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代理

越權代理

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與其他類型的無權代理相比,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許可權。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說,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許可權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許可權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越權代理釋意


所謂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卻超越了代理權的範圍。

越權代理效果


1、相對人具有撤銷權催告權
2、被代理人具有追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