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責任
對社會成員有約束作用的制度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的意願(而不是受託人)進行財產管理的責任。一旦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信託關係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構成,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圍繞信託財產的管理和分配而展開。在管理和分配的過程當中,受託人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衝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在社會關係中,例如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信託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託責任。信託責任也是一種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委託人和轉移資產人,以及其指定的受益人三者聯繫在一起的紐帶。
信託責任是一種對社會成員有約束作用的內在制度。內在制度被定義為群體內隨經驗而演化的規則,在構建社會交往、溝通自我中心的個人和實現社會整合上有著重要的作用,它作為行為規則的約束作用是通過內化於人們的意識並貫徹於日常活動的,而且一旦形成后就成為共同的價值觀,因而是一種長期的、而且是非常有效的行為規則。在它的約束下,人們可以自發地執行和維護內在制度的要求。
信託責任這個詞語現在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以上市公司為例,股東,企業管理層和股東分別構成了信託關係的三方。在這裡,信託責任是指企業管理層要全心全意為股東利益(而非管理層自身的利益,比如說辦公條件,薪酬水平,通過安排損害企業的交易拿回扣等)而運作企業資產的責任。
信託責任的有效行使必須由嚴格的信託法律關係進行支撐。信託法律關係是通過法律強制規定的受託人管理制度來建立的,因為受託人與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受託資產載體是沒法通過自由意志或行為建立相關之間的法律關係。受託人制度建立的基礎則是信託責任,因為受託資產載體本身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對受託人提出約束規則或行為準則。通過信託責任,受託人的管理制度不僅調整受託人與受託資產載體之間的管理關係,而且調整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資產轉移人及其受益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專業責任是指受託人應具備的專業知識和敬業精神。
道德責任是指受託人在信託過程中不僅應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更應承擔道德責任。
道德責任的意義
第一,受託人不僅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更重要的是受託人要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但這個權利的行使目的不在於利己,而在於為轉移資產而不參與管理的人。所謂國有資產流失,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國有企業或國有公司的管理人沒有正常行使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所造成的。因此,這種權利轉化為受託人的責任,受託人行使好權利,才是真正信託責任。
第二,受託人不僅要承擔一般的法律責任,更要把道德責任當法律責任來看待。法律應當把受託人的道德責任提高到法律責任上來加以追究,並作為信託責任來追究。
企業家信託責任是指在委託代理關係中作為代理人的企業家對委託人負有的保持企業運營和發展,促進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一、企業家對國家和社會負有的信託責任方面
企業家首先是個社會人,然後才是商人,企業的生存和經營離不開社會那就必然對社會負有信託責任,對國家的經濟安全負有責任。但是企業家在這方面做得並不好,過分的關注企業和個人的經濟利益是導致企業家對於國家和社會信託責任缺失的重要原因。
1國有資產流失
