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2條詞條名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結果 展開
- 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 一行三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2003年3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2018年3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撤銷。
銀行監管是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架構的安排既要與金融業的總體發展和監管安排相適應,又要與市場約束、銀行內部管理相協調,事實上是一個權衡監管成本和效益安排的結果。銀監會的設立向外界顯示了政府以加強監管建設為引領,提升行業發展水平的改革意圖。
2003年,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2003年4月25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划入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和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根據中共中央決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中共中央規定的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原來的銀行監管一司、二司、非銀司、合作司和銀行管理司進行了重新整合。整合后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新部門分別是:監管一部負責國有商業銀行,監管二部負責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三部負責外資和政策性銀行,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和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負責信託公司、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為:
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負責統一編製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
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
3.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
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
負責統一編製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6.
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成立之初內設15個職能機構: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政策法規部(研究局)、銀行監管一部、銀行監管二部、銀行監管三部、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統計部、財務會計部、國際部、監察局(紀委)、人事部(黨委組織部)、宣傳工作部(黨委宣傳部)、群眾工作部(黨委群工部)、監事會工作部。另外,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其成立之初機關事業編製為450名,包括原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120人,原中國人民銀行5個司的200人。其中,局級領導職數56名(含主席助理3名,紀委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截至2003年10月1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全部成立。
2015年1月20日,銀監會宣布進行成立近12年來的首次組織架構改革。這包括:從原非銀部中分離出信託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從原銀行二部中分離出城商行監管部,負責對城商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專設普惠金融部,對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和小貸、網貸、融擔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撤銷2個部門(培訓中心、信息中心),設立信託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改造3個部門(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設立審慎規制局,牽頭非現場監管工作,統一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制定;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按監管職責內容命名各機構監管部。銀行監管一部為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二部為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三部為外資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四部為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的職責划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併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製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截至2016年底,中國銀監會內設22個部門:辦公廳、政策研究局、審慎規制局、現場檢查局、法規部、普惠金融部、信科部、創新部、消保局、政策銀行部、大型銀行部、股份制銀行部、城市銀行部、農村金融部、外資銀行部、信託部、非銀部、處非辦、財會部、國際部、監察局、人事部、宣傳部、機關黨委、黨校、系統工會、中央金融團工委(系統團委)。有工作人員570餘人。
中國銀監會設機關服務中心和中國農村金融雜誌社兩個直屬單位。
中國銀監會在中國內地所有的22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以及5個計劃單列市共設有36個派出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5.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6.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7.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
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
9.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1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
1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1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
1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1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
15.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16.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17.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1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
19.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2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
2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
2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2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
2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5.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
26.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
27.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
28.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
29.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
3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
