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是儲存在銀行的款項。它是貨幣資金的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每一企業都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專業銀行開立存款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企業的貨幣資金,除了在規定限額以內,可以保存少量的現金外,都必須存入銀行,企業的銀行存款主要包括:結算戶存款、信用證存款、外埠存款等。銀行存款的收支業務由出納員負責辦理。每筆銀行存款收入和支出業務,都須根據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製記賬憑證。
銀行存款賬戶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是指企業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是指企業在基本存款賬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
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是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貨幣資金。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在其所在地銀行開設賬戶,運用所開設的賬戶,進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種收支轉賬業務的結算。
正確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是做好資金結算工作的基礎,企業只有在銀行開立了存款賬戶,才能通過銀行同其他單位進行結算,辦理資金的收付。企業應按規定在銀行開設和使用存款賬戶。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將企業事業單位的存款賬戶分為四類,即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銀行林立
為了加強對基本存款賬戶的管理,企事業單位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要實行開戶許可制度,必須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辦理,企事業單位不得為還貸、還債和套取現金而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得出租、出借賬戶;不得違反規定在異地存款和貸款而開立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在中國,企業日常大量的與其他企業或個人的經濟業務往來,都是通過銀行結算的,銀行是社會經濟活動中各項資金流轉清算的中心,為了保證銀行結算業務的正常開展,使社會經濟活動中各項資金得以通
支票
辦法規定,企業可以選擇使用的票據結算工具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等,以及可以選擇使用的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託收款三種結算方式,還包括信用卡。另外還有一種國際貿易間採用的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企業採用的支付結算方式不同,其處理手續及有關會計核算也有所不同。
具體結算方式:
(一)銀行匯票結算方式
銀行匯票
1.
銀行匯票
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銀行匯票一律記名,付款期為1個月(不分大月、小月,一律按次月對日計算;到期如遇例假日順延),逾期的匯票,兌付銀行不予受理,但匯款人可持銀行匯票或解訖通知到出票銀行辦理退款手續。
銀行匯票結算的程序
1.
銀行匯票結算的程序
匯款人需要使用銀行匯票必須按照規定填寫“銀行匯票委託書”一式三聯交給出票銀行,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委託書”並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匯票。匯款人持銀行匯票可向收款單位辦理結算。收款單位對銀行匯票審核無誤后,將結算款項及多餘金額分別填寫在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連同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銀行匯票具有使用方便,票隨人到,兌付性強等特點。同城、異地均可使用,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都可使用銀行匯票辦理結算業務。
(二)商業匯票結算方式
商業匯票
1.
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並於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商業匯票適用於企業先收貨后收款或者雙方約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或債權債務的清償,同城或異地均可使用。商業匯票必須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商業匯票。商業匯票一律記名,付款期最長為6個月,允許背書轉讓,承兌人即付款人到期必須無條件付款。
類別
1.
類別
商業匯票按承兌人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前者指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商業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可由收款人簽發,經過付款人承兌,也可由付款人簽發並由付款人承兌。後者是指由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賬戶的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並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票據。
商業匯票結算的程序
1.