我國國企改革過程中,一些企業家鑽國家政策的空子,侵吞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危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在我國國有企業體制改革中,一些缺乏信託責任的企業家進行暗箱操作,內部人員利用壓低經營利潤、操縱資產評估、非法融資等手段將大量國有資產裝進自己的腰包。據有關部門統計,國有資產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億元,世界銀行則估計我國國有資產的流失量約佔國內生產總值的8%至12%。國有資產以如此驚人的速度流失,已經成了困擾改革與發展的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威脅國家經濟安全。
2 破壞生態,污染環境
在日常的經營過程中,只關注本企業的利益最大化而不顧企業運營所帶來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這樣的企業在我國不佔少數。其主要原因是企業的這些行為具有外部性,不直接與企業的利益掛鉤,而企業家只關注企業自身的盈利情況,對於環境方面過分忽視。但是這樣的行為後果最終要社會給他們買單,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數倍於企業的所得,對於整個社會而言可謂得不償失。
3偷稅漏稅問題嚴重
企業是有公益責任的,享受公共資源的同時需要對社會有相應的回饋,小到公益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大到在國難面前的慷慨解囊,這是每個國人的義務,更是企業家不容推卸的責任。稅收是國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企業按時足額的繳納稅金是對國家建設負有的責任,也是企業家社會信託責任的一個體現,但是在我國偷稅漏稅現象很多,有的企業家沒有負有納稅責任的意識,還有的人有計劃的利用財務造假或者關聯方交易等一系列的手段來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二、企業家對企業及資產所有者負有的信託責任方面
1 增大了企業的經營風險
企業家是企業的核心人物,其首要任務就是掌控企業宏觀的戰略發展方向,充分組織人力、物力資源,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其協調、配合努力實現企業的目標,完成企業的使命。如果把企業交給一個沒有信託責任的企業家去管理,無異於任由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自生自滅,這樣的企業怎麼能經營的好?怎麼能發展的好呢?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本來就面臨著來自內部和外部很多方面的挑戰和風險,稍有不慎就可能輸得很慘,兢兢業業尚且不一定能保證企業發展良好,再加上一個不負責任的掌舵者,它的經營可謂風險重重。
2 傷害了企業股東的利益,造成投資者信心缺乏
由於委託代理關係的存在,股東對企業的了解是間接通過企業家提供的報表數據等,對企業的真實情況缺乏一手資料,而且獲得信息相對滯后,不能及時的對企業的狀況進行管理,這就給了信託責任缺失的企業家以可乘之機。他們利用自己的權利優勢和信息優勢矇騙出資人,貪污受賄,拉關係吃回扣,肥了自己瘦了企業。而企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是股東的投資,企業家信託責任的缺失使得股東利益受損,也會影響股東投資的積極性,資金的缺乏將導致企業無法生存。
還有部分企業家的行為更為嚴重,他們建立一個公司拉攏各方投資,最後又巧立名目通過各種方法抽逃資金,把股東的投資轉移到自己的手裡,然後破產清算。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同時造成了投資市場的混亂,危害了市場的經濟安全,傷害了投資人的利益。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國的法律體制在這方面存在缺陷,給了有不良企圖的人可乘之機,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我們的企業家自身信託責任的缺失是多麼的嚴重,鑽法律的空子,以損害股民利益的手法達到自己非法的追求。
3 損害了員工利益
企業的存在與經營並不單純是股東和企業家關心的事情,企業的員工同樣關注。員工是與企業共同存在的,企業家不單純要對股東對企業負責,同時也要對企業的員工負責,如果企業家信託責任缺失,企業經營不好,員工的利益同樣受損。
一、我國企業家責任意識淡薄
我國委託代理制度的發展時間不長,很多方面都是借鑒西方的經驗和現成的制度體制,發展的還很不成熟,尤其是對企業家的教育培養方面沒有達到英國那樣的狀態,只是強調企業家應該具備怎樣的才能,卻相對忽視了對道德層面上的關注,這就造成了我國的很多企業家缺乏信託責任的現狀。
二、我國企業委託代理體制不合理
