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戶集團
千戶集團
千徠戶集團是指年度繳納稅額達到國家稅務總局管理服務標準的企業集團。其中,年度繳納稅額為集團總部及其境內外全部成員企業境內年度繳納各項稅收總額,不包括關稅、船舶噸稅以及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扣減出口退稅和財政部門辦理的減免稅。
為了了解、掌握一些企業的組織結構、基本財務等情況,加強相應的服務與管理,公告規定對全部中央企業、中央金融企業不論年度繳納稅額多少,均納入千戶集團範圍。另外,公告還明確單一的法人企業,即,雖然不是企業集團,如果年度繳納稅額達到國家稅務總局管理服務標準的,也可納入千戶集團範圍。
千戶集團名單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按年度發布。
目錄
《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千戶集團風險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千戶集團是指年度繳納稅額達到國家稅務總局管理服務標準的企業集團,包括全部中央企業、中央金融企業以及達到上述標準的單一法人企業等。其中,年度繳納稅額為集團總部及其境內外全部成員企業境內年度納稅額合計,不包括關稅、船舶噸稅以及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扣減出口退稅和財政部門辦理的減免稅。
第三條千戶集團名冊管理範圍分內資企業集團、外資企業集團。內資企業集團為納入企業合併會計報表範圍,或雖未編製合併會計報表,但為集團控制且辦理了工商或稅務登記的境內各級分公司和子公司、控股的境外公司以及其他涉稅組織機構。其中,集團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外資企業集團為全球總部控股並在中國境內辦理了工商或稅務登記的各級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稅組織機構。
第四條千戶集團名冊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集團名稱、上一級企業名稱及其他涉稅信息等項目,詳見《千戶集團名冊信息表》(附后)。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修訂千戶集團名冊信息項目內容。
第五條千戶集團名單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定期發布,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已入選千戶集團名單的企業集團總部按年維護集團名冊信息,每年應按照要求填報相關信息,於每年5月31日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結束前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省稅務機關審核集團總部填報信息,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匯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七條當年如新增符合條件的千戶集團,由省稅務機關提出,並組織集團總部按照要求填報集團名冊信息,經省稅務機關審核後於每年6月30日前匯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八條合併重組、破產、註銷或年度繳納稅額連續五年未達到國家稅務總局管理服務標準的企業集團,應從名冊管理範圍內調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調出名冊管理範圍的千戶集團,由省稅務機關核實,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匯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九條千戶集團按年確定其成員企業。集團總部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組織填報集團成員企業名冊信息,並於每年10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報送省稅務機關。省稅務機關交叉比對內外部信息,通過千戶集團名冊管理系統核實成員企業名冊信息準確性、完整性,並於每年10月31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省稅務機關對總部在本省的集團,核實集團總部及該集團在本省的成員企業名冊信息;對總部不在本省的集團,核實該集團在本省的成員企業名冊信息。
第十條對應報未報、提供虛假名冊信息或拒絕報送名冊信息的企業集團,省稅務機關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集團總部及相應成員企業進行處理。對存在上述情形的集團總部及成員企業,稅務機關記錄相關納稅信用信息,相關信息用於納稅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國家稅務總局在千戶集團名冊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完善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
(二)確定、調整千戶集團名單和千戶集團名冊信息項目;
(三)協調集團總部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和成員企業所在地的省稅務機關的名冊核實工作;
(四)建立、完善千戶集團名冊管理系統並提供技術支持;
(五)開展千戶集團名冊管理工作組織績效考評;
(六)其他名冊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省稅務機關在千戶集團名冊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核實、推薦本省符合千戶集團入選標準的企業集團,提出入冊企業集團調整建議,協助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千戶集團名單;
(二)組織總部在本省的集團報送成員企業名冊信息;
(三)審核並補充完善本省的成員企業名冊信息;
(四)評價總部在本省的集團報送的名冊質量,向企業集團反饋評價結果;
(五)總結名冊管理工作開展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六)其他名冊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列入千戶集團名單的企業集團在名冊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組織開展名冊信息填寫、審核和報送;
(二)根據稅務機關反饋的核實結果,組織開展名冊信息校正;
(三)開展集團內部名冊管理工作培訓,對成員企業提供指導;
(四)其他名冊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省稅務機關和企業集團應建立名冊管理工作溝通聯絡機制,企業集團指定專人負責名冊管理工作。省稅務機關為企業集團提供諮詢輔導,並指導各地稅務機關對本地成員企業進行輔導。
第十五條省稅務機關應加強千戶集團名冊管理工作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可組建聯合工作團隊開展名冊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與相關部門對千戶集團名冊信息開展合作,主動從各級財政、工商、商務、國資委等部門獲取千戶集團名冊補充信息,通過網際網路搜集公開信息,豐富完善千戶集團名冊信息。
第十徠七條省稅務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定期開展千戶集團重點行業或重點企業的專項分析,改進千戶集團名冊質量,加強千戶集團名冊管理。
第十八條省稅務機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名冊管理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定點聯繫企業名冊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8號發布)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