商業匯票結算的程序
採用商業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付款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款項足額存到銀行,銀行在到期日憑票將款項划轉給收款人、被背書人或貼現銀行。如到期日付款人賬戶存款不足支付票款,開戶銀行不承擔付款責任,將匯票退回收款人、被背書人或貼現銀行,由其自行處理,並對付款人處以罰款。
採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承兌申請人應持購銷合同向開戶銀行申請承兌,銀行按有關規定審查同意后,與承兌申請人簽訂承兌協議,在匯票上蓋章並按票面金額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承兌申請人應於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銀行。到期未能存足票款的,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收款人、被背書人或貼現銀行無條件支付款項外,還將按承兌協議的規定,對承兌申請人執行扣款,並將未扣回的承兌金額作為逾期貸款,同時收取一定的罰息。
(三)銀行本票結算方式
銀行本票是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憑以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單位或個人在同城範圍內的商品交易等款項的結算可採用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一律記名,可以背書轉讓,不予掛失。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個月。付款期內銀行見票即付,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單但可辦理退款手續。
銀行本票分為定額本票和不定額本票。定額本票面額分別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四)支票結算方式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適用於同城或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商品交易、勞務供應等款項的結算。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提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普通支票既可用於支取現金,也可用於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可在票據交換區域內背書轉讓。
支票一律記名;支票提示付款期為10天;企業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嚴格控制空白支票。
支票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並且見票即付。已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的,可向銀行申請掛失,但掛失前已支取的除外;已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銀行不受理掛失。
(五)匯兌結算方式
匯兌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
匯兌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信匯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以郵寄方式將款項划轉給收款人;電匯則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通過電報方式將款項划轉給收款人。後者的匯款速度比前者迅速。
匯兌適用於單位和個人在同城或異地之間的清理結算尾款、交易舊欠、自提自運的商品交易以及匯給個人的差旅費或採購資金等的結算,其手續簡便,方式靈活,便於匯款人主動付款;收付雙方不需要事先訂立合同;應用範圍廣泛。
(六)委託收款結算方式
委託收款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同域、異地均可使用。
委託收款按款項划回方式可分為郵寄划回和電報划回兩種,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不同方式。
企業辦理委託收款,應填制委託收款憑證。付款單位接到銀行通知及有關附件,應在規定的付款期(3天)內付款。在付款期內付款人未向銀行提出異議,銀行視作同意付款,並於付款期滿的次日(節假日順延)將款項主動划轉收款人賬戶。如果付款單位在審查有關單證后,決定部分或全部拒付,應在付款期內出具“拒付理由書”,連同有關單證通過銀行轉交收款企業,銀行不予划轉款項且不負責審查拒付理由。
委託收款只適用於已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的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手續簡便、靈活,便於企業主動、及時收回款項;銀行只承擔代為收款的義務,不承擔審查拒付理由的責任,收付雙方在結算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自行處理。
(七)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異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承付結算起點為1萬元。按划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可分為郵寄和電報兩種。
使異地用托收承付方式,必須同時符合下述兩項規定:其一,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其二,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
貸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異地托收承付結算。
收款人必須以持有商品已發運的證件為依據向銀行辦理托收,填制托收憑證,並將有關單證送交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審查無誤后,將托收憑證及有關單證交付款人開戶銀行。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有關附件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有關單據后,應立即審核。付款人的承付期依據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兩種不同方式而確定。驗單付款承付期為3天,驗貨付款承付期是10天。付款人可在承付期內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理由,並填制“拒付理由書”,經過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
(八)信用卡結算方式
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以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具有消費信用的特製載體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對象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按信譽等級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信用卡的基本規定和主要特點是: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申領單位卡,單位卡不得用於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可透支;信用卡僅限於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或出租;信用卡丟失時可掛失,但掛失前被冒用,由持卡人自己負責。
信用卡透支的規定:金卡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普通卡最高不超過5 000元,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簽單日或銀行記賬日起15日內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超過15日按日利息萬分之10計算;超過30日或透支金額超過規定限額的,按日息萬分之15計算,透支計算不分段,按最後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息。
