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區劃
林業區劃
林業區劃,指林業區域劃分。是在分析研究自然地域分異規律和社會經濟狀況的基礎上,根據森林生態的異同和社會經濟對林業的要求而進行的林業地理分區。
林業區劃是實現林業現代化的一項基礎工作。林業生產以木本植物為對象,其生長發育有自身的規律,並受到著生地自然環境的制約,有明顯的地域性特徵。一定樹種的森林,只能在其所適應的範圍內發展。同時林業是人類一項重要的生產活動,社會需求、社會經濟條件和生產技術水平決定著林業生產目的和經營水平。森林自然生態和社會經濟因素相互滲透,綜合作用,便形成了森林植被分佈的地帶性和林業的區域性格局。因此,要高效益地發展林業生產,就必須有科學的林業區劃指導。
區劃的任務 主要是:查清各個地區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情況和森林資源狀況,總結林業發展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了解社會經濟發展對林業的要求;根據自然地域分異規律和森林生態規律劃分林業區域單元,揭示各個林業區域的特徵、森林資源特點、森林發生髮展規律、森林的生態功能與作用,提出各個林業區域林業發展方向;根據當時林業存在的問題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調整林業結構和林業生產布局,提出必須採取的措施,為促進各個林業區域的林業發展提供系統資料和科學依據。
主要有:①以自然條件、社會經濟狀況與社會發展對林業的要求作為進行林業區劃的準繩,要求林業區劃的成果充分反映客觀實際,起到促進林業生產發展的作用。②將社會經濟對林業發展的要求與森林生態和自然條件結合起來。脫離社會經濟要求的林業區劃會失掉發展目標,脫離森林生態和自然條件,違背自然規律,必然造成經濟損失。③林業類型相同,地域上相聯接才能劃分為一個區。
在中國,林業區劃工作分三級進行:第一級為國家林業區劃,稱為中國林業區劃;第二級為省、市、自治區林業區劃;第三級為縣級林業區劃。區劃工作先從省級林業區劃做起,以省級林業區劃為基礎進行全國林業區劃,最後普遍進行縣級林業區劃。具體做法是,由各省、市、自治區先按前述原則與依據劃分若干省級區,然後把地域相連、發展方向相同、森林生態經濟相似的省級區合併為具有獨立特點的林區。中國共劃定了50個林區,採用地理區域名稱加地貌再加林種進行命名。在此基礎上,按氣候、地貌、森林植被類型、林業發展方向等因素相近和地域相聯接為條件,再歸併形成了發展林業的七大地區。這七個地區採用地理位置或區域名稱加上林種名稱進行命名,即東北用材、防護林地區,蒙新防護林地區,黃土高原防護林地區,華北防護、用材林地區,西南高山峽谷防護、用材林地區,南方用材、經濟林地區,華南熱帶林保護地區。青藏高原寒漠非宜林地區沒有區劃林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