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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廉

鎮江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

尤廉,男,1960年3月出生,江蘇鎮江人,1977年8月參加工作,1982年1月入黨,研究生學歷。曾任鎮江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江蘇索普集團董事長、總經理。

2014年12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 2015年5月8日被提起公訴。 2015年9月28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2016年7月21日,江蘇省高院二審裁定: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人物履歷


1977年8月參加工作后曾在部隊服役多年;
1983年10月到鎮江市大東造紙廠工作;
1983年11月調市計經委工作,歷任市計經委企管辦副主任,企管處處長,黨組成員、主任助理,計經委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1年10月任市經貿委黨組成員、副主任兼中小企業局局長(正處級);
2002年11月任市體改辦主任、黨組書記;
2004年11月任市國資委主任、黨委副書記;
2006年11月任市國資委主任、黨委書記。
2013年8月9日起兼任江蘇索普(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
2014年5月任江蘇索普(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15日,江蘇索普公告稱,該公司董事長尤廉正在接受檢察部門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12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於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5月8日,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尤廉以涉嫌受賄罪向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尤廉犯受賄罪一案,於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鎮刑二初字第00004號刑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尤廉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扣押於鎮江市人民檢察院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12.3748萬元。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尤廉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

2016年7月2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
一、撤銷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鎮刑二初字第00004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尤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三、扣押在案的香奈兒皮包一隻、100克金條三根、99克金塊二塊、50克金條一根、20克金條一根、中國銀行卡一張、商業城提貨單一張、裸鑽一顆、白金項鏈一條、愛馬仕手錶一隻、卡地亞手錶一隻、歐米茄手錶一隻、奧運徽寶一方等款物(摺合人民幣52.71968萬元、美元3193.38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違法所得人民幣204.15萬元及美元1.31876萬元、澳大利亞元3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從扣押在案的現金人民幣243.4894萬元、美元1.0059萬元中予以扣減)。
四、用於購買60萬鎮江農商行股權的受賄贓款人民幣78萬元及為改造駙馬山莊璽湖A10幢別墅所支付的受賄贓款人民幣60.95萬元繼續追繳,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