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責任險
一種責任保險
承運人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進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
所謂“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所謂“承運人責任險”,是指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險自己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對旅客或者危險貨物貨主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這是國家為了保護道路運輸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救助或賠償而採取的一項強制保險制度。
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從2004年開始,各地運管機構都開始推行客運企業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在保險公司承保該險種時,小部分非營運客車也參投了該保險。對於非營運車輛投保該險種,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為投保對象理所當然為客運經營者,其他人和非營運車輛也不得參投此保險,理由是該保險是由《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強制險種,只適用於道路客運企業及營運客車;另一種意見認為,對客運經營者及其營運客車,該保險是強制的,對於非營運客車,該保險是自願的,理由是沒有法律禁止非營運車輛參投此保險,同時非營運車也可為承運人。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對為其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首先應了解清楚本地區與該項業務有關的各方面情況,做到心中有數。調查過程是風險評估的一個重要環節。因為保險人必須根據風險情況來綜合判定投保標的所處狀態及實際危險程度,為最後決定是否予以承保,準確地確定保險費率提供依據。
在投保調查中,保險人要特別注意了解以下信息:
1.承運人的類別及運輸方式。
2.承運人的年旅客運輸量。
3.承運人以往的事故、保險記錄以及事故的原因、後果和賠償金額。
4.賠償限額的高低和免賠額。
5.投保人有無其他特殊責任要求。
賠償限額及免賠額
承運人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包括每人賠償限額和年度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根據承運人類型、年客流量等諸因素所可能導致的賠償責任風險大小以及實際需要與保險人協商確定,或由投保人根據保險人事先劃分的與自身情況相對應的賠償限額的檔次選擇確定。為了滿足不同客戶的特殊性需要,擴大對客戶利益的保障,該保險設置了附加險,賠償限額由投保人根據自身情況選擇確定。
1.基本險保費。對於各種類別的承運人,依據每人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確定基本費率,根據承運人年旅客運輸量來計算其毛保費。
2.附加險保費。附加險的累計責任限額乘以適用的費率等於附加險保費。
賠款計算
在認定保險責任並核定損失的條件下,保險人即可按條款規定的賠償處理方式計算賠款,具體如下:
1.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損害和仲裁或訴訟費用賠償的最高限額,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兩項的每次事故的賠償總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其中人身傷亡以不超過每人的賠償限額為限。即仲裁或訴訟費用與賠償責任一併計算賠款,在賠償限額內支付,不另行計算。
2.對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在另一個賠償限額內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最終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賠償限額,保險人按比例分攤該費用。
3.重複保險的賠償。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索賠時,如有其他承保同樣責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責任的保險存在,保險人將按照所承擔責任限額的比例,對有關賠償按比例負責賠付。
限定範圍:
1、從承運人責任保險設立的原因來看道路運輸業是一個風險行業。旅客、貨主乘坐或使用道路運輸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是很難避免的,一旦發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而我國2004年推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範圍不包括本車的乘坐人員和貨物,往往使旅客或貨主遭受的損害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或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同時,發生意外事故的風險對於道路運輸經營者有著直接的影響,在發生意外事故,對旅客或貨主進行損害賠償后,將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如今道路運輸主體的多元化,部分承運人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后賠付能力不足,不僅乘客或貨主無法得到賠償,而且承運人也面臨倒閉的厄運,甚至造成突出的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為了保護道路運輸經營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從制度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借鑒國內外經驗,特提出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從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性質來看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強制保險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2016年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由此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保險是由《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一種強制保險,強制參投該保險的範圍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
3、從承運人責任的保險標的來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旅客或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發生事故時,車上的乘客、駕駛員、駕駛員助手、跟車售票員、服務員、跟車導遊等車上人員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都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4、從承運人責任險投保的時間來看承運人責任險雖然為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規定,但其並不作為道路客運經營者的開業許可條件。由於道路客運經營的特殊性,開展道路客運經營必須依賴其擁有的經營工具(營運客車),因此客運經營者實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其開業之後。只有客運經營者經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核准投入經營工具(營運客車)時,才必須按客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此時如果沒有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才能對其進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銷該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從以上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險是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強制性規定而產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運輸經營的範圍內。所以承運人責任險從其開始就已經被限制在道路客運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範圍內。
