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

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

該法條已過期,被《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20號,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設有尾礦庫的企業。全文共三章五十八條。

規定公布


現將《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予以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六日

管理規定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尾礦庫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設有尾礦庫的企業。
第三條:尾礦庫的建設與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預評價、施工及施工監理等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和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五條:企業職工對一切損害尾礦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和制止;當發現事故隱患或違反操作規程的現象時,除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外,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鼓勵尾礦庫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促進尾礦庫安全生產;開展尾礦庫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作業技能。
第七條:對尾礦庫安全作出貢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尾礦庫安全管理
第一節:尾礦庫管理
第八條:企業經營管理者是尾礦庫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在規定管轄的範圍內指定或設立相應的機構負責實施本規定中對尾礦庫安全所規定的各項要求,組織制定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規章制度,配備與實際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有實際工作能力的人員負責尾礦庫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必需的安全生產資金。
第九條:企業尾礦設施安全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尾礦庫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及技術規範;
(二)編製尾礦庫安全工作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編製尾礦庫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並檢查執行情況;
(四)編製各種災害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五)負責技術資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六)按有關規定審批和報批尾礦庫設計、建設施工和檢測項目;
(七)組織落實尾礦庫安全隱患治理工作;
(八)負責尾礦庫搶險和工程救護,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要及時向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緊急情況下,應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協助;
(九)組織尾礦庫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條:尾礦車間、工段或班組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上級下達的各項指令和任務;
(二)建立健全尾礦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編製年、季作業計劃和詳細運行圖表,統籌安排和實施尾礦輸送、分級、築壩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四)日常巡檢和觀測,發現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五)對尾礦設施的安全檢查和監測作出及時、全面的記錄。
第十一條: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做好尾礦濃縮分級、放礦築壩、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檢查和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管理部門的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下述涉及尾礦庫安全的事宜:
(一)築壩方式:
(二)壩型、壩外坡坡比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三)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四)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廢水進庫等。
第十三條:企業必須經常巡視庫周山體,發現滑坡及異常現象要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未經技術論證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採礦作業。嚴禁在庫區爆破、濫挖尾礦和炸魚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活動。
