯離婚比先前的法律能夠更準確地反映婚姻關係的當代含義。婚姻解體完全是一方的過錯,離婚是對無過錯方補償的觀念已被拋棄。正如兩位批評家所說:“婚姻的破裂很少是一方的過錯,若從兩人之間較為複雜的相互作用來看,更容易得出人格是使之離異的主凶。即使把應受指責的一方考慮進去,確定誰主誰從也是不容易的,因為人們無法知道怎樣的舉動(難以確定的,甚至不是存心的)使爭論中無辜的一方成為應受指責的。確定‘誰先出手?’是很困難的,比如你很難確定爭吵中的孩子哪個是首先發難的。為了達到允許或不準離婚的目的,司法過程中沒有人能夠確定哪一種決定方式更公正。”
可見,為了清除人們頭腦中陳舊的關於離婚的過錯觀念,必須確認離婚是私人的事情。當婚姻已經破裂,並且雙方都同意離異時,法律沒有必要拒絕離婚。之所以說婚姻是私人的事情,是為了防止雙方陷入不必要的痛苦。不向大眾公開婚姻生活中最隱秘的、使人尷尬的細節,以免褻瀆保守秘密的家庭精神。保護婚姻是保護國家利益,如果雙方一致認為婚姻關係確已破裂,就無需公開婚姻失敗的內因來證明誰對誰錯。
一般的看法是,無過錯離婚改革的主要目的已經達到。但在內布拉斯加州實行無過錯離婚後,有爭議離婚案件的百分比提高了。事情往往是這樣的,確切指出誰引起離婚是很困難的,那些想爭吵的人們現在又在枝節問題上大做文章。比較普遍的是在監護和撫養問題上爭吵,與其他方面的爭吵一樣它常常很刻薄,不尊重人格。
可以肯定地說,無過錯離婚法在使敵意性訴訟減少的同時,又造成了別的不盡如人意。總的來看,敵意正向其他方面轉化,但在整個離婚過程中,仇恨和尖刻並沒有實質性地減少。從過錯向對孩子監護權的轉變,並不是一個真正的進步,因為它使天真無邪的孩子感情上受到傷害。公開直接地對婚姻失敗相互指責,比偽裝和間接的衝突要好,起碼它更誠實,更能使雙方進行有效協商,得到更多的心靈凈化。
當然,從離婚中消除敵意是不現實的。主張無過錯離婚者也沒有這樣的許諾和期望。一般說來,怨恨總是與親密感情的破裂相伴隨,由失望和傷害引起,正是這個原因才導致了親密關係的瓦解。我們不能期望兩個正在鬧離婚的人客觀公正地表達各自受到的傷害,表達自己履行了供養職責、無過錯等等。法庭的一個強有力的職能就是提供一種途徑,讓雙方平靜地表達自己強烈的情感。
,但在離婚訴訟中不講真話的現象依然存在
離婚無過錯理由的實行為律師和委託人找到了達到自願離婚的途徑,再用不著自貶幹了那些可恥的事。律師會敦促自己的當事人講真話,沒有必要撒謊或講好聽的話來結束不幸的婚姻。可以這樣講,無過錯離婚法減少了離婚訴訟中做偽證的總量。
但是,無過錯離婚理由的實行並沒有消除成文法與實踐中法的不一致,它刺激著當事人為了在離婚訴訟中獲取所需而歪曲事實。首先,相互間的不信任導致了對婚姻破裂標準以及雙方關係是否已不可調和的不同看法。再者,雙方從討論離婚理由轉向別的枝節問題,特別是對子女監護和探視的糾紛。比如,一方指責另一方虐待孩子,尤其是對孩子進行性虐待。
在1/3以上的州里,離婚的唯一理由是無過錯。這些州不允許對婚姻失敗的原因進行司法上的調查。許多州的現行法律走得更遠,比如,不允許當事人要求一個判明婚姻中誰是誰非的司法判決。一個更大的變化是單方無過錯離婚的合法化。按照過去的離婚法僅在雙方同意離婚時,才可不經法律調查婚姻的過錯而實現離婚。如今,絕大多數州都實行了無過錯離婚法,這就使當事人一方實現無過錯離婚成為可能,而不管配偶一方的不滿和反對。
如果主張無過錯離婚的人真想消除書本上的法與實際應用中法的鴻溝,那他們就超越了當初的目標。在離婚實踐中,無過錯離婚可以(但不是必須)經雙方同意實現;離婚都不是單方面的。然而,與其說僅僅是成文法適應實踐,倒不如說無過錯離婚改革已經導致了不經雙方同意、單方面的無過錯離婚。在40%的州里要結束婚姻只能走這條路。因此,改革者們表達自己的目標時是審慎的,在許多州的結果卻是激進的。
