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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國

安徽省經信委原副巡視員

朱永國,男,曾任安徽省經信委原非煤辦主任(副廳級)。

2014年4月,被雙開。

2015年1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75萬元。

雙開處分


2014年4月21日,安徽紀檢監察網發布消息,經查,朱永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朱永國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違紀違法,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經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中共安徽省紀委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朱永國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並按規定辦理開除公職手續。

一審判決


2015年1月8日下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經信委非煤辦原主任朱永國涉嫌犯受賄罪一案宣判,以被告人朱永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75萬元;對被告人朱永國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認為,朱永國在擔任安徽省經貿委、省發改委、省經委、省經信委產業政策處處長和省經信委非煤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的財物人民幣541.7461萬元、購物卡價值29.1萬元、歐元1.7萬元(摺合人民幣15.368萬元)、美元1.3萬元(摺合人民幣8.879萬元)和50克金條(價值1.71745萬元人民幣)、20克金條(價值0.706萬元人民幣)各一塊,合計人民幣597.51655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被告人朱永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597.51655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綜合被告人朱永國的犯罪事實及其所具有的索賄、自首、退贓等情節,遂作出以上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朱永國明確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