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附加稅
進口附加稅
進口附加稅又稱為特別關稅,是進口國家在對進口商品徵收正常進口稅後,還會出於某種目的,再加征部分進口稅,加征的進口稅部分,就是進口附加稅。進口附加稅不同於進口稅,不體現在海關稅則中,並且是為特殊目的而設置的,其稅率的高低往往視徵收的具體目的而定。一般是臨時性的或一次性的。
例如:美國在1971年由於國際收支出現危機,為了限制進口,對進口商品一律徵收10%的附加稅;有些國家為了增加財政收人或限制高價奢侈品的進口,對其徵收附加稅;有些國家(如澳大利亞)曾因某種商品一時進口量過多使國內生產,受到威脅而徵收緊急進口稅。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對締約方的關稅正稅加以約束,不能任意提高。除在規定的例外情況之外;不準徵收超過正稅的附加稅。但為了抵制傾銷、貼補,允許締約方對構成傾銷或貼補的進口商品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貼補稅。舊中國曾徵收過“二五附加稅”,即對進口貨物除徵收“值百抽五”的正稅外,另征2.5%的附加稅。新中國成立后,從1985年開始,對一些國內已能生產,但又大量進口的消費品,如汽車、機電產品等,一些國內幼稚工業或新興工業產品和一些盲目引進的生產線,於進口關稅之外,另徵收進口調節稅。這些調節稅已於1992年4月全部取消。
進口國通常把徵收進口附加稅作為限制外國商品輸入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三個:
一是應付國際收支危機,維持進出口平衡。如美國20世紀70年代初出現了首次貿易逆差,尼克松政府為應付國際收支危機,實行“新經濟政策”,宣布對外國進口商品一律加征10%的進口附加稅;
二是防止外國商品低價傾銷;
三是對某一國家實行歧視或報復。因此進口附加稅又稱為 特別關稅。
進口附加稅是一國對進口貨物,除了徵收一般進口稅外,根據某種目的再加征的進口稅。這種對進口商品徵收一般關稅以外,再加征額外的關稅,就叫做 進口附加稅(Import Surtaxes)。進口附加稅是限制商品進口的重要手段,往往是針對個別國家或者個別商品徵收的。目前各國為了實現其特定的保護目的,還會採用以下幾種形式:
主要有反傾銷稅,反補貼稅、緊急關稅、懲罰關稅和報復關稅五種。
進口附加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進口附加稅=關稅完稅價格×進口附加稅稅率 進口環節消費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完稅價格×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率 進口環節消費稅完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附加稅)/(1-進口環節消費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完稅價格×進口環節增值稅稅 進口環節增值稅完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附加稅+進口環節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