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質量管理規定

圖書質量管理規定

《圖書質量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出版管理條例》制定。該規定於2004年12月9日由新聞出版總署第4次署務會通過,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出版總署令


第 26 號
《圖書質量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12月9日新聞出版總署第4次署務會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署 長 石宗源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圖書質量管理機制,規範圖書出版秩序,促進圖書出版業的繁榮和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依法設立的圖書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的質量管理。
出版時間超過10年且無再版或者重印的圖書,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圖書質量包括內容、編校、設計、印製4項,分為合格、不合格2個等級。
內容、編校、設計、印製4項均合格的圖書,其質量屬合格。內容、編校、設計、印製4項中有1項不合格的圖書,其質量屬不合格。
第四條 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圖書,其內容質量屬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圖書,其內容質量屬不合格。
第五條 差錯率不超過1/10000的圖書,其編校質量屬合格。
差錯率超過1/10000的圖書,其編校質量屬不合格。
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的判定以國家正式頒布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制定的行業標準為依據。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的計算按照本規定附件《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計算方法》執行。
第六條 圖書的整體設計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脊)、扉頁、插圖等設計均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其設計質量屬合格。
圖書的整體設計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脊)、扉頁、插圖等設計中有1項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的,其設計質量屬不合格。
第七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行業標準《印刷產品質量評價和分等導則》(CY/T 2-1999)規定的圖書,其印製質量屬合格。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行業標準《印刷產品質量評價和分等導則》(CY/T 2-1999)規定的圖書,其印製質量屬不合格。
第八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圖書質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規定實施圖書質量檢查,並向社會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圖書質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規定實施圖書質量檢查,並向社會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十條 圖書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機關應當履行其主辦、主管職能,盡其責任,協助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實施圖書質量管理,對不合格圖書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圖書出版單位應當設立圖書質量管理機構,制定圖書質量管理制度,保證圖書質量合格。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圖書質量實施的檢查包括:圖書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護封、封套、書脊)、扉頁、版權頁、前言(或序)、後記(或跋)、目錄、插圖及其文字說明等。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須內容(或頁碼)連續且不少於10萬字,全書字數不足10萬字的必須檢查全書。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實施圖書質量檢查,須將審讀記錄和檢查結果書面通知出版單位。出版單位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提出申辯意見,請求複檢。對複檢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請求裁定。
第十四條 對在圖書質量檢查中被認定為成績突出的出版單位和個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十五條 對圖書內容違反《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條規定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 對出版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的出版單位,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以根據情節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經檢查屬編校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差錯率在1/10000以上5/10000以下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繼續發行;差錯率在5/10000以上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
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繼續發行編校質量不合格圖書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對於印製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出版單位必須及時予以收回、調換。
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繼續發行印製質量不合格圖書的,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1年內造成3種以上圖書不合格或者連續2年造成圖書不合格的直接責任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註銷其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3年之內不得從事出版編輯工作。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新聞出版署於1997年3月3日公布的《圖書質量管理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計算方法

