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權

民事審判權

民事審判權是審判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和非權益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利。

特徵


1、民事審判權主題的唯一性
2、民事審判權行使的獨立性
3、民事審判對象的特定性
4、民事審判權行使的被動性。
5、民事審判權運行的程序性
6、民事審判權行使方式的相對靈活性
7、民事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結果的強制性和權威性。

內容


1、立案決定權
2、調查證據權
3、訴訟指揮權
4、釋明權
5、特定事項決定權
6、民事裁判權

屬性


1、民事審判權之謙抑性
民事審判權應當具備謙抑性之基本屬性,民事審判權應當以謙抑性為基準劃定權力運行的必要邊界。主要表現為審判權能的限定性、解紛範圍的有限性、程序控制的相對性等等。
2、民事審判權之能動性
缺乏能動性的民事審判權可能導致訴權保障缺位、審判權運行僵化和司法社會功能的部分缺失,民事審判權的運行應當以能動性為方法,以消弭極端謙抑帶來的弊端。主要表現為法律解釋的能動性、解紛機制的導引性、爭議內容的裁量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