3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32.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3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
34.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
35.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36.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中國銀監會對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各省級派出機構的冠名全稱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某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名稱,不後綴行政區劃單位名稱)監管局”,簡稱“某某銀監局”。例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簡稱“四川銀監局” 。
以上資料截至2017年12月:
劉明康(2003年3月—2011年10月)
尚福林(2011年10月—2017年2月)
郭樹清(2017年2月—2018年3月)
2015年,銀監會與紐西蘭儲備銀行、科威特央行、印尼金融服務局、立陶宛中央銀行、英國審慎監管局簽署了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合作換文。截至2015年底,銀監會共與63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監管合作協議。
銀監會作為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通過參加全體會議、工作組和研究項目,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改革議程設置、標準制定和評估實施,積極履行國際職責,充分反映中國國情,合理借鑒成功經驗,不斷完善中國銀行業審慎監管框架。
銀監會簽署的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和監管合作協議一覽表(截至2017年1月)
機構名稱 | 國家/地區 | 文件類型 | 生效時間 | |
1.澳門金融管理局 | Monetary Authority of Macao | Macao SAR | MOU | 2003年8月22日 |
2.香港金融管理局 |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 Hong Kong SAR | MOU | 2003年8月25日 |
3.韓國金融監督委員會 |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 Korea | MOU | 2004年2月3日 |
4.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 Singapore | MOU | 2004年5月14日 |
5-1.美聯儲/ |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FED)/ | U.S. | MOU | 2004年6月17日 |
美國貨幣監理署/ |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OCC) / | |||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DIC)/ | |||
5-2.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金融廳 |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EOL | 2007年11月6日 | |
5-3美國紐約州銀行廳 | New York State Banking Department | EOL | 2009年5月7日 | |
6.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管署 | 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anada | Canada | MOU | 2004年8月13日 |
7.吉爾吉斯共和國國家銀行 | National Bank of the Kyrgyz Republic | Kyrgyzstan | MOU | 2004年9月21日 |
8.巴基斯坦國家銀行 | State Bank of Pakistan | Pakistan | MOU | 2004年10月15日 |
9.德國聯邦金融監理署 | 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BaFin) | Germany | MOU | 2004年12月6日 |
10.波蘭共和國銀行監督委員會 | Commission for Banking Supervision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 Poland | MOU | 2005年2月27日 |
11.法蘭西共和國銀行委員會 | Commission Bancaire | France | MOU | 2005年3月24日 |
12.澳大利亞審慎監管署 |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 Australia | MOU | 2005年5月23日 |
13.義大利中央銀行 | Banca d’Italia | Italy | MOU | 2005年10月17日 |
14.菲律賓中央銀行 | 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 Philippines | MOU | 2005年10月18日 |
15.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 | Central Bank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 Russia | MOU | 2005年11月3日 |
16.西班牙中央銀行 | Banco de Espana | Spain | MOU | 2006年4月10日 |
17.澤西島金融服務委員會 | Jersey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 Jersey | SOC | 2006年4月27日 |
18.土耳其銀行監理署 |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Agency of Turkey | Turkey | MOU | 2006年7月11日 |
19.泰國中央銀行 | Bank of Thailand | Thailand | MOU | 2006年9月18日 |
20.烏克蘭中央銀行 | National Bank of Ukraine | Ukraine | MOU | 2007年1月30日 |
21.白俄羅斯國家銀行 | National Bank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 Belarus | MOU | 2007年4月23日 |
22-1.卡達金融中心監管局 | Qatar Financial Centre Regulatory Authority | Qatar | MOU | 2007年5月11日 |
22-2.卡達中央銀行 | Qatar Central Bank | MOU | 2014年11月3日 | |
23.冰島金融監管局 | Icelandic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 Iceland | MOU | 2007年6月11日 |
24-1.迪拜金融服務局 | Dubai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 United Arab Emirates | MOU | 2007年9月24日 |
24-2.阿聯酋中央銀行 | The Central Bank of the United Arab Emirates | MOU | 2011年7月13日 | |
24-3.阿布扎比金融服務監管局 | Abu Dhabi Global Market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Authority | MOU | 2016年4月28日 | |
25.瑞士聯邦銀行委員會 | Swiss Federal Banking Commission | Switzerland | MOU | 2007年9月29日 |
26.荷蘭中央銀行 | De Nederlandsche Bank | Netherlands | MOU | 2007年12月25日 |
27.盧森堡金融監管委員會 |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Luxemburg | Luxemburg | MOU | 2008年2月1日 |
28.日本金融廳 |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 of Japan | Japan | EOL | 2008年2月22日 |
29.越南國家銀行 | State Bank of Vietnam | Vietnam | MOU | 2008年5月5日 |
30.比利時金融監管委員會 | Banking, Finance and Insurance Commission of Belgium | Belgium | MOU | 2008年9月25日 |
31.愛爾蘭金融服務監管局 | Irish Financial Services Regulatory Authority | Ireland | MOU | 2008年10月23日 |
32.奈及利亞中央銀行 | Central Bank of Nigeria | Nigeria | MOU | 2009年2月6日 |
33.馬來西亞中央銀行 | Bank Negara Malaysia | Malaysia | MOU | 2009年11月11日 |