計算方法


圖書編校差錯率
圖書編校差錯率,是指一本圖書的編校差錯數佔全書總字數的比率,用萬分比表示。實際鑒定時,可以依據抽查結果對全書進行認定。如檢查的總字數為10萬,檢查后發現2個差錯,則其差錯率為0.2/10000。
圖書總字數的計算方法
圖書總字數的計算方法,一律以該書的版面字數為準,即:總字數=每行字數×每面行數×總面數。
⒈除環襯等空白面不計字數外,凡連續編排頁碼的正文、目錄、輔文等,不論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滿版計算字數。分欄排版的圖書,各欄之間的空白也計算版面字數。
⒉書眉(或中縫)和單排的頁碼、邊碼作為行數或每行字數計入正文,一併計算字數。
⒊索引、附錄等字型大小有變化時,分別按實際版面計算字數。
⒋用小號字排版的腳註文字超過5行不足10行的,該面按正文滿版字數加15%計算;超過10行的,該面按注文滿版計算字數。對小號字排版的夾注文字,可採用摺合行數的方法,比照腳註文字進行計算。
5.封一、封二、封三、封底、護封、封套、扉頁,除空白面不計以外,每面按正文滿版字數的50%計算;版權頁、書脊、有文字的勒口,各按正文的一面滿版計算。
6.正文中的插圖、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數計算;插圖佔一面的,按正文滿版字數的20%計算字數。
7.以圖片為主的圖書,有文字說明的版面,按滿版字數的50%計算;沒有文字說明的版面,按滿版字數的20%計算。
8.樂譜類圖書、地圖類圖書,按滿版字數全額計算。
9.外文圖書、少數民族文字圖書,拼音圖書的拼音部分,以對應字型大小的中文滿版字數加30%計算。
圖書編校差錯的計算方法
1.文字差錯的計算標準
(1)封底、勒口、版權頁、正文、目錄、出版說明(或凡例)、前言(或序)、後記(或跋)、註釋、索引、圖表、附錄、參考文獻等中的一般性錯字、別字、多字、漏字、倒字,每處計1個差錯。前後顛倒字,可以用一個校對符號改正的,每處計1個差錯。書眉(或中縫)中的差錯,每處計1個差錯;同樣性質的差錯重複出現,全書按一面差錯基數加1倍計算。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差錯,無論幾位數,都計1個差錯。
(2)同一錯字重複出現,每面計1個差錯,全書最多計4個差錯。每處多、漏2~5個字,計2個差錯, 5個字以上計4個差錯。
(3)封一、扉頁上的文字差錯,每處計2個差錯;相關文字不一致,有一項計1個差錯。
(4)知識性、邏輯性、語法性差錯,每處計2個差錯。
(5)外文、少數民族文字、國際音標,以一個單詞為單位,無論其中幾處有錯,計1個差錯。漢語拼音不符合《漢語拼音方案》和《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GB/T 16159-1996)規定的,以一個對應的漢字或片語為單位,計1個差錯。
(6)字母大小寫和正斜體、黑白體誤用,不同文種字母混用的(如把英文字母N錯為俄文字母И),字母與其他符號混用的(如把漢字的〇錯為英文字母O),每處計0.5個差錯;同一差錯在全書超過3處,計1.5個差錯。
(7)簡化字、繁體字混用,每處計0.5個差錯;同一差錯在全書超過3處,計1.5個差錯。
(8)工具書的科技條目、科技類教材、學習輔導書和其他科技圖書,使用計量單位不符合國家標準《量和單位》(GB 310031021993)的中文名稱的、使用科技術語不符合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規範詞的,每處計1個差錯;同一差錯多次出現,每面只計1個差錯,同一錯誤全書最多計3個差錯。
(9)阿拉伯數字與漢語數字用法不符合《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GB/T158351995)的,每處計0.1個差錯。全書最多計1個差錯。
2.標點符號和其他符號差錯的計算標準
(1)標點符號的一般錯用、漏用、多用,每處計0.1個差錯。
(2)小數點誤為中圓點,或中圓點誤為小數點的,以及冒號誤為比號,或比號誤為冒號的,每處計0.1個差錯。專名線、著重點的錯位、多、漏,每處計0.1個差錯。
(3)破折號誤為一字線、半字線,每處計0.1個差錯。標點符號誤在行首、行末的,每處計0.1個差錯。
(4)外文複合詞、外文單詞按音節轉行,漏排連接號的,每處計0.1個差錯;同樣差錯在每面超過3個,計0.3個差錯,全書最多計1個差錯。
(5)法定計量單位符號、科學技術各學科中的科學符號、樂譜符號等差錯,每處計0.5個差錯;同樣差錯同一面內不重複計算,全書最多計1.5個差錯。
(6)圖序、表序、公式序等標註差錯,每處計0.1個差錯;全書超過3處,計1個差錯。
3.格式差錯的計算標準
(1)影響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頁、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需要空行、空格而未空的,每處計0.1個差錯。
(2)字體錯、字型大小錯或字體、字型大小同時錯,每處計0.1個差錯;同一面內不重複計算,全書最多計1個差錯。
(3)同一面上幾個同級標題的位置、轉行格式不統一且影響理解的,計0.1個差錯;需要空格而未空格的,每處計0.1個差錯。
(4)阿拉伯數字、外文縮寫詞轉行的,外文單詞未按音節轉行的,每處計0.1個差錯。
(5)圖、表的位置錯,每處計1個差錯。圖、表的內容與說明文字不符,每處計2個差錯。
(6)書眉單雙頁位置互錯,每處計0.1個差錯,全書最多計1個差錯。
(7)正文注碼與注文注碼不符,每處計0.1個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