第十五條:尾礦庫使用到設計最終壩高的1/2~2/3高度時,應對尾礦堆積壩進行工程地質勘察和穩定性分析。
第十六條:尾礦庫使用到最終設計高程前2~3年,應進行閉庫設計,當需要擴建或新建尾礦庫接續生產時,應根據建設周期提前制定擴建或新建尾礦庫的規劃設計工作,確保新老庫使用的銜接。
第十七條:尾礦庫閉庫設計和施工方案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並須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尾礦庫閉庫設計和閉庫施工方案,未經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企業不得進行尾礦庫閉庫施工。
第十八條:尾礦庫閉庫工程結束后,必須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安全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關閉尾礦庫。
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企業不得關閉尾礦庫。
第十九條:閉庫后的尾礦庫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業負責,關閉破產企業閉庫后的尾礦庫,由當地政府落實負責管理的單位或企業。閉庫后的尾礦庫重新啟用或改作他用時,必須經過可行性設計論證,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企業必須建立下列尾礦庫管理檔案:
(一)建設文件及有關原始資料;
(二)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建設;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四)防洪搶險組織和防洪物資的準備情況;
(五)尾礦庫抗洪搶險措施;
(六)尾礦庫各構築物運行指標和實測數據;
(七)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
第二節:尾礦排放與築壩
第二十一條:尾礦壩灘頂高程必須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尾礦築壩必須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干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
第二十三條:每一期築壩沖填作業之前,必須進行岸坡處理。岸坡處理應做隱蔽工程記錄,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經主管技術人員檢查合格後方可沖填築壩。
第二十四條:上游式尾礦築壩法,應於壩前均勻分散放礦,修子壩或移動放礦管時除外,不得任意從庫后或庫側放礦。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粗顆粒尾礦沉積於壩前,細顆粒排至庫內,在沉積灘範圍內不允許有大面積礦泥沉積;
(二)沉積灘頂應均勻平整;
(三)沉積灘坡度及長度等應符合設計的要求;
(四)嚴禁礦漿沿子壩內坡趾橫向流動沖刷壩體;
(五)放礦礦漿不得沖刷壩坡;
(六)放礦應有專人管理。
第二十五條:壩體較長時應採用分段交替放礦作業,使壩體均勻上升,應避免灘面出現側坡、扇形坡或細顆粒尾礦大量集中沉積於一端或一側。
第二十六條:放礦口的間距、位置、同時開放的數量、放礦時間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數、移動周期與距離,應按設計要求或作業計劃進行操作。分散放礦支管、導流槽伸入庫內的長度和距灘面的高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二十七條:為保護初期壩的反濾層免受尾礦水沖刷,應採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礦方式,以利儘快形成灘面,並採用導流槽或軟管將礦漿引至遠離壩頂處排放。
第二十八條:冰凍期、事故期或由某種原因確需長期集中放礦時,不得出現影響後續堆積壩體穩定的不利因素。
第二十九條:岩溶發育地區的尾礦庫,應加強周邊放礦,以加速形成防滲層,減少滲漏和落水洞事故。
第三十條:每期子壩堆築完畢,應進行質量檢查,檢查記錄需經主管技術人員簽字后存檔備查。主要檢查內容:
(一)子壩剖面尺寸、長度、軸線位置及邊坡坡比;
(二)新築子壩的壩頂及內坡趾灘面高程、庫內水面高程;
(三)尾礦築壩質量。
第三十一條:尾礦灘面及下游壩坡面上不得有積水坑。
第三十二條:壩外坡面維護工作可視具體情況選用以下措施:
(一)壩面修築人字溝或網狀排水溝;
(二)坡面植草或灌木類植物;
(三)採用碎石、廢石或山坡土覆蓋壩坡。
第三節:尾礦庫水位控制與防汛
第三十三條:控制尾礦庫水位應遵循的原則:
(一)在滿足回水水質和水量要求前提下,盡量降低庫水位;
(二)當回水與壩體安全對灘長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時,應確保壩體安全;
(三)水邊線應與壩軸線基本保持平行。
尾礦庫實際情況與設計要求不符時,應在汛期前進行調洪演算。
第三十四條:汛期前應採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一)明確防汛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離方案等各項制度,組建防洪搶險隊伍;
(二)疏浚庫內截洪溝、壩面排水溝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詳細檢查排洪系統及壩體的安全情況,要根據實際條件確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將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調洪高度內的堵板全部打開,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確保排洪設施暢通;庫內設清晰醒目的水位觀測標尺,標明正常運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三)備足抗洪搶險所需物資,落實應急救援措施;
(四)及時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氣象預報情況,確保上壩道路、通訊、供電及照明線路可靠和暢通。
第三十五條:排除庫內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庫水位時,應注意控制流量,非緊急情況不宜驟降。