(九)信用證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的付款承諾。
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付款單位應預先把一定款項專戶存入銀行,委託銀行開出信用證,通知異地收款單位開戶銀行轉知收款單位;收款單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發貨或交貨以後,銀行代付款單位支付貨款。
信用證結算適用於國際、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的結算。只限於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信用證的主要特點:開證銀行付第一性付款責任;它是一項獨立的文件,不受購銷合同的約束;信用證業務只處理單據,一切都以單據為準,信用證業務實質上是一種單據買賣。
銀行匯票
⑴取消記載代理付款地(兌付地)、代理付款行和轉匯的規定。由於銀行匯票是記名式匯票,並允許背書轉讓,因此無須在匯票上填明代理付款地點。對轉賬銀行匯票除人民銀行代理兌付的商業銀行向設有機構地區簽發的,也不應填寫代理付款行名稱。
⑵禁止更改實際結算金額。鑒於過去允許更改實際結算金額,容易發生收款人擅自擴大實際結算金額,造成糾紛;由於匯票允許背書轉讓,為保證匯票對價轉讓,增強流通的安全性,辦法規定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匯票無效。並規定,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要以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不得背書轉讓。
⑶取消了銀行匯票金額起點500元的限制,擴大了銀行匯票的使用地域,將原用於異地結算擴大為同城或異地結算都可以使用。
⑷明確了銀行匯票的當事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銀行匯票屬於已付匯票,出票人即為付款人,因此,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這樣,簽發銀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據此,辦法將銀行匯票的定義改為,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按照票據原理和辦法對銀行匯票的定義,銀行匯票不屬於通常所講的匯票的當事人。
⑸改進了匯票在異地支取款項的辦法。辦法規定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銀行匯票,為便利未在銀行開戶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異地支取款項,辦法允許其委託他人支取款項,並要求銀行審查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以及要求在匯票背面由委託人、被委託人簽章,並記載有關事項,以確保匯票款項支付的安全。
⑹完善了持票人或申請人請求籤發付款或退款的規定。為保障收款人和持票人在特殊情況下的票據權利,以及申請人的利益,辦法規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超過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銀行不予受理,申請人因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並提供有關證件請求付款或退款;喪失的銀行匯票,失票人可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示付款或退款。
企業或單位使用銀行匯票,應向銀行提交銀行匯票申請書,詳細填明申請人名稱、申請人賬號或住址、用途、匯票金額、收款人名稱、申請人賬號或住址、代理付款等項內容,並將款項交存銀行。申請企業和單位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后,根據"銀行匯票申請書(存根)"聯編製付款憑證。如有多餘款項,應根據多餘款項收賬通知,編製收款憑證;申請人由於匯票超過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交回匯票和解訖通知,並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提交證明或身份證件,根據銀行退回並加蓋了轉訖章的多餘款收賬通知,編製收款憑證。
收款單位應將匯票、解訖通知和進賬單交付銀行,根據銀行退回並加蓋了轉訖章的進賬單和有關原始憑證,編製收款憑證。
會計分錄:
付款單位:⑴申請:借: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存款
貸:銀行存款
⑵使用:借: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存款
⑶剩餘款項退回: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存款
收款單位:借:銀行存款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4)預付給客戶貨款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商業匯票
⑴擴大了商業匯票的使用範圍
將原辦法只有"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之間根據購銷合同進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業匯票"改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均可使用商業匯票"。
⑵明確了商業匯票的當事人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有出票人、付款和收款人三個基本當事人。商業匯票是委付證券,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因此,對銀行承兌匯票,辦法規定只能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作為出票人。
⑶改變了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
將原辦法規定"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交易雙方商定,最長不超過9個月"改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⑷明確了商業匯票的三種付款日期
票據法對商業匯票規定的付款日期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三種,辦法也相應作出了規定,即定日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期限自承兌或拒絕承兌日起按月計算,並在匯票上記載。
⑸嚴格了辦理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條件
辦法規定持票人必須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才能向銀行申請貼現。貼現銀行辦理轉貼現、再貼現時,也必須提供貼現申請人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
⑹改變了商業匯票的付款方法
由於過去銀行承兌匯票採取划付的方法,容易產生承兌銀行和代理付款銀行的結算糾紛;同時受通匯行的限制,未參加全國或省轄通匯的銀行機構不能辦理商業匯票的承兌、貼現,不利於商業匯票的推行。因此,辦法將銀行承兌匯票划付改為委託收款方式;將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由付款人開戶銀行見票時主動扣劃款項,改為由銀行將匯票留存並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通知的當日再通知銀行付款;如付款人不及時通知銀行付款的,即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未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承諾付款,銀行應於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票款划給持票人。銀行在辦理劃款時,因付款人不能支付,應將商業承兌匯票和未付款通知書退給持票人。
⑺改變了貼現利息計算的時間
