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姦罪

刑罰罪名

輪姦罪,是指二人以上犯強姦罪或准強姦罪而共同輪姦的行為。台灣刑法妨害風化罪中姦淫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以男性為限,並且必須二人以上共同實施,才能構成本罪。女性也可能成為本罪的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教唆犯或從犯。(2)本罪的行為是共同輪姦,即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姦行為或准強姦行為。(3)行為人主觀上除具備強姦故意或姦淫故意外,各共同正犯間還須有犯意連絡,才能構成本罪。此外,如果是共同姦淫未滿14歲的女子,行為人主觀上還須對被害人未滿14歲的事實有所認識。

詞語簡介


輪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男人,在同一時間輪流強姦同一婦女(包括幼女)的行為。在中國刑法中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強姦罪和姦淫幼女罪的從重處罰的情節。二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男子事先約定對同一婦女或者幼女進行輪姦,其中一個人強姦既遂,其他人尚未實施姦淫行為即被制止或者抓獲的,不能以輪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