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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強
新疆哈密地區住建局原黨組副書記、局長
肖強,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住哈密市。曾任新疆哈密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6年10月21日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12月21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16年12月17日被執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執行逮捕。 2017年7月6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2018年4月29日,哈密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區建設局副局(試)、黨組,
區建設局黨組副,
區建設局局,
2011年10月任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6年11月免去肖強地區住建局黨組副書記、局長職務。
2016年10月21日,哈密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局長肖強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12月21日,經哈密市委批准,哈密市紀委對哈密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黨組副書記、局長肖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肖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購買使用公車;嚴重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嚴重違反工作紀律,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賄賂,涉嫌犯罪。
肖強身為黨的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哈密市紀委、地區監察局審議並報哈密市委、地區行署批准,決定給予肖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因涉嫌受賄罪,2016年12月17日被哈密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執行逮捕。
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肖強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新2201刑初184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肖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追回的305.99萬元贓款由哈密市監察局上繳國庫,對未追回贓款240.71萬元繼續予以追繳。原審被告人肖強不服,提出上訴。
2018年4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上訴人肖強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546.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關於肖強提出其有立功情節,經伊州區檢察院調取相關證據表明,在肖強舉報之前,同監舍人員舉報在前,不符合立功的條件,該上訴理由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