由於改變了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辦法,因貼現銀行收取票款歸還貼現資金需要收款的時間,致使貼現逾期才能收回,導致利息損失。為了不影響貼現銀行的經營效益和辦理貼現的積極性,辦法除規定可匡算郵程提前委託收款外,還規定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和再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採用商業或銀行承兌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應將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划或電划委託收款憑證,一併送交銀行辦理收款,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編製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編製付款憑證。
收款單位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根據匯票填制貼現憑證,在貼現憑證第一聯上按照定簽章后,連同匯票一併送交銀行,根據銀行退回並加蓋轉訖章的貼現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編製收款憑證。
銀行本票
⑴規定了銀行本票出票人的資格。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票據的主債務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⑵改變了申請人申請辦理現金銀行本票的條件,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才可申請辦理現金銀行本票。增加了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銀行支取現金的規定,且可以作成"委託收款"背書委託他人向出票銀行提示付款。
⑶取消了不定額銀行本票金額起點100元的規定,同時將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由原來的500元、1 000元、5 000元和10 000元調整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⑷將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一個月,改為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⑸規定了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不得掛失止付;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而原辦法規定,銀行本票見票即付,不予掛失,對遺失的銀行本票在付款期滿后一個月,確未冒領,可以辦理退款手續。
⑹增加了本票貼息的規定。為既保持銀行本票見票即付的優點,又避免跨系統銀行本票的兌付引起兌付銀行墊付資金而造成的利息損失,辦法規定,對跨系統銀行本票的兌付,持票人開戶銀行可根據中國人民規定的同業往來利率向出票銀行收取利息。
採用銀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單位應將收到的銀行本票連同進賬單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製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填送"銀行本票申請書",並將款項交存銀行,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本票后,根據申請書存根聯編製付款憑證。
申請人因本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填制一式兩聯進賬單連同本票交給出票行,並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提交證明或身份證件,根據銀行審核蓋章後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作為收賬通知,編製收款憑證。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的分類:
銀行存款
⑵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
⑶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劃線支票又可以分為一般劃線支票和特別劃線支票;
⑷普通支票:既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賬。
採用支票方式時,應注意新的辦法對支票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⑴明確了銀行審核支付支票票款的依據。支票的出票人預留銀行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金額的條件。
⑵明確了支票的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持票人通過其開戶銀行收款,應作委託收款背書;直接向出票人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應在支票的背面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並在支票背面註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⑶取消了支票的金額起點100元限制,提示付款期限改為自出票日起10天。
⑷取消了定額支票,增加了普通支票開式,普通支票左上角划兩條平行線的,為轉賬支票;不劃線的為現金支票。
⑸對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予以退票,並由銀行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 000元的罰款外,增加了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的規定。
採用支票方式的,收款單位應將收到的支票,連同填制好的兩聯進賬單一併送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製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向銀行提交支票時,要同時填制三聯進賬單,並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回單)第一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製付款憑證。
銀行存款
⑴改變了匯款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退匯的規定。辦法規定,對在匯入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由匯款人與收款人自行聯繫;對未在匯入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匯款人應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證件以及原信、電匯回單由匯出行通知匯入行,經匯入行核實匯款確未支付,方可退匯。
⑵增加了對匯款撤銷的規定。即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可以申請撤銷,轉匯銀行不得受理匯款人或匯出銀行對匯款的撤銷。
⑶明確了匯兌的委託日期,是指匯款向匯出銀行提交匯兌憑證的當日。
⑷加強了辦理匯兌的現金管理。辦法規定,匯款人和收款人為個人,需要在匯入行支取現金的,才可以辦理現金匯兌;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收款人,其轉賬匯兌款嚴禁轉入儲蓄和信用卡賬戶。
採用匯兌結算方式的,付款單位委託銀行辦理信匯時,應向銀行填制一式四聯信匯憑證,第一聯回單,第二聯借方憑證,第三聯貸方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或代取款憑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第一聯信匯憑證,編製付款憑證。收款單位對於通過信匯的方式匯入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編製收款憑證。
付款單位委託銀行辦理電匯時,應向銀行填制一式三聯電匯憑證,第一聯回單,第二聯借方憑證,第三聯發電依據,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第一聯電匯憑證,編製付款憑證。收款單位對於通過電匯的方式匯入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編製收款憑證。
委託收款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採用委託收款結算方式時,應注意新的辦法對委託收款結算方式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⑴縮小了使用範圍。將原商品交易、勞務款項以及其他應收款項的結算均可採用委託收款結算方式,改為只適用於單位和個人已承兌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
