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一)負責本區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關於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實施有關規劃、戰略、標準,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本區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市市場監管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本區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督管理;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本區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承擔市市場監管局授權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本區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規範價格行為,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用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承擔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六)負責本區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全區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協調質量基礎設施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本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地方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
(八)負責本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相關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本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區突發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負責本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檢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本區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依職權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實施對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監督檢查及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本區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溯源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本區標準化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推動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工作。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本區檢驗檢測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五)根據北京市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依法組織對本區認證活動實施監督。
(十六)負責本區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交流與合作。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劉春梅為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研究室。承擔協調推進本區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定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開展相關對外交流與合作。
(三)法制科。承擔或參與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執法協作科。負責研究完善行政執法協作的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牽頭或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和聯合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五)登記註冊科。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核定本行政區域內註冊單位名稱、核准市場主體的各類登記,頒發營業執照;負責辦理企業改組改制登記工作;負責研究分析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
(六)企業監督管理科(私營個體經濟監督管理科)。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市場主體年報公示,組織公示信息的抽查、日常監督檢查等基礎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市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組織指導查處市場主體違反法律規定中有關登記事項的案件;擬定查處無照經營的方案並組織實施;配合黨委相關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指導私營個體經濟協會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流動人口管理工作。
(七)市場監督管理科。承擔規範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各類市場的交易行為及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承擔農資經營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流通監管工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合同行政監督管理;依法參與制定和推行合同示範文本;依法開展合同格式條款規範管理和查處合同欺詐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開展動產抵押登記;依法開展拍賣行為監督管理。
(八)企業信用監督管理科。按要求落實本市企業信用建設與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參與區級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使用、推廣及數據維護工作;研究、參與和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對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等信用信息和公示信息的歸集、整理、分類、共享、聯合懲戒等工作,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相關信息服務;協調推進質量強區工作;組織推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和質量測評分析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落實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工作;推進食品藥品行業自律和誠信體系建設。
(九)廣告監督管理科。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廣告業發展;依法組織、實施廣告監督管理活動;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依法組織查處廣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審批有關廣告經營事項;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工作。
(十)商標和地理標誌監督管理科。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保護商標專用權;組織查處侵害特殊標誌的案件,負責對企業管理、運用、保護商標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商標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商標信息服務;承擔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
(十一)網路交易監督管理科。負責擬定規範本行政區域內網路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落實市市場監管局對網路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開展對網路交易市場主體資格檢查;組織協調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科。負責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監督檢查和消費維權工作;組織查處有關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組織指導市場監督管理諮詢投訴舉報的受理、處理工作;承擔投訴平台數據的匯總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導消費者協會工作。
(十三)公平競爭科。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根據授權組織實施反壟斷執法和案件調查。
(十四)質量發展科。負責擬定本區貫徹國家質量發展戰略、提高全區質量水平的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本區宏觀質量管理工作,推進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產品防偽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十五)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開展產品質量地方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協調實施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按照規定許可權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十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察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組織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環節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監督檢查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七)計量監督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量監督管理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負責建立和管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量值傳遞和溯源,負責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考核;組織監督管理計量法定檢定機構、計量器具和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監督檢查計量授權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組織查處計量違法行為,調解計量糾紛,組織仲裁檢定。
(十八)標準化科。負責組織擬定本行政區域內標準化政策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團體標準化和企業標準化相關工作,協調推進國際標準化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和推廣工作;承擔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九)認證和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科。依授權組織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實施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查處認證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協調推進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負責組織強制性認證產品和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監督檢查計量認證實驗室。
(二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科(區食安委辦秘書科)。承擔本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街鎮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負責部門間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的協調工作,建立健全部門間、區域間食品藥品安全日常協作和聯動機制,完善全程監督管理、綜合監督管理各項制度;組織實施對各部門、各街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評價。
(二十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相關工作;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進行准許生產工作;負責生產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測與監督抽查工作;監督實施食品生產領域的問題食品召回;組織協調對生產環節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流通許可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食品貿易商、食雜店、商場超市、便利店等流通領域的日常監督管理和抽樣檢測工作;組織協調對上述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食鹽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食品市場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食品物流配送等業態方式經營食品,以及廟會、遊園會、展銷會等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負責利用自動售貨設備、網際網路、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無店鋪方式經營食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上述領域食品安全監測與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協調對上述領域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十四)餐飲服務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量化分級管理工作;組織落實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測與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協調對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二十五)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經營許可工作;負責特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特殊食品召回的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對特殊食品生產、經營環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十六)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經營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化妝品經營環節的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化妝品召回的監督工作;組織協調對化妝品經營環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二十七)葯械流通監督管理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許可(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藥品、醫療器械網路銷售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工作;負責監督實施藥品零售環節藥品分類管理,落實醫療器械企業分類管理制度;監督經營企業配合實施問題藥品和醫療器械產品的召回工作;組織協調對藥品、醫療器械經營環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驗。
(二十八)藥品監督管理科。按照規定許可權,依法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下簡稱特殊管理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承擔藥品註冊核查工作;組織協調對使用環節和涉及特殊管理藥品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日常監督管理;承擔藥品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負責對醫療機構採購、儲存和使用醫療器械進行質量監督;負責組織實施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對醫療器械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三十)經濟服務辦公室。負責擬定、組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領域服務經濟建設、營商環境建設相關工作計劃;負責統籌、指導機關及所屬單位開展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及相關平台建設工作;負責協調、配合相關部門落實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有關政策支持,做好重點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引導、服務工作;協調市場監督管理領域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政策;組織規劃指導高新技術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行政管理創新、試點工作;開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動態監測。
(三十一)應急管理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編製相關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組織開展相關突發事件和食品藥品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擬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承擔風險監測工作;承擔海淀區突發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協調大型活動相關安全保障工作;統籌開展本局績效管理工作;承擔重大決策、工作部署、重要事項貫徹執行情況的督查與反饋。
(三十二)科技與財務科。負責編報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預決算和管理資金的使用;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執法裝備、車輛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內部審計;負責協調所屬單位的科技工作;承擔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三十三)人事教育科。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製、外事、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基層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工作。
(三十四)宣傳科。負責統籌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信息、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的協調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
機關黨委(黨建工作科)。負責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建工作,承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工作;指導基層黨建規範化建設工作;負責組織黨組中心組學習工作。
機關紀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工會。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2021年2月5日,被表揚為北京市2019-2020年度“接訴即辦”改革工作“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