目前,我國一些公司中董事會成員、經理均以任命的方式產生,實際上使股東與經營者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完全缺乏市場選擇的餘地,使二者權力界定更困難。還有就是多級代理,導致代理權失控,代理責任不明確。這一系列的問題最終導致企業的經營者缺乏風險責任能力,不能很好的承擔起管理企業的責任。
三、我國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
在現代企業中,由於代理問題的存在,必須設計一套機制,協調委託人和代理人的目標函數,使代理人在追求個人財富最大化的同時實現委託人的預期效用的最大化,這些制度既包括激勵機制,又包括約束機制。在我國的企業當中,很多企業對管理者的激勵政策不能起到作用,把企業家的個人收益與企業的經營利潤掛鉤,其目的是為了激勵企業家更好的為企業盈利,但是很多企業家卻利用財務上的造假以及銷售造假等來偽造利潤,損害了企業的利益卻照樣能拿到可觀的收入,這就牽扯出另外的一個問題,那就是企業對高層管理者的監督和約束體制不健全。高層管理者之間很多時候利益是一致的,他們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情況下就可能相互串通以掩蓋其不法行為的真相。
四、我國法律約束機制不健全
一、國家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應採取的措施
1 要增強企業家信託責任方面的教育在我國,企業家信託責任的缺失已經成為一個廣泛且嚴重的問題,必須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要在全社會廣泛的開展對企業家信託責任方面的教育,增強企業家內在的責任感,才能實現其自我約束。
2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我國的企業家還不能自覺地承擔起應負的信託責任,要想保證企業良性的運營就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範和約束。國家應該加大立法和執法力度,來保證我國經濟市場的安全,只有這樣才能約束企業家的利己行為,為企業的經營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平台。
二、企業為降低企業經營風險應採取的措施
1 引進個人產權機制,強化激勵機制企業家信託責任的缺失是由於委託代理問題導致的,而經營者與所有者的效用函數不一致是委託代理問題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我們需要引進更合理的考核和激勵機制以盡量使得兩者的利益趨同而不是背離。在西方公司中,股東個人收入與其資產增值直接相關,代理人收入更與企業經營業績直接掛鉤,這是各個產權主體及代理人富有創新精神和進取動力並能夠約束自身行為的根本原因。在公司產權制度下可以引入類似的激勵機制,將企業經理人員的收入分別與企業資產盈虧水平、企業經營業績掛鉤。同時,由於產權代表、經理人員的名譽、聲望等關係到他們未來能否繼續任職或晉陞,因此,將諸如社會聲譽、職業前途等“無形利益”與國有產權代表的經營業績聯繫起來,也是一種有效的激勵機制。
2 建立合理的董事會結構
對應美國等國家的專業委員式董事會結構,我國的董事會分工不清、責任不明確,應該加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特別是增強獨立董事的人數和執行有效性。在董事會的內部還應該有小股東利益的代表,不同的相關利益代表構架起全方位的股東利益,避免大股東因為股權的大比重,而較少考慮整體股東利益的處事態度。
3 加強對企業家的監督約束機制
在企業制定風險控制機制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對企業管理者的約束,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作用,加強監管,同時要合理的設置董事會的規模和結構,防止內部股東權利過大而影響了董事會的獨立監管職能。研究表明,同一契約的激勵強度與董事會監督力度正相關,即董事會加強對公司經營者的監督時,董事會對公司經營者的激勵效率也就越高。董事會的結構和規模影響董事會的監督力度,當董事會的結構和規模更加有利於加強對公司經營者的監督時,董事會對公司經營者的激勵效率就越明顯。
4 明確企業經營者的職責範圍和責任
企業家在經營過程中很容易由於職責規定不明確而出現專權和擅權的行為,基於這個問題要在企業的權利設置體系中合理設置企業
家的職責和職權,做到權利和責任相對應。用責任來約束企業家的行為,當企業家需要為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時,他們就能自覺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
15世紀,歐洲大陸興起了發現新大陸的熱潮,人們被各種傳奇鼓舞著,希望找一條通往遙遠東方神秘而富饒的中國的道路。
1533年,250個英國人每人各出250鎊,弄了三艘船雇了200個水手,委託他們沿大西洋向北,找一條通往中國的海上通道。