34.台灣方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 |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of Chinese Taipei | Chinese Taipei | MOU | 2009年11月16日 |
35、捷克中央銀行 | The Czech National Bank | Czech Republic | MOU | 2010年1月5日 |
36.馬爾他金融服務局 | The Malt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 Malta | MOU | 2010年2月2日 |
37-1.印度尼西亞中央銀行 | Bank of Indonesia | Indonesia | MOU | 2010年7月15日 |
37-2.印尼金融服務局 | Otoritas Jasa Keuangan Republic of Indonesia | MOU | 2015年6月4日 | |
38.南非儲備銀行 | The Bank Supervision Department of The South African Reserve Bank | South Africa | MOU | 2010年11月17日 |
39.塔吉克國家銀行 | National Bank of Tajikistan | Tajikistan | MOU | 2010年11月25日 |
40.印度儲備銀行 | Reserve Bank of India | India | MOU | 2010年12月16日 |
41.古巴中央銀行 | Central Bank of Cuba | Cuba | MOU | 2011年6月5日 |
42.智利銀行和金融機構監理署 | The Superintendency of Banks and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f Chile | Chile | MOU | 2011年6月9日 |
43.塞普勒斯中央銀行 | The Central Bank of Cyprus | Cyprus | MOU | 2011年7月15日 |
44.阿根廷中央銀行金融交易機構監管署 | The Central Bank of Argentina (The Superintendence of Financial and Exchange entities) | Argentina | MOU | 2011年10月5日 |
45.耿西金融服務委員會 | Guernsey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 Guernsey | SOC | 2011年11月15日 |
46.巴西中央銀行 | Banco Central do Brasil | Brazil | MOU | 2012年6月21日 |
47.伊朗央行銀行 | Central Bank of Iran | Iran | EOL | 2013年2月19日 |
48.柬埔寨國家銀行 | National Bank of Cambodia | Cambodia | MOU | 2013年4月8日 |
49.馬恩島金融監管委員會 |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Commission of the Isle of Man | Isle of Man | SOC | 2013年4月15日 |
50.尚比亞中央銀行 | Bank of Zambia | Zambia | MOU | 2013年4月25日 |
51.烏拉圭中央銀行金融服務監管署 | Superintendencia de Servicios Financieros del Banco Central del Uruguay | Uruguay | MOU | 2013年5月27日 |
52.以色列銀行 | The Supervisor of Banks at the Bank of Israel | Israel | MOU | 2013年5月27日 |
53.巴林中央銀行 | The Central Bank of Bahrain | Bahrain | MOU | 2013年9月16日 |
54.哈薩克國家銀行 | The National Bank of Kazakhstan | Kazakhstan | MOU | 2013年9月25日 |
55.迦納中央銀行 | Bank of Ghana | Ghana | MOU | 2014年6月9日 |
56.瑞典金融監管局 | Swed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 Sweden | MOU | 2014年6月25日 |
57.蒙古中央銀行 | The Bank of Mongolia | Mongolia | MOU | 2014年8月21日 |
58.秘魯銀行保險基金監管局 | The Superintendence of Banking, Insurances and Private Pension Fund Administrators of Peru | Peru | MOU | 2014年10月10日 |
59.紐西蘭儲備銀行 | The Reserve Bank of New Zealand | New Zealand | MOU | 2015年1月21日 |
60.科威特中央銀行 | Central Bank of Kuwait | Kuwait | EOL | 2015年3月28日 |
61.立陶宛中央銀行 | The Bank of Lithuania | Lithuania | MOU | 2015年6月12日 |
62.英國審慎監管局 |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 United Kingdom | MOU | 2015年10月21日 |
63.墨西哥國家銀行和證券委員會 | National Banking and 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 Mexico | MOU | 2016年1月6日 |
64.尼泊爾國家銀行 | Nepal Rastra Bank | Nepal | MOU | 2016年3月21日 |
65.匈牙利中央銀行 | The Central Bank of Hungary | Hungary | MOU | 2016年3月31日 |
66.摩洛哥中央銀行 | Bank Al-Maghrib | Morocco | MOU | 2016年6月10日 |
67.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銀行 | Bank Of Lao P.D.R | Laos | MOU | 2016年9月8日 |
《金融監管研究》》(刊號CN10-1047/F,月刊)創刊於2012年,是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辦刊宗旨為:傳播金融監管思想,刊發金融監管和國際發展動向的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成果,擴大我國國際金融監管政策研究領域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服務金融監管理論創新與工作實踐。欄目設置:研究報告、文獻綜述、簡報、專題研究。雜誌收錄情況:1、期刊收錄:中國知網、萬方、維普收錄期刊2、數據:MARC數據;DC數據3、圖書館藏:國家圖書館館藏;上海圖書館館藏。
《中國農村金融》(半月刊)是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由中國銀監會主管主辦的,創刊於1989年,以全國金融理論研究人員、金融監管人員、農村金融機構管理人員及員工為基本讀者的專業期刊。近年來,《中國農村金融》雜誌著力宣傳黨和國家農村金融領域的方針政策,宣傳銀行業監管部門的工作部署和政策法規,推介涉農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創新經驗,謳歌農村金融戰線的先進集體和模範人物,既是銀行業監管部門的重要輿論工具和宣傳窗口,也是全國農村金融機構輿論宣傳、獲取資訊、經驗交流、信息共享的重要平台。每期發行量超過10萬份,在財經類期刊中名列前茅。
截至 2015 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 3 家政策性銀行、5 家大型商業銀行、12 家股份制商業銀行、133家城市商業銀行、5家民營銀行、859家農村商業銀行、71家農村合作銀行、1,373家農村信用社、1 家郵政儲蓄銀行、4 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40 家外資法人金融機構、1 家中德住房儲蓄銀行、68家信託公司、224家企業集團財務公司、47家金融租賃公司、5家貨幣經紀公司、 25 家汽車金融公司、12 家消費金融公司、1,311 家村鎮銀行、14 家貸款公司以及 48 家農村資金互助社。截至 2015 年底,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共有法人機構 4,262 家,從業人員 380 萬人。
截至 2015 年底,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 199.3 萬億元,比年初增加 27 萬億元,同比增長 15.7%;負債總額 184.1 萬億元,比年初增加 24.1 萬億元,同比增長 15.1%。從機構類型看,資產規模較大的依次為: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和城市商業銀行,占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的份額分別為 39.2%、18.6%、12.9%和 11.4%。
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名單(截至2016年6月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成立之初有兩個辦公地址:
1、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甲33號(郵政編碼:100800);
2、北京市東城區工人體育場西路1號(郵政編碼:100027)。其內設機構銀行監管一部、銀行監管二部、銀行監管三部、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在西城區成方街甲33號辦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
郵編:1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