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水法

國際水法

國家之間在國際水域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方面所締結的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協定以及國際慣例而形成的一般原則、規則的總稱。

名稱


國際水法,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 water law;International Water Law

定義


國家之間在國際水域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方面所締結的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協定以及國際慣例而形成的一般原則、規則的總稱。
由於國際河流流域跨越了國界,其開發利用所產生的社會生態環境影響將是國際化的。在當今世界淡水資源日漸匱乏的狀況下,國際河流水資源利用權可能成為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利益團體間競爭利用並引發矛盾衝突的導火索。在全球區域經濟一體化、多元化發展及可持續發展的總趨勢下,如何開發利用此部分共享淡水資源,以滿足各個不同國家的用水目標,維護國際河流生態系統不僅成為區域國際合作的主題之一,也成為各國際組織、研究機構和專家,包括許多非政府組織關注的焦點和研究的主題。這其中有一個特別值得關注的問題,即是國際水法的變化將對國際河流綜合開發和管理產生的一系列影響。
國際水法是協調國際河流及水體的開發利用的法律,它是惟一能夠影響重大國際水爭議結果的重要因素。國際水法體系的建設,其目的在於強調在國際河流開發利用中應採取國內和國家間聯合的防治措施,使其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得到保護並維持良好的生態環境,以維護地區和平與實現流域水資源的永續利用。國際河流水資源作為多國共享的淡水資源,無論上游或下游國家、發達或不發達國家、大國或小國均有合理利用其境內水資源的權利,而其開發利用將直接影響流域內各國的社會、經濟、政治與環境等各方面的綜合利益,各國為尋求解決國家間用水的矛盾,通常在外交活動中依據國際水法的原則與條款進行協商與調解,同時,為避免過多造成國際糾紛,各國大多要依照國際水法的有關原則,對國內的水法等進行修訂並對境內的國際河流的開發利用進行管理。可見,國際水法的實施需要有關國家在進行國際河流開發中自覺遵循國際水法的原則條款,履行義務並承擔責任作為強大的支撐,以維持國際水法的效力;而國際河流的開發又需要國際水法作為各國的行為準則,以協調各國的用水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