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本基金,是指資產提供者特別限定僅以收益安排支出的基金。
按照西方國家的做法,留本基金根據其限定的性質可分為以下三種:
1.純留本基金。這種留本基金的創設人要求在保持基金完整的情況下,才允許將基金
投資收益用於
當期的業務活動。即必須將
本金無限期地進行投資,以產生收益,僅用留本基金所獲得的利息進行有關獎勵支出。
2.定期留本基金。其本金由捐贈人指定在一段時間以後或指定的事件發生后,才可予以支付。
3.准留本基金。通常是由高等學校的董事會而不是外部捐贈人設置,准留本基金的本金可由高等學校董事會自行決定支用或撤銷。
事業單位可設置“留本基金”科目,並根據需要設置“純留本基金”、“定期留本基金”、“准留本基金”等二級科目。留本基金的投資收益,在西方往往是登記在“留本基金”科目中,並按不同留本基金比例分配登記在有關二級科目中。但是,這樣處理后,“留本基金”科目的餘額經常變動,不便於捐贈人監督基金的完整性。因此,留本基金進行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可登記在“
暫存款——留本基金投資收益”科目中。如果數額很大,亦可單設一級科目。
收到留本基金所購
有價證券的收益時,借記“
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留本基金投資收益”科目。支付留才:基金投資收益用於捐贈協議規定用途時,借記“暫存款——留本基金投資收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