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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權頁
- 版本記錄頁
版權頁
版權頁
徠版權頁是出版物的版權標誌,也是版本的記錄頁,一般位於書名頁的背面、封三或書末。在版權頁中,按規定應記錄書名、著譯者、出版者、印刷者、發行者、版次、印次、開本、印張、印數、字數、出版年月、版權期、書號、定價等及其他有關說明事項。它的重要內容應以說明和保障版權的文字為主,如:“有著作權,不准翻印”、“版權所有,翻印必究”、“請勿翻印”等字句。版權頁是供讀者了解圖書的出版情況,也是文獻著錄的重要信息源之一。尤其隨著文獻工作標準化事業的發展,在版編目(CIP)的推行,版權頁的記錄內容也將有所增加,例如分類號、主題詞以及反映該書的款目等。這樣,版權頁就將成為著錄的主要信息源了。
內容
版權頁是後台角色,包括了書名、作者、編者、評者的姓名;出版者、發行者和印刷者的名稱及地點;書刊出版營業許可證的號碼;開本、印張和字數;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和印數;統一書號和定價等等。
國家標準及範圍
規定了圖書書名頁上的文字信息及其編排格式。
引用標準
GB/T788-1999 圖書雜誌開本及其幅面尺寸
GB/T12451-2001 圖書在版編目數據
定義
書名頁:圖書正文之前載有完整書名信息的書頁,包括主書名頁和附書名頁。
主書名頁:載有本冊圖書書名、作者、出版者、版權說明、圖書在版編目數據、版本記錄等內容的書頁,包括扉頁和版本記錄頁。
附書名頁:載有多卷書、叢書、翻譯書等有關書名信息的書頁,位於主書名頁之前。
作者:對圖書知識內容或藝術內容的創作、編纂、翻譯等負直接責任的個人或組織。
出版者:對圖書的編輯、出版和發行負責的機構或組織。
圖書在版編目數據:在圖書出版過程中編製,並印製在圖書上的書日數據。
主書名頁
版權頁
書名:書名包括正書名、並列書名及其他書名信息。正書名的編排必須醒目。
作者:作者名稱採用全稱。翻譯書應包括原作者的譯名。多作者時,在扉頁列載主要作者,全部作者可在主書名頁后加頁列載。
出版者:出版者名稱採用全稱。並標出其所在地(名稱已表明所在地者可不另標)。
版本記錄頁:提供圖書的版權說明、圖書在版編目數據和版本記錄。位於主書名頁的背面,即雙數頁碼面。
版權說明:經作者或版權所有者授權出版的作品,可標註版權符號,並註明版權所有者的姓名及首次出版年份。排印在版本記錄頁的上部位置。
圖書在版編目數據:圖書在版編目數據的選取及編排格式執行GB/T12451的有關規定。排印在版本記錄頁的中部位置。
版本記錄:提供圖書在版編目數據未包含的出版責任人記錄、出版發行者說明、載體形態記錄、印刷發行記錄。排印在版本記錄頁的下部位置。
出版責任人記錄:責任編輯、裝幀設計、責任校對和其他有關責任人。
出版發行者說明:出版者、排版印刷和裝訂者、發行者名稱均採用全稱。出版者名下註明詳細地址及郵政編碼,也可加註電話號碼、電子信箱或網際網路網址。
載體形態記錄:參照GB/T788列載圖書成品幅面尺寸。列載印張數、字數。列載附件的類型和數量,如“附光碟1張”。
印刷發行記錄:列載第1版、本版、本次印刷的時間。列載印數。列載定價。
附書名頁
附書名頁列載叢書、多卷書、翻譯書、多語種書、會議錄等的信息。
叢書:列載叢書名、叢書主編。
多卷書:列載多卷書的總書名、總卷數、主編或主要作者。
翻譯書:列載翻譯書的原作書名、作者、出版者的原文,出版地、出版年及原版次,原版權說明,原作的ISBN。
多語種書:列載多語種書的第二種語種及其他語種的書名、作者、出版者。
會議錄:列載會議名稱、屆次、日期、地點、組織者。
附書名頁的信息一般列載於雙數頁碼面,與扉頁相對。必要時,可以使用附書名頁單數頁碼面,或增加附書名頁。
不設附書名頁時,附書名頁的書名信息需列載於扉頁上。
