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事犯,“常事犯”的對稱。是指侵害國家根本性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國家安全的犯罪。國事犯直接侵害國家的政治秩序,危害其政治統治,因而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成為各國刑法主要鋒芒所向。中國刑法中沒有採用這一概念,中國刑法中的反革命罪相當於國事犯的性質,但其所包含的具體罪名大不相同。
國事犯
《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二回:“外國人向來有這麼個規矩,凡是犯了國事的,叫做‘國事犯’,別國人有保護之例。據他說所犯的是‘改革政治’,就是‘國事犯’。”
國家法:①憲法在一些國家的稱呼。17世紀,英、美、法等國的
資產階級法學家,將其革命勝利后相繼制定的
根本法稱為憲法。至19世紀,德國、
奧匈帝國和帝俄等國的資產階級法學家,把他們彙編的根本法總稱為國家法。此後“憲法”和“國家法”二詞通用。②
憲法性法律的統稱。有的國家所稱的國家法更廣泛一些,即除憲法外,還包括一切有關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在內,如選舉法、國家機關組織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