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
黨政領導幹部
在中國,除黨和國家領導人之外,省部級、地廳級、縣處級、鄉鎮和科級以上在領導崗位上的幹部,統稱為黨政領導幹部。
根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鄉鎮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副科級以上的領導成員,也被稱為黨政領導幹部。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一切服從黨的明確指揮。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繫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集中正確意見,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開會
知行一致。把自己學習到的、領悟到的、掌握了的東西,通過自己的實踐和行為加以體現,而不是“說說一套,做做又一套”,也不是“知其然,而不行其然”。真正的好乾部,不僅要知道好乾部的標準,還要善於通過自己的努力來實踐這些標準、深化這些標準,以自己的實際行動,不斷升華好乾部形象,豐富好乾部的內涵。象焦裕祿、孔繁森、鄭培民這樣的好乾部,數十年如一日,深懷愛民之心、常做利民之事、勤謀富民之策,把自己的汗水、熱血,乃至生命奉獻給了黨和人民的事業,這樣的幹部,他們的精神,是普通人可以認識到、領會到的,但不是普通人可以做到的。知行一致,貴在堅持,要把自己掌握的理論、知識,自己的才幹等不斷運用到為人民服務的無止境的實踐中去,從而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超越自我。首先是要正確認識自己,對待自己。古人說過,“以史為鑒”、“以人為鑒”。作為一名好乾部,就要虛懷若谷,時時刻刻反思自己的行為,勇於向高的目標看齊,在和榜樣、先進的比較中,查找自己存在的不足和差距,找到自己下一步努力的方向。其次,超越自我是全面意義上的超越。一名好乾部,素質好是一個重要方面,業務能力強也是一個重要方面,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又紅又專”。最後,超越自我是一個沒有止境的過程,人認識自然、認識社會、認識自己是沒有止境的,因此超越自我也沒有止境。一名好乾部,就要在不斷的實踐中,不斷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從而更好地發揮自己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群眾的才幹和能量。
幹部都必須是黨和政府路線、方針、政策的忠實貫徹者和執行者。黨的執政思想、理念以及意圖,政府管理社會的職能,都必須通過每一名幹部的具體工作才能得以實現。善於實踐的好乾部,首先要善於創新。要能按照黨和政府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結合當地、當時的工作實際,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其次是要善於謀划。第三是要善於做到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原則性體現*性、政策性,原則性決不能喪失,但在把握原則性的同時,還要注意把握靈活性。
只有心懷群眾、心繫群眾,一心為了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幹部,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眾的認可,才是真正讓人民高興、讓黨放心的幹部。首先,要樹立正確的群眾觀。要深刻理解“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的論斷,正確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時刻牢記自己來自人民群眾,自己的目的和任務是為人民群眾服務。其次,要樹立正確的政績觀。要認識到自己的政績是體現在人民群眾物質、精神生活得到豐富和提高上的,而不是反映在上級領導的笑容之中的,更不是靠搞形式主義、擺擺花架子可以樹立的。第三,要珍惜民力。作為執政黨,作為一級政府,我們手中掌握的資源很多,但作為一名好乾部,要時刻緊記:這些資源是人民創造的,屬於人民,對這些資源的使用,一定要慎之又慎。我們只有使這些資源保值增值的責任,而沒有任意揮霍、大肆浪費的權利。總之,要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責為民所擔。
第一條
為保證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必究的原則。
第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在發生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准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範圍,但事後應當履行有關幹部任免程序,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五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範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
(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
(三)不按照規定徵求紀檢監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建議的;
(四)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
(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后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六)對本地區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
(七)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六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幹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範圍進行考察的;
(三)對徠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
(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託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託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認真審核幹部檔案,導致幹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按照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七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對發現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核實的。
第八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
(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
(七)故意向幹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
(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第九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十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方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辦理責任追究相關事宜。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受理並作出處理。
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並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幹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進一步規範幹部選拔任用行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不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並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複同意後方可進行:
(一)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幹部的;
(二)越級提拔幹部的;
(三)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五)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複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幹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一)破格提拔幹部的;
(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幹部數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三)領導幹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幹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四)領導幹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五)領導幹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幹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幹部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員。
徵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幹部的《幹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未經答覆,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幹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幹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