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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

美國法學家

.富勒,美國法學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自然法學派主要代表之一。曾長期任哈佛大學法理學教授。

基本思想


富勒學說的基本思想是:在人類有目的的活動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為了正確認識法和道德的關係,首先應分清願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實現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後者指社會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和義務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願望的道德並無直接聯繫;法無法迫使一個人達到他力所不及的優良程度。
富勒認為法是使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他把法當作一種活動,一種有目的的和不斷努力的事業,其成功有賴於處理法的人,因而法也就註定不能完全實現自己的目的;而反對這種觀點者則認為法是社會權力,只研究法現在是什麼和做什麼,而不是去研究法打算做什麼或變成什麼。

後世評價


西方法學界認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最權威的法律哲學家之一。他的新自然法學說,主要涉及他所說的自然法的程序法。70 年代初 J.B.羅爾斯的學說出現,富勒的學說已不如過去流行。

主要著作


主要著作有《 法在探求自己 》、《 法理學》、《法的道德性》、《法的虛構》和《法的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