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內設機構

機關內設機構

機關內設機構,系指獨立機構的內部組織,又稱內部機構。內設機構一般不能單獨用本機構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通過所從屬的獨立機關的名義來行使所賦予的職權。目前,在我國政府系統的行政機構中,內設機構的層次一般不超過兩層。按深圳南山律師網的分析,從法律地位而言,內設機構顯然不同於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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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按照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可以依法設立下屬的行政組織,但是,兩者設立的下屬機構並非都是派出機構。一般來說,人民政府設立的下屬機構稱為派出機關,而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設立的下屬機構才稱為派出機構。
在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中,派出機關主要有三類: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和縣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而派出機構則比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不一而足。
內設機構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能成為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而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則不同。
但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在許多方面也存在明顯區別:首先派出機關的職權範圍涉及到所轄區域的方方面面,而派出機構往往只涉及某一項行政職權;其次,在法律地位上兩者區別明顯,派出機關屬於行政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派出機構在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則具有獨立法律地位,否則將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訴訟中往往不能做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