,也沒有更好地保護隱私
有少數人反對當代的觀念——過錯不必是離婚程序的構成要素,尤其是在離婚雙方不願提供這種過錯的時候。但正如上面的事實所表明的那樣,把過錯從離婚中消除掉的觀念,或通過法律消除過錯的觀念,都只是一個可悲的錯誤。其實,婚姻失敗雙方都要負責,絕大多數夫妻在不能解決他們的感情問題時,就會在婚姻過錯的法律陰影下通過談判解決。不要求“審判”過錯,意味著一切都可以做(一旦走出法律的陰影)。很顯然,憤怒和指責依然是當代婚姻破裂實實在在的原因。無過錯離婚實行以來,敵意和偽證的轉化充分證明婚姻的本性和兩性間的親密(至少男女之間心理上的本性)不會改變。
在當代結婚與離婚的觀念中,隱私是另一個重要問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無過錯理由的採納導致了更多的(而不是更少的)公開侵入個人和家庭有關離婚隱私的現象。每當家庭崩潰時,國家就會更多地侵入私人領地來保護脆弱一方的受贍養者的權利,在此之間,國家的干預集中在婚姻過錯上。採納無過錯離婚理由以來,離婚過程中不但出現了大量的枝節問題(比如監護權和財產問題),而且還引出了更多接踵而來的訴訟。在一個較長時間裡離婚雙方又回到法庭,要求進一步審理結束婚姻后的遺留問題。結果,雙方不得不多次在法庭上談到私生活。
5、除一個州之外,所有的州都登上了無過錯離婚的宣傳車,但是在無過錯司法方面它們又沒有完全一致
1、已經出現了無過錯離婚後監護母親和他們的孩子比以前這類母親和孩子生活艱難的情況
無過錯離婚法惡化了離婚婦女的生存條件,提高了男性的生活水平,擴大了兩性間的差距。在加州,離婚頭一年的婦女及孩子有73%降低了生活水平,而離婚男性42%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在密執安州,離婚的男性可以指望提高生活水平17%,其前妻的生活水平卻降低了29%。在佛蒙特州,離婚男性人均收入提高120%,其前妻的人均收入卻降低了33%。俄亥俄州的情況也表明沒有再婚的離婚女性在經濟上十分困難。
可見,實行無過錯離婚會明顯地減輕男性先前為扶養妻子和孩子所承擔的經濟責任。“貧困的女性化”作為無過錯離婚的後果越來越嚴重,這是由提起離婚模式的角色轉換造成的。一份研究離婚的檔案稱,在實行無過錯離婚法之前,男性提出離婚申請的只佔離婚案件的29%。無過錯離婚法實行后,這個數字上升到68%。總之,無過錯離婚造成了受撫養家庭成員境遇的不斷惡化。
2、致了離婚率的上升
無過錯離婚改革后,1967年美國的離婚率開始上升,從1966年的2.5‰到1979年和1981年的5.3‰。美國今天的離婚率是西方國家中最高的。有人估計幾乎有一半結婚的人走上了離婚的道路(離婚率達到50%)。當然,我們不能確定無過錯離婚法到底使離婚率上升了多少。許多社會因素都可能導致離婚率上升,但最有說服力的證據表明,至少這個變革在某些州是離婚率上升的因素之一。也可以這樣說,無過錯離婚法與別的社會因素的結合可能使離婚比以前容易了,這也許是倡導者們所沒有料到的。
總之,無過錯離婚理由的採納並沒有達到預期目標。改革者的良好願望一直沒有實現,而一些深層次的、有影響的後果也是他們沒有充分預料到的。也許有一天無過錯離婚法的不利方面會被某種激烈的手段所矯正。
當代無過錯離婚法的失敗表明離婚的難題有三方面。
1、離婚法的雙重性與平衡離婚政策的需要
離婚的第一個難題來自需要平衡兩個不同的政策目標:既要減輕婚姻失敗造成的痛苦和混亂,使離婚變得容易些,又要促進婚姻穩定,防止其瓦解。離婚法不隻影響已離婚的人,也影響婚姻,影響婚姻的性質、期望和成功。在制定離婚法時,明智的立法者不僅要考慮對離婚當事人的法律影響,而且要考慮對他們子女的影響,對婚姻與家庭的影響。
