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度
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制度的總稱
選舉制度,是指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制度的總稱。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一般由憲法和選舉法規定,有些國家的刑法或訴訟法也有關於選舉制度內容的規定,有的國家包括歷史上形成的一些習慣。其主要內容包括選舉制度的原則、選舉權、被選舉權、選舉程序、選舉機構、選舉經費、選舉訴訟等內容。
選舉國家各級代表機關的代表(議員)和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和制度的總稱。它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選舉原則、組織與程序等。通常由憲法和選舉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選舉活動古已有之,但現代的選舉制度與歐洲中世紀末期一些國家出現的等級會議有關。中世紀末期,英、法等國出現過等級(三級)代表會議,除貴族和僧侶參加外,一部分城鎮自由民(市民)也被邀與會。英國自13世紀開始,每個市鎮選派2名自由民(市民)代表參加等級會議。推選自由民代表的方法為後來資產階級選舉制度的創建積累了經驗。新興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制度的鬥爭中,提出建立議會、人民主權等政治口號。資產階級在建立代議機關的同時,也產生了自己的選舉制度。現代國家一般都實行民主共和制,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議員)和其他公職人員已成為政治生活的重要內容。由於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不同,實行的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各國的選舉制度也存在許多不同之處。
現代國家通常實行普遍、平等、直接(或間接)選舉和秘密投票等選舉原則。
凡達到選舉年齡的公民,除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普遍享有選舉權。資產階級雖然最早提出“普遍選舉”的口號,用來動員人民群眾參加反封建專制的鬥爭。但是在他們奪取政權后,卻嚴格限制選舉權,規定了諸如居住期限、財產資格、教育程度、性別、種族等選舉資格的限制,直到20世紀初,普遍選舉才成為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原則(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制度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享有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每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每張選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國家曾實行過一人多票原則。如英國曾實行複數選票制,即選舉人除可在其住地選區投票外,如佔有一定數量的財產或達到一定學歷,還可在其營業地選區或大學選區再次投票。這種不平等的選舉資格直到1948年才廢除。“一人一票,一票一價”已成為各國普遍採用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也採用這一原則。
直接選舉指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議員)或其他公職人員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間接選舉指先由選民選出代表或選舉人,再由代表或選舉人選出上一級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西方國家的議會,下院議員一般由選民直接投票選出;上院議員或總統,有的國家採用直接選舉,有的國家採用間接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土地遼闊、人口眾多、交通不便、經濟文化發展水平還比較低等國情,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選舉制度。即縣級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直接選舉,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實行間接選舉。這種制度有利於人民能真正選出自己了解的、信得過的代表。
又稱無記名投票。指選舉時投票人不在選票上署名,填寫的選票不向他人公開,並親自將選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於選民更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願。法國在18世紀大革命時開始承認秘密投票。美國獨立戰爭(1775~1783)時《紐約州憲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規定。後為許多國家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都實行無記名投票。
包括設立選舉機構,劃分選區,確定選民資格,進行選民登記,提出候選人,競選,進行投票和計票等程序。
