殿中侍御史
殿中侍御史
三國時期官名。三國魏派御史二人居殿中,察非法,后乃以之為官名。
《舊唐書·職官三》:“殿中侍御史六人。從七品下,掌殿廷供奉之儀式。凡冬至、元正大朝會,則具服升殿。若郊祀、巡幸,則於鹵簿中糾察非違,具服從於旌門,視文物有所虧闕,則糾之。凡兩京城內,則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內有不法之事。”《新唐書。張行成傳》:“召補殿中侍御史,糾劾嚴正。太宗以為能。”
兩晉南北朝沿置。隋改稱殿內侍御史。煬帝時省。
唐復置殿中侍御史,掌糾察朝儀,兼知庫藏出納及宮門內事,及京畿糾察事宜,位從七品下,較侍御史(從六品下)低。台中食坐之南有橫榻,名“南床”,為侍御史專席,殿中侍御史與監察御史(正八品下)均不得坐。侍御史稱“台端”、“端公”,殿中稱“副端”。
宋沿設殿中侍御史,掌糾彈百官朝會失儀事。
元亦設此官,初沿宋製為正七品,后提高至四品。
明初尚置,洪武九年(1376)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