第三十六條:岩溶或裂隙發育地區的尾礦庫,應控制庫內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三十七條:未經技術論證,不得用常規子壩攔洪。
第三十八條:洪水過後應對壩體和排洪構築物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與清理。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同時,採取措施降低庫水位,防止連續暴雨後發生垮壩事故。
第三十九條:不得在尾礦灘面或壩肩設置泄洪口。有地形條件的尾礦庫,可設置非常排洪通道。
第四十條:尾礦庫排水構築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並確保施工質量。一般情況下,必須在井內井座頂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處封堵,嚴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四節:排滲設施管理與滲流控制
第四十一條:尾礦壩的排滲設施包括排滲稜體、排滲褥墊、排滲盲溝和各種排滲井等。在尾礦壩運行過程中如需增設或更新排滲設施,應經技術論證,並經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的批准。
第四十二條:排滲設施屬隱蔽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精心選料、精心施工,詳細填寫隱蔽工程施工驗收記錄,並繪製竣工圖。排滲設施的施工可參照《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範》執行。
第四十三條:壩肩、盲溝等應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防止發生集中滲流。
第四十四條:尾礦庫運行期間應加強觀測,注意壩體浸潤線出逸點的變化情況和分佈狀態,嚴格按設計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條:當發現壩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滲水量增大或滲水變渾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加強觀察,同時報告企業安全管理部門,情況嚴重的,應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
第五節:尾礦庫防震與抗震
第四十六條:處於地震區的尾礦庫,應制訂相應的防震和抗震的應急計劃,內容包括:
(一)搶險組織與職責;
(二)尾礦庫防震和抗震措施;
(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資保障;
(四)尾礦壩下游居民的防震應急避險預案;
(五)震前值班、巡壩制度等。
第四十七條:尾礦庫原設計抗震標準低於現行標準時,必須進行加固處理。
第四十八條:嚴格控制庫水位,確保抗震設計要求的安全灘長滿足地震條件下壩體穩定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上游建有尾礦庫、排土場、水庫等工程設施的,應了解上游所建設施的穩定情況,必要時應採取防範措施。
第五十條:地震后,必須對尾礦庫進行巡查和檢測,及時修復和加固破壞部分,確保尾礦庫運行安全。
第三章:尾礦庫安全檢查
第一節: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
第五十一條:尾礦庫防洪安全檢查內容包括:設計防洪標準、尾礦沉積灘的干灘長度和尾礦壩的安全超高等。
第五十二條:檢查設計採用的防洪標準是否符合現行尾礦設施設計規範的要求。當設計採用的防洪標準高於或等於現行設計規範的要求時,可按原設計的洪水參數進行檢查;當設計採用的防洪標準低於現行設計規範的要求時,應重新進行洪水計算及調洪演算。
第五十三條:尾礦庫水位標高的檢測,其測量誤差應小於20毫米。
第五十四條:尾礦庫灘頂標高的檢測,應沿壩(灘)頂方向布置測點進行實測,其測量誤差應小於20毫米。
當灘頂一端高一端低時,應在低標高段選較低處檢測1~3個點;當灘頂高低相間時,應選較低處不少於3個點;其他情況,每100米壩長選較低處檢測1~2個點,但總數不少於3個點。
各測點中的最低點作為尾礦庫灘頂標高。
第五十五條:尾礦庫干灘長度的測定,視壩長及水邊線彎曲情況,選干灘長度較短處布置1~3個斷面。測量斷面應垂直於壩軸線布置,在幾個量測結果中,選最小者作為該尾礦庫的沉積灘干灘長度。
第五十六條:檢查尾礦庫沉積干灘的平均坡度時,應視沉積干灘的平整情況,每100米壩長布置不少於1~3個斷面。測量斷面應垂直於壩軸線布置,測點應盡量在各變坡點處進行布置,且測點間距不大於10~20米(干灘長者取大值),測點高程測量誤差應小於5毫米。尾礦庫沉積干灘平均坡度,應按各測量斷面的尾礦沉積干灘平均坡度加權平均計算。尾礦庫沉積干灘平均坡度與設計平均坡度的偏差應不大於10%。
第五十七條:根據檢測的灘頂標高、庫水位和計算出的沉積干灘平均坡度,檢查尾礦庫最高洪水位的最小干灘長度是否滿足下列表中要求。
第五十八條:根據檢測出的灘頂標高、庫水位和計算沉積干灘平均坡度,檢查尾礦庫在最高洪水位時壩的安全超高是否滿足下表要求。
尾礦庫的等別
|等別|全庫容(萬立方米)|壩高(米)|
|--------|------------------------------------------------------------|
||二等庫具備提高等別條件者|
|--------|------------------------------------------------------------|
||不小於10000|不小於100|
|--------|-------------------------------|----------------------------|
||不小於1000、小於l0000|不小於60、小於100|
|--------|-------------------------------|----------------------------|
|四|不小於100、小於1000|不小於30、小於60|
|--------|-------------------------------|----------------------------|
|五|小於100|小於30|
尾礦壩的最小安全超高
|尾礦庫等別|一|二|三|四|五|
|-----------------|------|------|------|------|------|
|最小安全超高(米)|1.5|1.0|0.7|0.5|0.4|
第二節:排水構築物安全檢查
