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
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
失地農民是指農民的土地被依法徵收后,農業戶口的家庭人均耕種面積少於0.3畝的統稱為失地農民。這是在工業化過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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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業化過程中,尤其是在快速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農民的農業土地轉化為非農業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一個國家都要經歷這樣的過程。農民失去土地后,既有別於農民,又不同於城市居民,成為一個邊緣群體,因此我們給其一個特殊稱謂——失地農民。
失地農民的產生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正常現象,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城市化進程中必然出現的一部分群體。目前我國的農民失地問題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土地農轉非速度太快,土地徵佔規模過大,失地農民群體越來越多;二是對失地農民補償太低,不足以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三是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再就業困難。
第一個數據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由於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大量農用土地轉為非農用地,全國每年至少有300萬農民成為失地農民。
第二個數據是,現在累計的失地農民可能已達4000萬—5000萬,已成為很龐大的社會群體,其中完全失去土地、沒有工作的農民至少在1000萬人以上,占失地農民的20%。
第三個數據是,儘管有些地區經濟發展很快,農民失地后得到的補償也比較高,但有關調查顯示,46%的失地農民失地後生活水平下降,部分失地農民成為“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保障無份、創業無錢”的群體,由此引發諸多社會矛盾。
第四個數據是,在一個經濟很發達的省份,1998年以來,徵用農民一畝地補償9800元,只相當於城鎮居民一年的收入,確實太低。
現在有關部門比較關注的是適當提高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適當增強征地過程的透明性,這是必要的,但還不是治本的措施。治本的措施應該是:第一,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區分不同類型的土地徵用,縮小征地範圍,允許農民的集體土地在符合國家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情況下,平等地進入市場流轉。第二,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由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過程應是一個平等的財產權利的交易過程。要儘快制定土地徵用的專門法律法規,增強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法律保護。第三,建立失地農民再就業培訓機制。失業是失地農民面臨的最大問題。農民失去土地后,客觀上需要從農業轉向其他行業。上世紀90年代以後,各地普遍採取征地時一次性支付補償金,讓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但由於失地農民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偏低,在就業方面明顯處於劣勢地位,自謀職業困難。因此,政府除合理予以貨幣補償外,還應考慮失地農民的長遠利益,在勞動就業方面給予必要的指導,組織勞務輸出,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能。各級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讓金,專門用於失地農民的定期再就業培訓。第四,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消除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尤其是醫療和養老保險。現在不是錢的問題,土地增值收益那麼高,從土地出讓收益、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錢來,完全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失地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