歷史上,離婚法曾被當成促進婚姻穩定的工具,在歐洲、英國和美國的法律中,離婚是很不容易的。歷史也表明,把離婚法當成穩定婚姻的工具時,就會產生許多弊病。所以,減輕婚姻失敗的痛苦在當代離婚法中是一個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這是一個需要單獨考慮的問題,它不是婚姻穩定政策的附屬品。
無過錯離婚改革運動表明了人們想平衡兩種政策的努力,但是,今天出現的離婚法沒有達到這個目的。這反映出兩種政策的社會重要性。無過錯離婚法實際上是使離婚更容易的法律,對家庭穩定有害。它也培植了一種削弱婚姻義務的觀念,誘使那些易上當的沒有婚姻經歷的人輕易放棄婚姻。它不能把為保持婚姻而請求幫助和要求結束婚姻區分開來。
當代無過錯離婚法樹立的結婚與離婚的樣板既不是無害的,又不是平衡的。這種情況與離婚法在作為穩定婚姻工具時所造成的不平衡狀況是一樣的。無過錯離婚法只是改變了弊病,而沒有消除弊病。
2、在平等之外:離婚公平原則與婚姻公平原則的差異
離婚政策的雙重性考慮兩種不同的公平原則:對離婚雙方及其子女的公平原則,和對配偶及其子女(特別是婚姻關係緊張的家庭)的公平原則。
對離婚雙方的公平原則是平等。比如,確認雙方對家庭的義務要平等,特別是要公開地處理兩人的財產。婚姻失敗時家庭的主要資產依然存在,它是婚姻期間兩人共同創造的物質財富。在一個講究平等的社會裡,分割財產時除了雙方平等地估價他們共同創造的財產外,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婚姻中的公平原則要用情愛來表達和衡量。自我犧牲、分擔責任、恆常地給予和寬恕對方,是任何婚姻不可缺少的東西。作為愛的公平原則(分擔與給予)是不能強迫的。愛必須自願地奉獻,它永遠不能強加給對方或從對方那裡拿走。
法律不能創造幸福的婚姻,只有結了婚的人才能創造幸福的婚姻。但是,法律可以教育、警告、規勸和樹立榜樣,法律可以力求不破壞現存的婚姻關係。可是,當代無過錯離婚法連這些起碼的目標都沒有達到。
3、無過錯離婚與個人選擇的社會後果
離婚法的第三個難題來自社會和個人對離婚不同看法的緊張關係。這一點特別明顯地表現在單方的無過錯離婚和雙方同意的無過錯離婚(或稱無爭議離婚)之間的差別上。單方的無過錯離婚把婚姻只看成是一個原子式的個人私事,雙方同意的無過錯離婚其焦點則是夫妻雙方的隱私。單方的無過錯離婚不承認國家對個人選擇進行限制的合法性,認為婚姻純粹是個人的事,應完全由個人處理;雙方同意的無過錯離婚則主張除非夫妻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係,否則國家對婚姻的合法限制不能取消。加利福尼亞州培植了純粹屬於個人隱私的樣板,它採納了當今世界上第一個單方面無過錯離婚法。單方面的無過錯離婚產生出極端的個人隱私觀念,它沒有確認意見不一致配偶的利益及保護這些夫妻的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和個人困境的第二個方面,是由保護父母離異的孩子不受傷害和保護成年人不受自己有害決定的傷害之間的區別提出來的。在美國,每年有一百多萬孩子捲入離婚的災難之中(其中有些孩子年齡很小)。保護孩子是國家的最大利益,穩定的家庭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對孩子們要做的最好的事情是幫助其父母穩定婚姻。離婚的父母們不考慮對孩子造成的可能傷害,只行使離婚的權利,真是令人不解。