第五十九條排水構築物安全檢查主要內容:構築物有無變形、移位、損毀、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滿足要求等。
第六十條排水井安全檢查內容:井的內徑、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剝蝕、脫落、滲漏,最大裂縫開展寬度,井身傾斜度和變位,井、管聯結部位,進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的封蓋方法等。排水井最大裂縫開展寬度應符合下表規定: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最大裂縫寬度的允許值
|結構構件所處的條件|最大裂縫寬度(毫米)|
|----------------------------------------------------------|--------------------
|||水力坡度*不大於20|0.3
||水質無侵蝕性|------------------------|--------------------
|||水力坡度大於20|0.2
|水下結構|------------------|------------------------|--------------------
|||水力坡度不大於20|0.25
||水質有侵蝕性|------------------------|--------------------
|||水力坡度大於20|0.15
|--------------|------------------|------------------------|--------------------
|||年凍融循環次數不大於50|0.25
|水位變動區|水質無侵蝕性|------------------------|--------------------
|||年凍融循環次數大於50|0.15
||------------------|------------------------|--------------------
||水質有侵蝕性||0.15
|----------------------------------------------------------|--------------------
|水上結構|0.3
水力坡度為沿滲水路徑的水頭差與滲徑距離之比。
第六十一條、排水斜槽檢查內容:斜槽斷面尺寸,槽身變形、損毀或坍塌,蓋板放置、斷裂,最大裂縫開展寬度,蓋板之間以及蓋板與槽壁之間的防漏填充物,漏砂,斜槽內淤堵等。
第六十二條、排水涵管檢查內容:涵管斷面尺寸,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最大裂縫開展寬度,管間止水及填充物,涵管內淤堵等。
第六十三條、排水隧洞檢查內容:隧洞斷面尺寸,洞內塌方,襯砌變形、破損、斷裂、剝落和磨蝕,最大裂縫的開展寬度,伸縮縫、止水及填充物,洞內淤堵等。
第六十四條、溢洪道檢查內容:溢洪道斷面尺寸,沿線山坡滑坡、塌方,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淤堵,溢流口底部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第六十五條、截洪溝斷面檢查內容:截洪溝斷面尺寸,沿線山坡滑坡、塌方,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物淤堵等。
第六十六條、截水溝檢查內容:截水溝斷面尺寸,截水溝沿線山坡穩定性,護砌變形、破損、斷裂和磨蝕,溝內淤堵等。
第三節:尾礦壩安全檢查
第六十七條、尾礦壩安全檢查內容:壩的輪廓尺寸,變形、裂縫、滑坡和滲漏等。
第六十八條、檢測壩的外坡坡比。每100米壩長不少於2處,應選在最大壩高斷面或壩坡較陡斷面。水平距離和標高的測量誤差不大於10毫米;實測的壩外坡坡比不應陡於設計坡比減1.
第六十九條、檢查壩體位移。要求壩的位移量變化應均衡,無突變現象,且應逐年減小。當位移量變化出現突變或有增大趨勢時,應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第七十條、檢查壩體有無縱、橫向裂縫。壩體出現裂縫時,應查明裂縫的長度、寬度、深度、走向、形態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第七十一條、檢查壩體滑坡。壩體出現滑坡時,應查明滑坡位置、範圍和形態以及滑坡的動態趨勢。
第七十二條、檢測壩體浸潤線的位置。應查明壩面浸潤線出逸位置、範圍和形態。
第七十三條、檢查壩體滲漏。應查明有無滲漏出逸點,出逸點的位置、形態、流量及含沙量等。
第四節: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
第七十四條、尾礦庫庫區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周邊山體穩定性,違章建築、違章施工和違章民辦採選活動等情況。
第七十五條、檢查周邊山體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況時,要詳細觀察周邊山體有無異常和急變,並根據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分析周邊山體發生滑坡的可能性。
第七十六條、檢查庫區範圍內危及尾礦庫安全的主要內容:違章爆破、採石和建築,違章取尾礦再選、取水,外來尾礦、廢石、廢水和廢棄物排入,放牧和開墾等。
第四章尾礦庫安全評價與管理
第七十七條、尾礦庫安全度分類,主要根據尾礦庫的防洪能力和尾礦壩壩體的穩定性確定。安全度分為危庫、險庫、病庫和正常庫。
第七十八條、尾礦庫有下列工況之一的為危庫:
(一)尾礦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礦庫的最小干灘長度達不到設計規範的要求,不能確保壩體的安全;
(二)排水系統嚴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劇降低,排水井顯著傾斜,有倒塌的跡象;
(三)壩體出現深層滑動跡象;
(四)其他危及尾礦庫的情況。
第七十九條、尾礦庫有下列工況之一的為險庫:
(一)尾礦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礦庫的最小干灘長度達不到設計規範的要求,但平時對壩體的安全影響不大;
(二)排水系統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達不到設計要求;
(三)壩體出現淺層滑動跡象;
(四)壩體出現貫穿性的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的管涌,水質渾濁挾帶泥沙或壩體滲流在堆積壩坡有較大範圍逸出,且出現流土變形;
(五)其他影響尾礦庫安全運行的情況。
