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監獄
各類行刑機構的總稱
日本監獄是指日本拘置所、刑務所和少年刑務所等各類行刑機構的總稱。日本監獄歸法務省法務大臣領導,由法務省矯正局主管。監獄下設總務、管理(輔導)、教育、醫務、分類審議等職能處、室、科,在監獄長的全面領導下,分別負責其相應的事宜。刑務所是被判處懲役刑、監禁刑和刑事拘留的已決犯的服刑場所;少年刑務所是被判處刑罰的少年服刑場所;拘置所是關押未決犯、嫌疑犯以及被判處監管處分的死刑的罪犯的場所。此外,隸屬警察局的拘留所,在需要時亦可做監獄或拘置所。刑務所分為一般刑務所、大型刑務所、醫療刑務所和開放式刑務所4種。
目錄
日本監獄制度主要體現在4大方面:(1)分類制度。即對新入監犯人按其生理、心理、教育、職業,犯罪情況、特徵、原因,家庭及生活環境、悔改情況等加以分類,進行調查,然後制定實施矯正方案。(2)行刑以累進處遇為基本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處於不同類型階段的受刑人,在監禁和戒護、作業、教化、接見、通信、給養、假釋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3)進行入所教育、生活指導、文化教育和以文化知識教育、專門技術培訓為主的通信教育,藉助社會各界力量的慈善家接見教育、出所教育以及宗教活動,對服刑人施加矯正影響。(4)進行所務作業和職業訓練,使受刑人通過有規律的勞動生活,保持身心健康,養成勞動習慣,樹立嚴肅的生活態度,遵守紀律的觀念,培養社會責任感,掌握一定的生產技能和知識。犯人在規定的8小時勞動所得的收入,全部收歸國庫,但根據勞動態度、完成任務情況以及技能掌握的程度,可發給少量獎金。而犯人在允許的業餘時間的勞動收入,全部歸個人所有。職業訓練為綜合訓練、集中訓練和自新訓練3種形式,達到一定標準要求者,發給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