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治社會工作
矯治社會工作
西方國家的矯治社會工作起源於對犯罪問題的研究。20世紀以後,一些國家對犯罪的個人因素和社會因素進行了深入的探討,主張對犯罪的處置,不能靠單純的懲罰手段,而應配以現代診治性的再教育、再訓練方式。一些社會工作者以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與技能,對犯罪者進行思想、心理病態的矯治教育和人道主義的矯治服務,幫助他們重新獲得正常的社會生活。矯治社會工作的基本方式有兩種:①通過監獄、感化院等機構,採取各種矯治措施,逐漸改變犯罪者的思想和行為;②在社區範圍內對犯罪者進行矯治教育和各種輔導訓練,使他們逐步適應社會規範。矯治社會工作的內容主要有:改變罪犯的思想和心理狀態,重建健康的社會人格;為解決因犯罪而帶來的家庭與個人的困難問題提供服務;對罪犯服刑期間可能產生的家庭困難進行預防;為犯罪者創造適宜的社會環境,等等。一些國家較注重對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預防工作。西方國家的矯治社會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預防和解決犯罪社會問題,保障社會安定和維護犯罪者正當權益等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人民政府以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的精神,把犯罪分子家屬的救濟等項社會服務,納入民政部門統一管理的社會救濟和社會服務範圍之內。矯治社會工作主要是對犯罪者的改造、教養和生活服務,以及對犯罪行為的控制和預防。從事這項工作的公安、司法人員,依照政府的勞動改造、勞動教養工作的方針和政策,實行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對勞動教養人員採取“三個像”,即像父母對待兒女、像老師對待學生、像醫生對待病人,還採取“六個字”,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法,協助他們重建正確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重新做人;對他們經常進行思想政治工作,進行政策法律教育、認罪服罪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關心他們的吃、穿、住,並給予醫療、衛生服務。這些矯治社會工作措施在實踐中已取得顯著成效。有關部門在此基礎上還不斷改善管理和監督制度,實行文明管理、嚴格管理,以提高矯治社會工作的效能。
中國政府對防治犯罪和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採取了綜合治理的措施。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公安、司法、民政、文化、教育、經濟等部門和共青團、婦聯、工會等群眾團體,密切配合,依靠基層政權組織和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社區為工作範圍,全面解決違法犯罪問題。早在20世紀50年代,人民政府對一些可以不送勞動改造或勞動教養場所的違法犯罪分子,採取了在社區內由群眾監督、教育或進行管制,並由公安、司法等部門的專業工作人員進行輔導。這樣使大批違法犯罪分子獲得了新生。80年代以後,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矯治社會工作得到進一步的開展。各地組織司法、公安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經常深入基層社區和基層單位,通過法制宣傳日、法制宣傳周、宣講會、報告會、展覽會等形式,進行廣泛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社會成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依靠群眾,建立和健全各種形式的安全保衛責任制;對民間發生的各種糾紛,及時調解與疏導,防止發展為刑事犯罪;對於偶爾失足和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青少年,進行耐心細緻的教育、引導、感化,使之迷途知返。這些工作對預防和減少犯罪、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對維護社會安全,促進社會穩定發展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