第八十條、尾礦庫有下列工況之一的為病庫:
(一)尾礦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礦庫的最小干灘長度達不到設計規範的要求;
(二)排水系統出現裂縫、變形、腐蝕或磨損,排水管接頭漏砂;
(三)堆積壩的整體外坡坡比陡於設計規定值,或雖符合設計規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積壩邊坡過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穩;
(四)經驗算,壩體穩定安全係數小於設計規範規定值;
(五)浸潤線位置過高,滲透水自高位出逸,壩面出現沼澤化;
(六)壩體出現較多的局部縱向或橫向裂縫;
(七)壩體出現小的管涌並挾帶少量泥沙;
(八)堆積壩外坡沖蝕嚴重,形成較多或較大的沖溝;
(九)壩端無截水溝,山坡雨水沖刷壩肩;
(十)其他不正常現象。
第八十一條、同時滿足下列工況的為正常庫:
(一)尾礦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礦庫的最小干灘長度均符合設計要求;
(二)排水系統各構築物符合設計要求,工況正常;
(三)尾礦壩的輪廓尺寸符合設計要求,穩定安全係數及壩體滲流控制滿足要求,工況正常。
第八十二條、企業必須把尾礦庫安全評價工作納入安全管理工作計劃,由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每5年對尾礦庫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尾礦庫的安全評價報告必須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對於危庫,企業必須停產搶險,並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立即降低庫水位,確保壩的安全和滿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灘長度的要求,必要時,可按最小於灘長度為壩頂寬度,用渠槽法搶築子壩,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
(二)疏通、加固或修復排水構築物,必要時可另開挖臨時排洪通道;
(三)處理滑坡,加固壩體。
第八十四條、對於險庫,企業應採取以下措施在限定的時間前消除險情:
(一)降低庫水位,確保滿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於灘長度的要求;
(二)疏通、加固或修復排水構築物;
(三)處理滑坡,加固壩體,消除管涌和流土。
第八十五條、對於病庫,企業應採取以下措施儘快消除事故隱患:
(一)抓緊進行防洪治理工程,確保汛前徹底完成治理工程量;
(二)加固、修復排水構築物;
(三)加固壩體或適當削坡,處理局部裂縫;
(四)實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潤線,消除管涌和流土;
(五)修整壩坡,開挖壩肩截水溝。
第八十六條、企業對非正常級尾礦庫的檢查周期:
(一)對“危”級尾礦庫每周不少於1次;
(二)對“險”級尾礦庫每月不少於1次;
(三)對“病”級尾礦庫每季不少於1次。
在暴雨和汛期期間,應根據實際情況對尾礦庫增加檢查次數。檢查中如發現重大隱患,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向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
第五章:尾礦庫安全監督
第八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一)檢查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企業尾礦庫的安全狀況;
(三)參加尾礦設施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根據有關規定,審查和批複尾礦庫設計、建設和閉庫的報告;
(五)檢查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情況;
(六)監督企業使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情況;
(七)督促檢查企業尾礦庫隱患治理;
(八)參加並監督尾礦庫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九)監督檢查尾礦庫設計審查、安全評價等中介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情況;
(十)其他事項。
第八十八條、尾礦庫安全監督實施屬地管理和分級監察相結合的原則。省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尾礦庫的安全監督檢查;地(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庫容在1001000萬立方米尾礦庫的安全監督檢查,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庫容在100萬立方米以下尾礦庫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八十九條、國家經貿委負責尾礦庫設計審查、安全評價等中介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查及管理工作。
第九十條、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應當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對於冶金、建材、化工等行業尾礦庫等別的確定,應根據當時的全庫容及壩頂高程水平面以下的庫容和壩高分別按第五十七條尾礦庫等別表確定。當兩者的等差為一等時,以高者為準;當等差大於一等時,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礦庫一旦發生事故,將使下游重要城鎮、工礦企業或鐵路幹線遭受嚴重災害者,其等別可提高一等。
對於核工業等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行業,其尾礦庫的等別按《鈾水冶廠尾礦庫安全設計規定》確定。
第九十二條、安全評價費用收費辦法由各地經貿委會同地方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經貿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