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地安置

政府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方法

留地安置是指地方政府征地時,除了給予村民和村集體貨幣補償外,按照征地面積的一定比例,返還給村莊的建設用地,用於安置被征地農民。在留用地上,村集體可以獨立或與開發商合作,從事商業或工業開發,所得收益歸村莊集體所有。

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和城鄉結合部征地中,留地安置對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發揮了重要作用,受到了政府、集體和農民的歡迎。

特徵


第一,留地安置中政府的主要投入是政策支持,而不需要投入更多的資金,同時也有利於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穩定;第二,安置留用地的開發和經營,可以為集體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場所和發展基礎,有利於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第三,由於安置留用地一般都處於人多地少、經濟發展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具有良好的區位條件,土地的資產價值十分明顯,因而有效地彌補了法定安置費不足的缺陷,間接提高了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當然,留地安置也存在明顯的弊端。
適用範圍有限。對於經濟較發達地區和城鄉結合部較為適合,但對經濟較為落後地區和遠離城市地區,留地安置難以發揮作用。對安置留用地的開發經營由於存在市場風險,導致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存在一定的風險。
安置留用地的用途與規劃的協調難度較大,不利於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

政策


權屬交叉,交易頻繁,管理難度大。目前各地在安置留用地的管理上,缺乏統一協調,有的將留用地征為國有,有的仍然保留集體土地所有權,加上城鄉結合部土地流轉較快,交易頻繁,給土地的產權管理、規劃管理和市場管理增加了難度。
總之,採用留地方式安置被征地農民,對於土地區位條件優越的地方確有借鑒和推廣意義,但同時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規範管理,並從土地利用的程序上保障其合法性。(作者為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地價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