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療費
診療費
診療費主要是體現醫生的勞動價值和服務價值。
2017年3月22日,《北京市醫藥分開綜合改革實施方案》正式發布。4月8日起,北京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都將取消掛號費、診療費,取消藥品加成,設立醫事服務費。同時,435項醫療服務價格將規範調整。
此次醫改核心內容共有3項,分別是:取消藥品加成和掛號費、診療費,設立醫事服務費;實施藥品陽光採購,降低藥品採購價格;規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實施有升有降的調整。
在此次改革中,北京市民政局將調整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生活困難補助人員和低收入救助人員的救助標準。其中,門診救助比例從70%調整到80%,全年救助封頂線從4000元調整到6000元(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除外)。
住院救助比例從70%調整到80%,全年救助封頂線從4萬元調整到6萬元。承擔住院押金減免和出院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押金減免比例和減免額度參照調整后的住院救助標準執行。
重大疾病救助比例從75%調整到85%,全年救助封頂線從8萬元調整到12萬元。民政部門管理的享受原工資40%救濟的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的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從70%調整到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從75%調整到85%。特困供養人員、民政部門管理的因公(病)致殘返城知青的醫療救助按原有政策執行,由民政部門實報實銷。
根據2010年的新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重新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費項目,將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葯事服務成本合併為一般診療費,不再單設葯事服務費,合併項目內容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具體規定。
一般診療費的收費標準可在原來分項收費標準總和的基礎上適當調整,並在不增加群眾現有個人負擔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醫保支付比例。
具體收費標準(全國平均數為10元左右)和醫保支付政策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等有關部門綜合考慮本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服務能力利用率、醫務人員勞務成本、醫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調整醫療服務收費及醫保支付政策可在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及已開展基本醫保門診統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先行執行。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他服務仍按現有項目和標準收費。對已合併到一般診療費里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價格等相關部門要制定具體監管措施,防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重複收費、分解處方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