具體範圍: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具體範圍僅限於《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營運客車。非營運客車不得投保該險種。
1、對於私家車等非營運單位的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對於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非營運客車,由於不為實際經營,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3、租賃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雖然有些省市的運管機構對租賃經營者核發了許可證,對客車也核發了道路運輸證,但由於其經營行為不屬於《道路運輸條例》的調整範疇,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由於運輸工具種類繁多,運輸對象可分為客、貨兩種,運輸方式又可分為直接運輸和間接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就只能基於以上分類設計各種保險方案以滿足投保人的需要。較常見的承運人責任保險有以下幾類,旅客責任保險,承運貨物責任保險,運送人員意外責任保險等。
1.旅客責任保險
旅客責任保險,是承運人責任保險的專用險種,它承保被保險人在運送旅客的途中,因發生意外事故而致使旅客人身傷亡或行李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運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這裡的旅客是指購買了車票、機票的乘客或被保險人同意免費搭載的乘客,但不包括為完成被保險人的任務而免費搭載的人員,如飛機上的空中小姐、火車上的乘務員等。由於各國的旅客責任普遍採取強制保險的方式,故在保險市場上又稱為旅客法定責任保險。
旅客責任保險按保險區域劃分,可分為境內的旅客責任保險和國際運輸線上的旅客責任保險,前者由國家法律和保險合同規範,後者由國際公約或國家法律及保險合同規範。境內旅客負責保險按運輸工具劃分,又可分為飛機、公路、鐵路旅客責任保險,船舶旅客責任保險,公共汽車及市內輪渡旅客責任保險,其他運輸工具旅客責任保險。國際旅客責任保險,主要有飛機旅客責任保險和海運旅客責任保險。
旅客責任保險的保險合同一般將旅客的行李(隨身攜帶)包括在內,即保險人不僅承保承運人對旅客人身傷害的法律賠償責任,而且承保承運人對旅客隨身攜帶行李損失的法律賠償責任,但旅客託運的行李或貨物除外。保險人還可以擴展被保險人的非過失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旅客傷亡或行李損失,被保險人(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承運人為提高信譽並保障旅客的權益,可以要求擴展承保該部分責任。
旅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的確定除了要依據賠償限額外,還要考慮運輸工具、運輸區域、運輸中的風險以及運輸工具的座位數、賠償限額等因素。
2.承運貨物責任保險
承運貨物責任保險,承保承運人對其所運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它一般分為航空貨物責任保險和內陸貨物責任保險兩類。航空貨物責任保險,承保航空公司在受託運送貨物時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該項責任貫穿於從貨物交由航空公司承運時開始至到達目的地交付收貨或辦妥轉運手續時為止的整個運輸過程。水陸貨物責任保險,適用於各種船舶、火車、汽車及其他各種水陸交通運輸工具承運的貨物。參加這項保險后,如其所運的貨物因承運車、船等遭遇火災、爆炸傾覆以及船舶的觸礁擱淺、沉沒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貨物損失,在法律或合同中規定應由承運人負責賠償時,保險人予以負責。但承運貨物的損耗、貨物本質上的缺陷、霉爛、變質、裝卸過程中所致的損失以及運輸過程中的丟失、短量,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及其駕駛人員的違章裝卸和其他故意行為所致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交通工具承運貨物,即為聯運,對於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損失,應由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按照規定賠償,再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如果保險人承保的是終點承運方的賠償責任,在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即取得向其他承運方的追償的權益;如果被保險人承保的是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的賠償責任,則代被保險人補償終點承運方的損失。
承運人承擔的貨物損失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的賠償責任,系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貨物本身的價值、包裝費、運雜費、保險費等標準賠償,保險人在賠償限額的條件下亦按此標準承擔責任,若有免賠額時,還應先扣除免賠額。
3.運送人員意外責任保險
運送人意外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承運的合法貨物在裝、卸及運送過程中因發生意外事故使貨物受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它以已投保車輛保險或意外責任保險的運輸公司為被保險人。
運送人員意外責任保險,一般將下列責任列為除外責任:
第一,列明的由於不可抗力所致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如地震、地陷、遂道倒塌、橋樑倒塌;
第二,因罷工、暴動及惡意破壞所致貨物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三,鈔票、有價證券、金錢、古董、字畫、寶石及其他貴重物品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某些業務經過特別約定或專門承保,亦可負責。如國外開辦的現金運送人員責任保險,就專門承保現金運送人在運送現鈔中因遭盜竊、搶劫以及其他保險責任範圍的事故造成現鈔滅失或損壞時依法應由運送人員負責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運送動物、植物的損失賠償責任。
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作為承運人責任險的其中一種,理所當然的被限制在道路客運經營的範圍內,而且也只能由合法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投保。該保險的投保人僅為經縣級以上道路運管機構許可的合法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其他非道路客運經營者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因為未經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單位已經違反《道路運輸條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不得參投承運人責任險。但校車除外,根據2012年實施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其中的“許可”是指校車許可,而非道路旅客運輸許可,但提供校車服務的車輛需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
針對客運旅客的保險主要有三類:
一是在現行的客運票價中均含有2%的費用作為旅客意外險,旅客在購買車票時已支付保險費,但此類保險只在當次客車生效,保額較低,最高為3到5萬元。
二是供旅客自願購買的保費2元的意外險,也是當次車生效,加上包含在客票中的意外險,保額約為10萬元。
三是強制推行的承運人責任保險,由客運企業出錢為旅客購買,保險時間較長,一般為一年期,賠付標準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