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時間

裝卸時間

裝卸時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船舶所有人使船舶裝貨或卸貨而不收取額外運費的期限。航次租船時間風險在船東一方,航次完成時間長短與船東經濟效益緊密相關。因此,一般合同中會規定裝卸時間,租船人應在此約定的裝卸時間內完成裝卸工作,若不能按時完成,則超過時間為滯期,租船人應支付船東約定的滯期費;若提前完成裝卸作業,提前時間為速遣,船東應支付租船人約定的速遣費。租船實務中,也有合同約定裝貨港的裝貨時間,而卸貨港為“按港口習慣速度”,或者兩者相反,或者裝卸兩港均為CQD。該CQD的約定表示租船人不承擔裝貨和/或卸貨的時間風險。裝卸時間起算的起碼條件有:①船舶必須是一艘“到達船舶”。②船舶已準備就緒可以裝貨或卸貨。③已遞交有效的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當船舶符合上述三條件后,扣除合同約定的通知時間,裝卸時間開始起算。

規定方法


裝卸時間的規定方法很多,其中主要有下列幾種:
1、日(Days)或連續日(Running Days;Consecutive Days)
即每一天,連續經過、中間不存在中斷,包括所有的日子,如周六、周日和假日等。英美判例法的不斷發展,確認了連續日的含義與日(day)完全相同。即不論是由於天氣原因不能裝卸貨物,還是因為節假日不能裝卸貨物,裝卸時間都連續計算,不作任何扣減。
2、工作日(working day)
工作日是指在港口當地,按照港口當地的習慣,進行正常裝卸作業的日子。而休息日,例如一般國家規定的星期日或伊斯蘭教國家規定的星期五,不屬於工作日。但在實務中,即便是國家規定的休息日,有些港口也進行工作,特別是星期六,有些地方規定是休息日,有些地方規定上半天班,那麼算不算休息日呢?容易引發爭議,所以最好在合同中給予明確。根據《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裝卸時間解釋規則》,工作日是指沒有被裝卸時間明確排除在外的日數(Working day shall mean days not expressly excluded from laytime)。根據該術語的解釋,合同中沒有明確從裝卸時間中扣除的日期均應作為工作日,不論是星期六、星期日還是節假日,只要合同中沒有明確扣除的話,都不能扣除。節假日主要指公共節日,不包括星期天或者星期六。而根據l980年租船合同裝卸時間定義,工作日是指沒有被租船合同明確排除在裝卸時間外,並且也不屬於節假日的日數或部分時間(Working days means days or part thereof which are not expressly excluded from laytime by the charter party and which are not holidays)。根據該術語的解釋,除了節假日,合同中沒有明確從裝卸時間中扣除的日期均應作為工作日,不論是星期六還是星期日都不能給予扣除,除非合同有明文規定。由於對工作日的解釋和規定不同,需要在合同中明確適用l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裝卸時間解釋規則還是1980年租船合同裝卸時間定義。
3、累計24小時好天氣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
這是指在好天氣情況下,不論港口習慣作業為幾小時,均以累計24小時實際作業時間作為一個工作日。如果港口規定每天作業8小時,則一個工作日便跨及幾天的時間。這種規定對租船人有利,而對船方不利。
4、連續24小時好天氣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這是指在好天氣情況下,可以作業的24小時算一個工作日,而不管實際是否作業,中間因壞天氣影響而不能作業的時間應予扣除。這種方法一般適用於晝夜作業的港口。當前,國際上採用這種規定的較為普遍,我國一般都採用此種規定辦法。

注意事項


1、除了具有一定含義的日數表示裝卸時間的辦法外,有時關於裝卸時間並不按日數或每天裝卸貨物的噸數來規定,而只是按“港口習慣速度儘快裝卸”(To load/discharge in customary quick dispatch,CQD),這種規定不明確,容易引起爭議,故採用時應審慎行事。
2、為了計算裝卸時間,合同中還必須對裝卸時間的起算和止算時間加以約定。
關於裝卸時間的起算時間,各國法律規定或習慣並不完全一致,一般規定在船長向承租人或其代理人遞交了“裝卸準備就緒通知書”(Notice of Readiness,N/R)以後,經過一定的規定時間后,開始起算。
3、關於止算時間,現在世界各國習慣上都以貨物裝完或卸完的時間,作為裝卸時間的止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