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檔案
開放檔案
開放檔案就是將一般可以公開和保密期限滿的檔案,解除“禁閉“,向社會開放,允許檔案用戶在履行簡便的手續后,即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內容不同向社會開放的期限要求不同。
開放檔案就是將一般可以公開和保密期限滿的檔案,解除“禁閉“,向社會開放,允許檔案用戶在履行簡便的手續后,即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開發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經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30年。
1、開放檔案是有得於社會進步的新方針,是加快我國政治民主化的一個新步驟。公民享有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的權利。
2、開放檔案也是現代檔案館自身發展的一項重大措施。由封閉型、半封閉型向開放型的方向轉變。
3、開放檔案可以促進檔案館的各項業務建設。
1、物質條件
檔案館必須根據開放檔案的客觀需要,加強基礎工作建設。對準備開放或業已列入開放範圍的檔案,應加強整理和鑒別,使之有目可查,有規可依。檔案的內容應依據國家有關保密法規文件的規定,進行認真的鑒別核查。此外,檔案館還應為用戶提供較好的閱覽條件、複製條件。對於特別珍貴的檔案及那些易損的檔案(包括錄音檔案、錄像檔案等特殊載體的檔案文件),檔案館應能為用戶提供內容相同的複製件。
2、檢索條件
檔案館必須為開放檔案準備較好的檢索工具體系,以便從多途徑、多角度滿足用戶的檢索需要。檔案館必須在充分利用原有的案卷目錄的基礎上,編製開放檔案目錄,這是實現開放檔案的必要條件,也是開放檔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開放檔案目錄,不僅可以滿足檔案用戶的直接查檢要求,而且還可以使檔案用戶在檢索過程中熟悉和了解相關檔案信息線索,擴大對檔案的開發利用範圍。
3、制度條件
即建立和健全開放檔案的利用管理制度,具體規定開放檔案的利用要求、利用方式、利用手續,以及複製、公布等事項。
4、社會檔案意識條件
這是實現檔案開放目標的重要外部條件。一般而言,既便開放工作的上述條件準備得非常充分,但如不為社會上廣大用戶知曉,則不能算是真正意義上的開放檔案。為此,檔案部門必須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向社會宣傳開放檔案的有關情況,積極報道開放檔案的新信息,以激發和引導檔案用戶開發利用業已開放的檔案,提高整個社會的開放檔案意識水平,使檔案用戶充分認識到,利用國家的開放檔案是自己的一種民主權利。
1、確定開放期
2、開放檔案鑒別工作的組織領導
成立鑒定小組,經鑒定后,報本級檔案行政部門批准后開放;把握不定的檔案,鑒定小組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3、檔案的解密、降密
依照<<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範圍的暫行規定>>:各級檔案館保存的涉密檔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級國家檔案館負責進行。
一般原則和辦法是:
A、未進館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涉密檔案,由各檔案形成機關、單位負責解密;對館藏將滿30年的涉密檔案,原檔案形成者認為仍屬國家機密的,應當自該檔案屆滿30年之日前6個月,以文件形式通知有關的檔案行政機關或檔案館;過期未通知的,由檔案館進行處置;
B、1991年1月1日以後形成的涉密檔案,未接到保密期限變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屆滿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C、各檔案館保存的經濟、科學、文化類的涉密檔案,有必要提前向社會開放的,應向檔案形成機關發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關機關接到通知的半年內應予以答覆,否則,檔案館可根據有關辦理;
D、撤銷機關的,由承擔其職能的單位負責;如無,則由檔案館負責處理。
凡涉及下屬內容的檔案,均應控制使用,不可開放。
——凡對社會開放會影響黨內團結、黨和國家機關工作正常開展,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損害國家利益的檔案。
——凡對社會開放有損於個人形象、尊嚴、聲譽、人身安全的檔案。
——凡對社會開放會影響兩黨、兩國政黨關係及其他對外關係的檔案。
——凡對社會開放會削弱我國經濟實力、科技實力的檔案。
——機關、單位及個人移交、捐贈、寄存檔案時明確提出不能開放的檔案。
——其他會影響黨和國家利益的,不宜對社會開放使用的檔案。
1、開放檔案的公布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個人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2、公布檔案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通過報紙、刊物、圖書等出版物發表;通過電台、電視台播放;陳列、展覽檔案或其複製件;出版發行檔案史料;公開出售複製件;散發或者張貼檔案複製件;在公開場合宣讀、播放檔案原文等。
在中世紀,各國檔案館的館藏檔案甚為機密,只准其擁有者或少數上層人物使用。18世紀末,法國在資產階級大革命期間的檔案改革中首先提出檔案開放原則,宣布每一個法國公民均可在規定時間到國家檔案館查閱檔案。這一原則很快為歐洲各國所採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各國國家檔案館普遍建立和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檔案開放已成為信息資源共享的重要途徑之一,並作為各國法定的普遍性制度。在開放檔案的範圍和年限上,各國根據自身的情況有不同的規定 ,如英國、羅馬尼亞、印度、阿根廷等國規定除涉及國家內政、軍事、外交等秘密,以及公民私人隱密的檔案外,一般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 30年均實行開放;丹麥、蘇丹等國則規定為 50年。有的國家還對不同種類和內容的檔案專門規定了不同的開放年限,如法國規定公務員人事檔案、戶口登記冊和醫療檔案分別在其產生后的 120年、100年和150年開放。
中國於1980年制定了開放歷史檔案的方針和具體辦法。1987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規定:“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向社會開放。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30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多於3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