日本於1722年為取締猥褻圖書新頒法令,即有出版圖書要刊印作者姓名和其他有關事項的條文,為日本圖書之有版權頁的由來。在歐洲,15世紀末義大利已出現將書名和作者姓名印在圖書首頁的做法。1710年英國女王安妮頒布的版權法令(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版權法),正式規定出版圖書必須登記註冊。其後丹麥(1741)、法國(1793)和其他一些國家,也相繼制訂類似的版權法令。美國1909年的版權法令,還規定公開出版的圖書應印上版權符號┘。這一作法後來為1952年在日內瓦簽訂的《世界版權公約》所沿用。該公約規定參約國作者的著作,應於醒目處印有版權符號┘以及版權所有人姓氏和初版年份,才能在其他參約國享有版權保護。
版權頁
現代版權頁的出現,魯迅先生說:“中國現行之版權頁,仿自日本,實為彼國維新呈報於諸侯爪牙之餘痕……”1901年前後,上海的作新社圖書局在日本印刷了許多書拿到國內發行,這些書都採用了日本的版權頁格式,對書名、作者、出版者、印刷者等項目都有詳細記載,受其影響,國內各出版社紛紛仿行,廣智書局1902年出版的《歐洲十九世紀史》和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日本明治學制沿革史》的版權頁,是初期的代表作。版權頁上印有“版權所存翻印必究”字樣,標誌著版權保護意識的興起。如果說這只是在形式上沿襲他人的話,那麼嚴復著《英文漢詁》的版權頁(亦有可能是書名頁)則是自覺保護版權的例證,最後一行為“All Rights Reserved”(擁有全部權利),還貼有“侯官嚴氏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字樣的版權證。嚴復當時影響頗大,他的著譯自然是暢銷書,這種形式的版權頁的出現也是保護出版社利益和作者利益的必然。
1906年《大清印刷物專律》有明文規定:“凡印刷人不論印刷何種物件,務須於印刷物體上明白印明印刷人姓名,及印刷所在”,這一專律在本質上是為了控制思想言論,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對現代版權頁的發展有推波助瀾之功。
1928年國民黨政府頒布著作權法,1930年又有出版法,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書籍或其他出版品,應於其末幅記載發行人之姓名、住所,發行年月、發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稱及所在地”,1937年修正出版法第十八條又增加著作人姓名這一項。這些法律使現代版權頁在著錄項目上日趨完備,版權頁內容也進入定型時期,而從形式上看,則顯得五花八門,各具特色。從這種多姿多彩中,也能明顯看出版權頁上的各個項目也不是隨意地堆積排列,而是經過一番設計的。大多談中國現代書籍裝幀藝術史的,多側重封面版式等的設計,很少有人注意到這一角落,筆者認為現代的編輯和出版家在這方面作了可貴的探索。邵洵美先後辦過金屋書店和時代圖書公司,所出書十分講究,姜德明先生在《余時書話》中稱他是“一位熱衷於書刊藝術的實踐家”;巴金先生主辦的文化生活出版社所出各書,都有他細心設計的功勞,似受法國書籍裝幀風格的影響,版權頁內容豐富,但多而不亂,有疏朗之味,與其封面設計氣韻相通。魯迅先生在裝幀藝術上的造詣已為世人公認,從他對版權頁的設計亦可稍窺其功力。譬如《北平箋譜》的版權頁,他和鄭振鐸先生商討數次,可見《魯迅全集》《書信》中(1933.9.29;1933.11.3;1934.3.3;1934.3.13)的記錄,出《十竹齋箋譜》時,“我想返回另出新樣,於書之最前面加一頁,大寫書名,再用小字寫明借書人及刻工等等,如所謂‘牌子’之狀,亦殊別緻也。”魯迅先生從書的內容出發,對中國傳統裝幀藝術加以吸收提煉,從而形成有古樸之風的中國古籍版權頁新樣式。
