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質權

營業質權

營業質權是指當鋪營業人以約定的期限和利息向借款人出借款項,並以借款人交付佔有的動產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我國《物權法》雖未規定營業質權,但為了對實踐中業已存在的營業質活動進行規範,我國行政法規中已有關於營業質權的相關規定。

營業質權的特徵


營業質權為質權的一種,具有擔保物權的一般特徵,但與前述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相比,營業質權具有以下不同特徵:
1.營業質在民商分立國家屬商事質,在民商合一國家屬特別法上的質權。營業質權中,質權人專門從事放款收當業務,設立營業質權,雖然為借款人提供了融資便利,但從質權人的角度看,主要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和典當費用,而不完全是為了擔保債權,這是它與一般質權的不同之處。
2.主體的特許性。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營業質權人,即經營營業質的當鋪只能是經過人民銀行批准,公安機關審查認可並由工商管理部門審核發給執照的營利機構,此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辦理營業質業務。而對於普通的動產質權人和權利質權人則無需特別許可
3.設立上的特殊性。作為擔保物權,一般的質權均應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即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但營業質權的設立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營業質權一般是在債權成立時同時設定,即設定營業質權的“當”與發生債權的“借”同時進行“當”是“借”的前提。因此,營業質權實際上是以實物擔保為條件,以借款為主要內容,將擔保與借款統一起來。同時,營業質權也允許雙方約定流質契約條款。而普通質權一般以主債權的先行存在為條件,且禁止流質契約。
4.標的物為依法可以流通的動產。營業質權的標的物須是動產,不得為違禁物品、危險物品及權利。而普通質權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權利,並無其他特別限制。
5.內容上的特殊性。即營業質權人不得將當物轉質。營業質權人在出當人償還所借全部本息及相關費用時,應當將當物交還出當人。若營業質權人將質物轉質,則可能影響到出當人取回質物,且營業質權人向出當人出藉資金,一般期限較短,金額不大,若允許營業質權人轉質,對出當人顯然不利,因此,一般不允許營業質權人轉質。而普通質權則允許質權人轉質。

營業質權的設立與內容


營業質權的設立
與動產質權相同,營業質權的設立應首先由雙方訂立書面合同,並由出當人交付當物佔有。這裡的書面合同形式表現為當票。所謂當票,是指用以證明承當人接受質物、出當人取得當金,當押關係已經確立的書面憑證,也是出當人日後回贖當物的憑證。
營業質權的內容
1.營業質權人的權利義務
(1)當物的佔有權。營業質權以轉移質物的佔有為生效要件,質權人即取得對質物的佔有權。
(2)收取本金、利息的權利及費用求償權。在出當人回贖時,營業質權人有權收取本金及利息,並有權請求出當人繳納保管費、保險費等綜合項目費。
(3)收取質物孳息權。除當事人另有規定外,營業質權中,應由營業質權人收取當物孳息,以抵充當金、利息及額外費用。
(4)取得當物所有權。即在出當人不能按期清償債務時,營業質權人既可以直接取得當物的所有權,也可以將當物變賣、拍賣,並以其價金優先受償。即便當物的實際價值超過債權額,當鋪也無需返還;當物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債務人也不負清償責任。
(5)支付當價的義務。設立營業質權時,出當人交付當物,作為對價,質權人應支付當金。
(6)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與營業質權人佔有當物的權利相對應,既然當物由其佔有,理應由其承擔保管義務。因而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質物,以便將來出當人回贖時予以返還。因保管不當,致當物毀損時,營業質權人應負賠償責任。
2.出當人的權利義務
(1)對質物的處分權。出當人設定營業質權后,其失去的只是當物的佔有權,並未喪失當物所有權。
(2)取得當價權。出當人交付當物時,有權獲得相應的當價。
(3)回贖權。出當人在當期內和當期屆滿時,有權支付當金及有關費用,贖回當物。
(4)支付當金及利息等有關費用的義務。出當人在回贖當物時,應支付當金、利息以及保險金、保管費等綜合項目費。
營業質權的消滅
(一)因營業質權的實現而消滅。質權人可拍賣、變賣當物並取得其價金或直接獲得當物所有權來實現營業質權。
(二)回贖。出當人在回贖期限內享有回贖權,出當人支付當金本息及相關費用回贖時,被擔保的債權因被清償而歸於消滅,營業質權隨之消滅。
(三)死當。法律允許營業質權設立時,在質押合同中約定流質約款,依照該約定,出當人不按期歸還當價、利息及相關費用,回贖當物時,該買賣關係生效。此時當鋪成為買方,出當人成為賣方。這就是人們所說的“死當”。死當發生時,營業質權人獲得當物所有權,當然也可以將質物變賣、拍賣並獲得其價金,以抵充當金及相關費用,消滅質權。
(四)頂當。頂當又稱抵當,即以一種當物換另一種當物。如換季時人們可用棉衣頂替夾衣繼續當押,並根據當價高低收取差價,換取新的當票。頂當實際上是一種合同變更,它將導致舊營業質權的消滅,新營業質權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