磅差
賣方磅單與買方驗收過磅數量差額
賣方發貨的磅單與買方驗收過磅數量之間的差額。磅差條款一般適用於稱重計量的產品買賣合同。
目錄
磅差 more or less clause
賣方發貨的磅單與買方驗收過磅數量之間的差額。
磅差條款一般適用於稱重計量的產品買賣合同,如煤炭、大米及其他大批量交易。一般而言,磅差不超過當事人約定的範圍(比如±3‰)的,按其中一方的過磅數量為準計價,雙方互不究責;超過約定磅差範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方公磅過磅並以公磅數量為準計價,公磅費用由與公磅磅差較大的一方(失誤方)承擔。
【示例】
交貨數量以買方驗收過磅數量為準。
買方驗收過磅數量與賣方發貨磅單如有磅差,在±3‰以內按買方地磅數為準,超出±3‰的賣方有權要求以第三方公磅數為準,公磅費用由失誤方承擔。
【注意】
實際交貨數量與約定交貨數量的差額,不是“磅差”。
實際交貨數量與約定交貨數量的差額條款,適用於不便於切割、分割的計重貨物,或者出於便於運輸和節約運輸成本的考慮,多交或少交一定數量的貨物時,以實際交貨數量進行結算,不認為構成違約。少交貨的免於承擔違約責任,多交貨的買方不得拒收多交部分貨物。比如統一規格的成卷的成品包裝紙,訂單100噸,32噸/車,裝3車即送貨96噸,少交貨4噸怎麼處理,就需要約定差額條款來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