版權頁在形式上各行其是,但在版本記錄和版權保護上都有共同之處,如對初版再版的時間等項目都有明確記錄,還特彆強調“版權所有”“有著作權不准翻印”,可見版權保護至少在形式上已形成一一種共識。現代出版家在版權保護上也很有分寸,如趙家壁先生主編的《中國新文學大系》,其中第一集是胡適編選的《建設理論集》,有蔡元培總序,胡適寫的導言,因此反映在書名頁背面的版權頁上,除有“一九三五、八、三十付排一九三五、十、十五初版”,以及“NO. 35”(可能是良友版圖書編號)外,在花邊方框里印有“總序導言版權所有不准翻印”,其他九集版權頁上只印有“導言版權所有不准翻印”,可謂涇渭分明,前輩出版家的這種實事求是的精神,堪稱後世典範。值得一提的是,《大系》中由魯迅、洪升、郁達夫、茅盾編選的四集的版權頁下端還印有“中央宣傳委員會圖書雜誌審查委員會審查證審字第××××號”,在鄭伯奇編選的小說三集版權頁上則有“本書選材已送審通過導言因奉審查會八月五日通告免審”,而此書1935年6月10日付排,同年8月15日初版,從中可見國民黨政府對這些傾向性很明顯的作家的扼制,也可見出版家在下面緊鑼密鼓地安排策劃。
一徠些作者為了保護版權也採取了一些措施,版權頁上也存留著相關的跡象,如著作權印花,嚴復的《英文漢詁》版權頁上有,魯迅先生的著譯的版權頁上也有,是蓋有魯迅二字陰文印章的印證,在致趙家璧、李小峰、孫用的信中均有提及。他採取此法也是事出有因,“上海真是流氓世界,我的收入,幾乎被不知道什麼人的選本和翻版剝削完了。然而什麼法子也沒有。不過目前於生活還不受影響,將來也許要弄到隨時賣稿吃飯。”由於當時的著作權法保護力度不夠,作家的這些措施在翻版盜印濁流前也顯得勢單力薄。魯迅在與鄭振鐸合作印製《北平箋譜》時,因為書印後印版存放在紙鋪,為保證他們的出版物的質量,也想了一些辦法。“所以第一次我們所監製者,應加以識別。或序跋等等上不刻名,而用墨書,或后附一紙,由我們簽名為記(樣式另擬附上),此後即不負責。此非意在製造‘新古董’,實因鑒於自己看了翻版之《芥子園》而恨及創始之王氏兄弟,不欲自蹈其覆轍也。”唐弢先生在《晦庵書話》中稱其所得一本即有魯迅、鄭振鐸兩人的親筆簽名。也有為了廣泛傳播而聲明放棄版權的,如葉伯和《詩歌集》(1920年5月初版)在1922年5月再版的版權頁上印有醒目的“不禁轉載”;魯迅先生1936年7月印行的《凱綏·珂勒惠支版畫選集》初版(僅印103冊)版權頁上有八字“有人翻印,功德無量”,這也似乎是對當時翻版盜印的惡劣風氣的一種諷刺。
1949年2月解放軍進入北平以後,新中國的第一個全國性的出版機構——中共中央宣傳部出版委員會在北平成立。它沿用延安解放社和新華書店的名義出書,版權頁極為簡略,只有書名、作者、出版發行者和出版年月及定價,與傳統的版權頁相比,刪略了“版權所有”等字樣。新中國成立后,雖未頒布著作權法,但也採取了一些保護措施。1950年9月,全國出版工作會議通過的《關於改進和發展出版工作的決議》中有尊重著作權和出版權的規定,還指明“在版權上,對於初版、再版的時間、印數、著者、譯者的姓名及譯本的原名稱等等,均應作忠實的記載”。解放前成立的一些大出版社在50年代初所出圖書的版權頁開始有轉化的趨勢。如中華書局的圖書,仍保留有“有著作權不得翻印”,格式無大的變化,但基本上無裝飾,而且在版權頁下方出現一行有關總目編號和印數的記載。
1951年以後,有關部門派胡愈之、周建人等組織制定著作權法,1955年草擬出《出版物的著作權保護條例》,因形勢變化、未獲通過。再加上1956年的公私合營,1957年的整風反右,以及後來批判資產階級法權等的衝擊,著作權的保護已基本止步不前。反映在版權頁上,就是“版權所有”等標誌性的文字銷聲匿跡,這也是以後幾十年版權頁的基本樣式,以橫排最為常見,記錄內容清晰明了,設計也比較簡單。而台灣地區出版的圖書基本沿用二三十年代版權頁的範式,但也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新增添了不少內容。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頒發《關於圖書雜誌版本記錄的規定》,1954年將其修訂為《關於圖書版本記錄的規定》,1972年再作修訂,規定版本記錄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書名(或圖片名);著作者(或繪製者)、編輯者、翻譯者的姓名(或筆名、單位名稱);出版者、印刷者和發行者的名稱;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數;統一書號、定價。