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又稱“無效行為”。不合法行為的一種。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與客觀上不合法行為不同之處在於,行為人在實施該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從而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受到侵犯。主觀上的過錯指故意或過失兩種主觀狀態。根據違法性質,違法行為可分為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經濟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等;根據對社會的違害程度,違法行為可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犯罪)。
違法就是指違反現行法律,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違法行為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分為 一般違法行為和 嚴重違法行為(即 犯罪行為) 。按照其違反的法律,可分為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違憲行為。
違法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則是指嚴重地違反法律,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我們在這裡是從廣義上對違法進行論述的。
違法與犯罪的聯繫是犯罪一定違法,違法不一定犯罪。區別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違法行為嚴重,犯罪行為大多數要負刑事責任,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與其他一些行為的存在著區別。首先,違法行為不同於違反道德的行為。許多違法行為,是犯罪行為,同時也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但是,並非所有違法行為都是違反道德的行為。同樣,有些違反道德的行為並不構成違法行為。其次,違法行為不同於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違法行為當然不能發生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希冀的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結果。但是,不能認為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有些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也並不構成違法。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政行為。
行政違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行政違法僅指行政主體的違法,廣義的行政違法還包括行政相對人違法。我們採用狹義說。據此,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但尚未構成犯罪而依法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違法的三大特徵:
2.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首先,行政違法具有違法性,它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侵害了受行政法保護的行政關係,因而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次,行政違法在性質上屬於一般違法,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尚未達到犯罪的程度。
3.行政違法是依法必須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行政違法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並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條,且這四條必須同時具備
一、違法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行為人具備行政主體資格是行政違法的前提。只有行政主體的行為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非行政主體的行為不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二、行為人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行政主體依法享有行政管理的權力,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職責和義務。某一行政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並不一定適用其它行政主體。因此要確定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必須首先確定其是否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
三、行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如果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義務,那麼沒有履行或者承擔這項義務的時候,才能構成行政違法。也就是說,必須存在行政主體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必須是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所持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統稱為“過錯”。
對於行政違法,可以從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類。因為不同的分類有不同的意義,不同類型的行政違法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為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後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為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為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與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為,從該行為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為,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為有效行為;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二)根據違法的範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為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內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後者則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留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是有區別的:內部違法僅限於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而外部違法不僅可藉助於行政救濟,還可藉助於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的形式,行政違法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與不作為行政違法。
前者表現為積極地作出行政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如稅務機關違法徵收稅款;後者則表現為拒不作出行政法規範所要求的行為,如工商機關對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不予答覆。
作為違法與不作為違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規範對象。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為違法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不作為違法同樣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對象。
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有較大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一、侵犯的行政關係的性質不同。行政違法侵犯的是行政關係的合法性;行政不當侵犯的是行政關係的合理性。
二、範圍不同。行政違法則既可能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為中,也可能發生在羈束行為中;而行政不當僅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為中,不發生在羈束行為中。
三、責任不同。行政不當並不必然導致行政責任,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才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即使行政不當行為人必須依法承擔行政責任,一般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但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如果是違法的,違法行為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行政責任(包括補救性行政責任和懲罰性行政責任)。
四、法律效力不同。行政不當並非絕對無效。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合法性審查,不做合理性審查。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中可以審查行政行為的適當性,對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撤銷、變更和責令重作的複議決定;而行政違法行為一概無效,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拘束力,而且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行政行為就沒有效力。
指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主要有兩條:
(1)侵犯他人受到民事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
(2)行為具有違法性,即違反民事法律的規定。民事違法行為分為違反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兩大類,前者指合同當事人沒有合法事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後者指合同以外的,非法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違法的作為是指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的不作為是指不實施法律所要求做的行為。
(1)民事違法行為是違反民法規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行為;
(2)某些民事違法行為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同樣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違法行為,本人雖不承擔民事責任,但要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某些情況下,違反國家民事政策和社會共公利益的行為也可構成民事違法行為。
犯罪行為指違反刑法且刑法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有四百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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