這200個水手真不含糊,他們一路向北,來到了北極。途中在挪威附近遭遇了特大風暴,三艘船被風浪打沉了兩艘,最後只剩下最大的一艘莫斯科威號,他們還是堅持著到了北極。上岸后他們滑雪橇在荒原上搜尋了2000公里,直到遇到了歐洲歷史上有名的恐怖大王艾文,才知道此路根本去不了中國。他們用鋼筆和墨水交換了艾文手裡的貂皮等土特產,“雙方都覺得這是一樁很划算的交易”,又千辛萬苦回到了英國。
他們沒有完成預定的任務,只是證明了北邊的路到不了中國。於是他們用艾文的貂皮換了錢償還了商人們的投資。
250個商人沒有跟著他們一道前往,他們知道,既然委託了這200個水手,唯一正確的選擇是信任他們。
水手們接受了委託,他們認為這是250個投資人對他們的信任,唯有恪盡職守方能報答這份信任。所以他們才不辭辛勞,哪怕遇到船被風浪打沉這樣的事也堅持不辱使命。沒有找到去中國的路算是沒有完成任務,因此水手們要把錢還給投資者。
這就是信託責任(trust)的產生。
公職即公信
從那以後,信託責任成為一種根植於職業經理人內心的基本價值觀:公職即公信(a public office is apublic trust)。西塞羅把它解釋為,如果一個人擔任了某一職務(to hold an office),他就是這一職務上的官員,他就承擔了一定的義務,他就應該是負責任的。同時,人們把與這個職務相連的權力放心地交給他,相應地就會期待他能夠有責任心地行使這個權力,在處理事務時充分考慮他人的利益。
這樣的原則後來成了文明社會的共識。
1841年,一艘郵輪威廉·布朗號在北大西洋不幸撞上了冰山沉沒了。41位倖存者擠上了一條小船,然而這條小船超載,隨時可能面臨滅頂之災。兩天後,為了讓更多的倖存者活下來,船員們把14名男性乘客扔到海里,留在船上的是兩位已婚男乘客,一個小男孩和所有女性乘客,還有船員自己。當時的法庭記錄到:“沒有一位船員被扔到海里。他們當中有一個廚師,還是個黑人。”要知道,美國那時種族歧視很嚴重。
第二年,罹難者家屬把船員們告上法庭,聯邦法院把這件案子當謀殺案審理。
赫爾墨斯是倖存者當中的一名船員,他的律師在法庭上為他辯護說,當船沉沒於汪洋大海之中時,每個人都回到了自然人的狀態,每個人都可以盡心儘力地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而不必再去考慮文明社會給予他們的責任。所以,赫爾墨斯出於自我保護的動機,“在這奇特而緊急的情勢之中扔下乘客的做法是無可厚非的”。
法官卻不這麼看。船員有船員的義務,即使他們回到了自然人的狀態,這種義務仍然跟隨著他們。
法官的判詞里寫道:“社會法則的本質將船員和乘客置於不同的關係之中,我們可以很有把握地宣稱,船員的義務就是保護對他們充滿信任的乘客,而不是犧牲乘客。”
最後,赫爾墨斯被判有罪。
就是說,信託責任的觀念排斥對自我的過分關注,包括濫用權力。幾百年的時間裡,信託責任的概念延伸到權力的合法性上,人們普遍認為,當擁有權力的人濫權或以權謀私,那麼權力就不具備合法性。
濫用權力之殤
正如教皇約翰·保羅二世在《百年通諭》里指出的那樣,“當權力不能被正確地行使,甚而妨礙到他人利益時,它將失去其合理性。因為其出發點是為了獲取個人利益,這種利益不是來自於事業的整體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共同積累,相反,它來自於損害他人利益的非法盤剝和投機,來自於對他人之間團結和諧的踐踏。這種權力完全是不正當的,在上帝和他的子民眼中,它是一種濫用。”
這種觀念本來就來自於宗教。世界上所有的宗教,無論大小,大多都尊崇這樣的倫理原則,那就是對自我的過度專註會擾亂心智,讓人們失去判斷是非的能力。要擺脫自我焦慮始於對自身的反省與檢驗。正如《舊約·以西結書》里說的:“禍哉!牧人只知牧養自己。牧人豈不當牧養群羊嗎?”
2009年的華爾街金融危機中,以雷曼兄弟為首的大企業的高管們就是這樣只知牧養自己的牧人。那些身居高位,拿著巨額年薪和花紅的人在金錢和利益面前幾乎放棄了自己的職守,為了一己私利不惜犧牲投資人和股東的利益,最終導致了席捲全球的金融風暴。
實際上,信託責任並沒有給人們提供一套成文的行為規範,它更是一種由文化、習俗和日常行為習慣構成的約束機制。在一個發達的市場環境中,人們在接受每一個信託責任時,並不了解受託人是否能遵守這些約定,但卻能夠根據經驗和約定俗成的做法假定他能夠完成委託,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不出乎意料。
信託關係要求接受委託的人將他人的利益,尤其是委託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此一來,其行為才能反映出更寬廣的訴求、利益和信託網價值。同時努力把他人利益視為自我利益的延展,從而保證他人利益在接受委託人的職務行為中得以實現。這種過程不是強制的和被迫的,更多的時候表現為被委託人的心甘情願,不用監督,有時甚至是一種完全獨立的行為。
當然,光有這樣的規範是遠遠不夠的,法律要為責任信託的施行提供基本的保障。甚至,為此制定的法律成了整個市場利得財富機制的基礎。它體現在對每一個合約的代理人、合作夥伴、信託人和企業主管及經理所擔負的受託責任的具體規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