而翻譯書籍,應載入原作者的國籍;原書名、原著作者名及原出版者名稱的原文;所據譯本的出版年月及版次。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方便銷售和圖書發行管理,1988年1月起所有圖書都使用中國標準書號(GB5795-86),代替統一書號。1990年國家標準《圖書在版編目數據》(GB12451-90)規定版權頁上端應排印圖書在版編目數據(CIP),該數據由圖書在版編目標題(黑體)、著錄數據、檢索數據、其他附記四大段組成。1991年又有規定,從當年9月1日起在版權頁上須加註出版社重新登記號,即“(地區)新登字×××號”。否則視為非法出版物,這同“書刊出版營業許可證出×××號”,有異曲同工之處。
1991年6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正式施行,1992年7月1日中國分別參加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組織,這兩個公約分別於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在我國生效。
國內一些出版社的圖書,如作家出版社開始在圖書的版權頁上印有“作家版圖書,版權所有,盜印必究”字樣,但絕大部分圖書還沒有在版權頁上加印著作權所有的標誌(據說有關部門正著手解決這一問題)。一些出版社和作者在以其他相關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參加國際性的版權組織,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因此翻譯出版外國作品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電子工業出版社1994年版《湯姆·斯旺C++編程秘訣》的版權頁上有記載:“本書英文版由美國Sams Publishing出版,中文版於1994年8月由Macmillan Publishing授權電子工業出版社在中國獨家出版。未經出版者書面允許,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複製或抄襲本書內容。”這段文字既說明此書是合法的授權出版,又強調中文版版權的不可侵犯,可謂源清本正。
版本記錄不太完善
版權頁
通訊地址、電話、郵政編碼等交待不清。
出版社應當在這方面做些細緻的工作,從而方便讀者、出版社、印刷廠、發行者四者之間的相互聯繫。台灣的一些版權頁和國內一些出版社(如金盾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的版權頁,值得仿效借鑒。
版權頁的位置和設計
國內圖書版權頁大都居無定所,或在正書名頁背面,或在正文後的某一頁,或在封底,翻檢查找不太方便;而國外圖書版權頁印在正書名頁的背面,兩者相互呼應,成為一體。按照國家標準GB12450-90《圖書書名頁》採用國際標準ISO1086-87《圖書書名頁》的規定,版權頁應排在主書名頁背面。既然有國際國內標準可以參照,為什麼不讓版權頁安家落戶呢?版權頁作為書籍整體的一部分,它應該是美的,而有的出版社因圖書價格調整在版權頁上粘貼塗改,損害了版權頁的美感和版權頁的嚴肅性。
版次印數的殘缺
據來自出版社的解釋,版權頁上不標印數是為了防止不法書商的盜版,因為出版社推出銷路較好的圖書,一些不法書商往往先看印數,如果首次印數不多,無法立刻使圖書市場飽和,他們就搶時間發排盜印,趕在出版社第二次印刷前佔領書市。但不註明版次印數卻帶來了一些不良後果,首先是使管理部門掌握圖書的有關數據不夠完備,給管理帶來混亂;其次是有可能會給作者帶來潛在的侵權後果,假如某書明明出版10萬冊。出版社向作者虛報印數稱只有5萬冊,作者的權益就受到明顯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