⑵只允許全額付款或全部拒絕付款,取消了付款的部分拒絕付款的規定和銀行對付款人無款支付情況下的制裁。
⑶取消了三方交易直達結算的形式。
採用委託收款結算方式的,收款人辦理委託收款時,採取郵寄劃款的,應填制郵划委託收款憑證。郵划委託收款憑證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借方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第五聯付款通知。採取電報劃款的,應填制電划委託收款憑證。電划委託收款憑證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借方憑證,第四聯發電依據,第五聯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聯委託收款憑證上籤章后,將有關委託收款憑證和債務證明提交開戶銀行,在收到銀行轉來的收賬通知時,編製收款憑證。付款單位根據收到的委託收款憑證和有關債務證明,編製付款憑證。
托收承付是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採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時,應注意新的《支付結算辦法》對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規定作出了如下主要變化:
⑴ 將托收承付結算金額起點由10萬元,改為單位辦理托收承付結算每筆金額起點為10 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 000元。
⑵ 托收條件的規定比較明確。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部門簽發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特別是對沒有發運證件的需辦理托收和軍品辦理托收制定了具體的規定。
⑶ 明確規定了逾期付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將賠償金計算利率由原每天萬分之三改為每天萬分之五,並增加了逾期付款期滿三個月仍未付清欠款,付款人開戶銀行通知付款人退回單證,付款人開戶行如自發出通知的第三天起付款人不退回單證的,付款人開戶行每天按欠款金額處以萬分之五但不低於50元的罰款,並暫停付款人向外辦理結算業務,直至退回單證為止。
採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人辦理托收時,採取郵寄劃款的,應填制郵划托收承付憑證。郵划托收承付憑證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借方憑證,第四聯收賬通知,第五聯付款通知。採取電報劃款的,應填制電划托收承付憑證。電工早托收承付憑證一式五聯,第一聯回單,第二聯貸方憑證,第三聯借方憑證,第四聯發電依據,第五聯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聯托收憑證上籤章后,將有關托收憑證和有關單證提交開戶銀行,在收到銀行轉來的收賬通知時,編製收款憑證。付款單位根據收到的托收承付憑證的承付付款通知和有關交易單證,編製付款憑證。
信用卡
⑴嚴格使用範圍。根據信用支付的特點,辦法規定信用卡主要用於消費性支出,不得用於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對10萬元以下的,由於金額較小,為便於持卡人的一些零星支付,允許用於商品交易、勞務供應的款項結算。
⑵限制資金來源。辦法規定單位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其他存款賬戶和銷售收入的款項轉入其賬戶,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⑶加強現金管理。發展信用卡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減少現金使用,為防止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辦法規定單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現金,個人卡可以在銀行和自動櫃員機上支取現金,但超過支付限額的,代理銀行應向發卡銀行索權。
⑷控制支付風險。為了加強信用卡的風險管理,辦法對容易發生風險的問題作了強制性的規定。①確定透支額度,金卡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過5 000元,透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天;②建立授權制度,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要經發卡銀行授權;③規定透支的利率及其利息的計算,對信用卡的透支,按透支期限規定了不同的利率,並按最後期限或最高透支額的最高利率檔次計算;④設立備用金和擔保制度,申領信用卡要向發卡銀行交存一定的備用金,並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度,要求提供擔保;⑤規定了惡意透支的性質,對惡意透支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單位申請使用信用卡,應按發卡銀行規定向發卡銀行填寫申請表,連同支票和進賬單一併送交發卡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進賬單第一聯,編製付款憑證。
另外,需要提請注意的是,為了加強銀行卡業務的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又於1999年1月5日發布了"應於下發《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髮[1999]17號),規定該辦法於1999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銀髮[1996]27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該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⑴該辦法規定,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
銀行卡按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按發行對象不同發為單位卡(商務卡)、個人卡;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晶元(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准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准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餘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賬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轉賬卡是實時扣賬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和消費功能。專用卡是具有專門用途、在特定區域使用的借記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功能。專門用途是指在百貨、餐飲、飯店、娛樂行業以外的用途,儲值卡是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其資金轉至卡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卡內扣款的預付錢包式借記卡。
⑵銀行卡的計息包括計收利息和計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
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及借記卡(不含儲值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發卡銀行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儲值卡(含IC卡的電子錢包)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⑶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單位外幣卡賬戶的資金應從其單位的外匯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鈔。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開立;二是其外匯賬戶收支範圍內具有相應的支付內容。
