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售匯綜合頭寸

結售匯綜合頭寸

(一)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管理。對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行使做市商職能的外資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由所在地外匯分局初審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核定。外匯分局可以授權轄內中心支局對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進行日常管理。

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銀行的結售匯業務量和本外幣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以及資產狀況等因素,核定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並實行限額管理。
外匯局按照法人原則核定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的限額和實施日常管理。
(一)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管理。
(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外資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視同法人)的結售匯綜合頭寸,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負責管理。在中國境內有兩家以上分行的外國商業銀行,可以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外資銀行集中管理結售匯周轉頭寸的通知》(匯發[2005]50號)的有關規定,對境內各分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履行集中管理職責的分行所在地外匯分局負責管理。

銀行申請核定或者調整需提交的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核定或者調整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的測算依據;
(三)申請前最近半年末的境內本外幣合併及境內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已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首次申請核定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應提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辦理人民幣業務的許可文件。

考核和監管


外匯局對銀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按日進行考核和監管。銀行應當按日管理全行系統的結售匯綜合頭寸,使每個交易日結束時的結售匯綜合頭寸保持在外匯局核定的限額內。對於臨時超過核定限額的,銀行應在下一個交易日結束前調整至限額內。

報送與統計


銀行應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及其他外匯管理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結售匯綜合頭寸統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