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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傑

原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張傑,男,漢族,1961年7月出生,安徽懷遠人,東華大學化纖高分子專業畢業,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2017年9月,被聘為東華大學上海國際時尚創意學院(SCF學院)院長。

2徠018年10月,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4月15日,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傑被開除黨籍。

2019年7月,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傑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3年08月——1993年08月,任紡織工業部化纖司幹部、綜合處副處長;
1993年08月——2004年06月,歷任中國紡織總會化纖產品開發中心副主任、華紡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董事長等職務;
2004年06月——2005年09月,任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5年09月——2007年12月,任中國華源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7年12月——2008年06月,任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2008年06月——2019年04月,任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開除黨籍

徠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北京市紀委監委對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張傑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業務合作方安排打高爾夫球;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有關事項,長期、多次未經批准出境,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人事方面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在上級單位檢查時不如實報告相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多佔住房,搞錢色交易,涉嫌嚴重職務犯罪。
張傑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和紀律意識淡漠,生活腐化墮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群眾反映強烈,影響極其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張傑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由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解除合同;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起訴書指控:1995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張傑利用擔任華紡房地產開發公司經理,中國紡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9年7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中國恆天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張傑受賄一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併當庭宣判,一審判決被告人張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張傑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收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查封、凍結、扣押款物,依法處理,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庭上,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傑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北京市人大代表、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各界群眾共計270餘人到庭旁聽。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傑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的房屋、美元、人民幣等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75萬餘元。張傑通過將涉案房屋出租、出售,違法所得收益共計人民幣443.5萬元。案發後,絕大部分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已退繳。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張傑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繳贓款、贓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張傑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