辦理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議員)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選舉事務的機構的通稱。各國的選舉機構有的由立法機關兼任,有的由行政機關兼任,有的則專門設置機構。如荷蘭設中央選舉委員會,各選區設區選舉委員會,各選舉分區設分區選舉委員會;美國的選舉委員會只在州設立,主要由民主黨、共和黨人員組成,政府委派官員參加;法國的選舉工作由內政部監督,各選區設選舉局,由行政首腦及其所委任的官員負責監督選舉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基層選舉單位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選區指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議員)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時劃分的區域單位,是選民開展選舉活動和產生代表(議員)的基本單位。現代各國一般都實行區域代表制(又稱區域選舉制),即按照地域劃分選區,由各選區分別選出本選區的代表(議員)。選區的劃分,通常採取2項原則:①行政區原則,即以行政區為選區劃分的依據;②人口分配原則,即按現有人口的多寡,為劃分選區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層選區是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和居住狀況劃分的,基本上實行后一種原則。西方國家的選區分為大選區制和小選區制兩種。大選區制,又稱多名選區制,指在每個選區選出2名以上代表。小選區制,又稱單名選區制,指在每個選區只選出 1名代表。選區的劃分直接與該國的政黨制度有關。實行兩黨制的國家一般採用小選區制,而實行多黨制的國家則多採用大選區制。
選舉機構依法審查和確認公民的選舉資格。公民的選舉資格即選民資格是由法律規定的。辦理選民登記的過程即是將審查合格的公民編入選民名冊,併發給選民證。西方國家登記和編製選民名冊的方法主要有4種:①職權編製,由選舉機關對選民資格經過審查確認后登入選民名冊;②申報編製,由選舉機關根據選舉人的申報登入選民名冊;③隨時編製,每舉行一次選舉,編製一次選舉人名冊;④繼續名冊制度,由選舉機構定期修正選民名冊。選民登記制度在法國最早實行,英國於1832年開始有選民登記。
西方國家的議員和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的提出有自薦(親自登記)與推薦兩種方式,一般都有政黨背景。申請人均須向所屬選區的選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有的國家規定,個人申請須提交申請書並付一定數額的選民簽名支持(如英國、印度等國)。自薦和推薦均須交付一定數額的選舉保證金,如其選票達不到一定票額時,選舉保證金即不予退還。
西方國家在投票選舉國會議員和其他國家公職人員(如總統、副總統等)之前,各候選人為使自己當選而展開的爭奪選票的活動。大選開始后,各政黨推出自己的候選人;候選人組織競選機構,公布競選綱領,籌措競選經費,利用電台、電視、報刊等宣傳工具開展宣傳,拉選票。這種競選活動需要大量金錢。如美國總統競選費用1984年高達1.844億美元。
投票有公開投票和秘密投票兩種方式。公開投票有歡呼投票、唱名投票、舉手投票、記名投票等方式。現各國一般採用秘密投票方式,並對投票站與投票箱的設置、投票時間、委託投票、投票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
西方國家實行非常複雜的選票計算方法,主要有:①多數當選制,即在選區內獲得多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或者政黨,可當選或獨佔該選區議員(或其他國家公職人員)席位的制度。又稱多數代表制、領先者當選制和得勝者囊括制。多數當選制又分為相對多數當選制和絕對多數當選制。相對多數當選制,又稱簡單多數當選制或一輪當選制,即只進行一輪選舉,獲得相對多數選票的政黨或候選人便當選,或佔有該選區全部應選名額。英國及英屬各自治領地、拉丁美洲各國、瑞典、丹麥等國多採用此制。絕對多數當選制,又稱過半數當選制或二輪選舉制,即參加選舉的政黨或候選人在選區第一輪選舉中,必須獲得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或佔有該選區全部應選名額,否則要進行第二輪選舉。在第二輪選舉中,各國採用的方法不同,有的採用相對多數當選制,有的則仍規定須獲得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但只對第一輪中獲票最多的兩個候選人進行再投票。法國等歐洲大陸國家多採用絕對多數當選制。20世紀初,歐洲許多國家採用比例代表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一些國家又改為多數當選制。②比例代表制。按各政黨所獲選票數在總票數中所佔比例分配議員席位的制度。此制與名單提名相結合,以大選區製為基礎,一輪投票就可以得出結果。但由於選民是投各政黨所提候選人的票,所以必須先統計各政黨所得選票總數,再按比例分配議員席位。比例代表制分配議席的方法很複雜,其基本特點是,首先確定產生一個席位所需要的票數即當選基數(又稱當選商數),然後用當選基數去除各政黨所得到的票數,得出各政黨應得的議席分配數。具體方法有自然限額法(又稱海爾限額法)、最大殘數法、最大均數法(又稱東特法)等。比例代表制使各政黨所得選票和所得席位成正比,較多數當選制更為公平。③混合制。多數當選制與比例代表制糅合而成的一種選票計算制度。又可分為以多數當選製為主要依據的混合制、以比例代表製為主要依據的混合制、照顧少數派的混合制和多數原則與比例原則並重的混合制等四種類型。
為保障選舉人和當選人的權利,對因選舉人資格、選舉手續和當選效力等引起的選舉爭訟,各國選舉法都明文規定了處理的原則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