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御史為御史的一種。中國古代封建朝廷設有專門行使監督職權的機構——都察院,都御史即為都察院的長官。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
明朝都察院的長官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清朝時都御史為從一品。
1636年,清朝皇太極即位后,清朝廷將監察文武百官的職責歸於都察院。
1644年,都察院設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右副都御史,負責糾察中國十五道、在京百官。
1723年始,凡總督授加兵部尚書銜者,慣例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不加尚書銜則一律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