個人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於個人的合法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個人外幣卡賬戶的資金以其個人持有的外幣現鈔存入或從其外匯賬戶(含外銷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的轉賬及存款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辦理。個人外幣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銷時應按照中國個人外匯管理制度辦理。
除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範圍和區域外,外幣卡原則上不得在境內辦理外幣計價結算。
⑷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2 000元人民幣。發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櫃員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5 000元人民幣。
⑸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餘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餘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餘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發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額不得超過月均總透支餘額的15%。准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其當月透支餘額的10%。
信用證起源於國際間的貿易結算,它是適應貿易(購銷)雙方清償債權、債務的需要而產生的。在國際貿易中,為避免交易風險,進口商不願先將貨款付給出口商,出口商也不願先將貨物或單據交給進口商,同時雙方都不願長期佔壓自己的資金,在此種情況下,銀行充當了進出口商之間的中間人和保證人,一面收款,一面交單,並代為融通資金,由此產生了信用證結算方式。為適應國內貿易活動的需要,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1997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內結算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並借鑒國際慣例制定印發了《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該辦法旨在通過信用證結算維護貿易雙方及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豐富了國內結算種類。
信用證,是指開證行依照申請人的申請開出的,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支付的付款承諾,並明確規定該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信用證屬於銀行信用,採用信用證支付,對銷貨方安全收回貨款較有保障;對購貨方來說,由於貨款的支付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貨運單據為條件,避免了預付貨款的風險。因此,信用證結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購銷雙方在付款和交貨問題上的矛盾。信用證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開證銀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以開證銀行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證的結算方式。信用證開出后,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不同於一般擔保業務中銀行只負第二性的責任。信用證實質上是一種銀行保證付款的文件,信用證的開證行是第一付款人,即主債務人。銷貨方無須先找購貨方而是通過有關銀行向信用證上的開證銀行交單取款,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付款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即使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一致,銀行應承擔對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責任。
②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不受購銷合同的約束。雖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購銷合同為基礎,購銷雙方要受合同約束,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在信用證業務處理過程中,各當事人的責任與權利都以信用證為準。即開證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只憑信用證所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條款的單據付款。開證行付款時僅審核單證與信用證規定的單證是否相符,而不管銷貨方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的程度如何。因此,信用證是一種依據購銷合同開立的,但一經開出后又與購銷合同相分離的獨立文件。
③信用證業務只處理單據,一切都以單據為準。信用證業務實質上是一種單據的買賣,銀行是憑相符單據付款,而對貨物的真假好壞不負責任,對貨物是否已裝運,是否中途損失,是否到達目的地都不負責任。也就是說,即使單據上表示的貨物與實際貨在數量、質量上有所不同,只要單據內容符合信用證規定銀行照樣接受。如果購貨方發現貨物的數量、質量與單證不符,有對受益人提出索賠的理由,但開證銀行不能以購貨方進口商提出的貨物與單證不符作為拒付的理由,因此,在信用證方式下受益要保證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單據,開證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單據上的不符點為理由。
⒈為了核算和反映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的借方反映企業存款的增加,貸方反映企業存款的減少,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期末存款的餘額。企業應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⒉"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展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餘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企業賬面結餘與銀行對賬單餘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應按月編製"銀行存款余調節表",調節相符。
由於企業購銷業務頻繁,銀行存款的數額 也隨之頻繁變動。企業應及時與銀行核對賬目,具體方法是將銀行提供的對賬單與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逐筆進行核對。銀行對賬單上的餘額,常與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餘額不一致,其原因如下:
⒈記賬錯誤。企業或銀行記賬錯誤,如企業在幾家銀行同時開戶,記賬時可能發生銀行之間串戶錯誤,同樣銀行也可能把各種存款企業賬目相互混淆。
⒉未達賬項。未達賬項是指企業與銀行之間由於雙方記賬時間不同而發生的一方已入賬,另一方尚未入賬的事項。
與其他存款不同,活期存款利息按存入日的對應月對應日進行計算日期,其中,按每月30日,每年360日計算利息。例如:
1月1日存入,2月1日計算利息天數為30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0/360
1月15日存入,2月18日計算利息天數為33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3/360
1月15日存入,2月10日計算利息天數為25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25/360
同時,與其他存款不同,是根據支取日的利率水平計算利息,活期存款利息隨央行利率調整而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