父母離婚會對孩子造成心理上和感情上的傷害,這是公認的事實。有人建議法庭對有孩子父母的離婚要提出苛刻的限制。從邏輯上講,如果把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父母就不能被認可離婚了,除非孩子成年。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除極端的措施外,將這個原則變成“邏輯上的”是沒有意義的。然而,如果讓捲入離婚的未成年孩子不介入無過錯離婚訴訟或者讓他們受到無過錯離婚程序更多的保護,那麼,許多潛在的利益將會產生。
最後,在單個的事件和流行的時尚之間存在著差別。法律與社會能適應某些例外和不穩定性,但當例外成為規則時,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西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法官理查德·尼里寫道:
“在某種意義上,離婚類似吸煙。多年來我們對吸煙採取寬容的態度,沒有注意到它對人類的危害。後來我們認識到吸煙不僅對自己的身體有害,也危害別人的健康,增加政府醫療費用的開支。對吸煙的新看法是,由吸煙者自己決定如何辦,結果是‘不禁止吸煙,但反對吸煙’。
在這裡,我並不要求律師提出這樣的標語‘正告諸位:離婚有害健康’。我的建議是這樣的:我們已經犯了一個大錯,原因就是忽略了新的離婚法是如何影響我們這一代孩子的。可憐的孩子們是在單親家庭的窮困中長大的,他們是多麼地不幸!”
無過錯離婚改革運動引起了美國法律和生活的重大變化,但它們並不全是積極的。二十年前,很多因素促成了無過錯離婚法的實行,比如,敵對的訴訟,法律程序中的欺詐,法律與實踐之間的鴻溝,個人隱私的喪失,在法律與社會組織中依然存在的各種偽裝等等。至少離婚母親及其監護子女的經濟困難、離婚率和離婚的影響程度這兩個問題,不是無過錯離婚改革提出的,而是無過錯離婚的實行使之加劇的。
當代無過錯離婚法是建立在一些似是而非的前提基礎上的。當代離婚難題的核心是如下這些頑強有力的緊張關係:
(1)當婚姻失敗時,減輕離婚程序的壓力和預防、修補失敗婚姻的政策之間的緊張關係,(2)平等的公平原則(正當離異的本質)和愛情的公平原則(婚姻的本性)之間的緊張關係,(3)離婚中存在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緊張關係。情況似乎是這樣的,無過錯離婚法忽略了相互衝突利益間的平衡,只傾向於使離婚變得容易,不重視夫妻衝突的事實,以及需要時間培植過正常婚姻生活的技巧等問題。不成熟的無過錯離婚法造成離婚容易和婚姻無義務可言的假象。無過錯離婚政策似乎把所有的離婚申請都作為婚姻破裂的確鑿證據,其實在一些案件中一方的離婚請求只是一個尋求幫助的請求。離婚不完全是個人的選擇,當代無過錯離婚法損害了雙方及相互間的隱私,忽視了個人選擇的社會後果,尤其是對孩子的傷害。強制性的、單方的和不成熟的無過錯離婚法難以平衡相互對立的個人利益,也難以協調離婚中現實存在的社會利益。
現行的無過錯離婚法通常在四個方面對某些個人和社會產生特定的有害結果。當離婚正在瓦解一個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時,單方面的無過錯離婚、不健全的離婚程序、強制性的離婚理由,以及缺乏實體上和程序上的保護措施,都造成了不應有的不公平和困難。有充公的理由表明應對今天的無過錯離婚法進行四方面改革:當代離婚法必須
(1)保護夫妻雙方的隱私(他們不是孤立的個人)
(2)反對草率結束婚姻,對那些沒有破裂的婚姻要做挽救工作
(3)對受害夫妻提供適當的法律途徑,讓他們表達失去的情感,認可他們在婚姻中正確的方面
(4)要求雙親延緩(或提供強制性、保護性的法律程序)法律對家庭主要的調整,否則會對子女心理健康和經濟利益很不利。這四項法律改革的每一細節都值得長期關注,但是進行這些改革是沒有疑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