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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下放
權力下放主要是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的一項重要措施。權力過分集中,既有同一個層次上橫向的權力集中問題,也有上下級之間縱向的權力集中問題。就橫向集中來說,舊體制的特點是行政、經濟、文化組織和群眾團體的權力過分集中於黨委,黨委的權力集中於幾個書記,書記的權力集中於第一書記;就縱向集中來說,是一切下級的權力集中於上級,全國的權力集中於中央。因此,要解決黨和國家體制中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既要從橫向上,也要從縱向上將權力下放。
權力下放:
quán lì xià fànɡ
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之一。針對權力過分集中於中央、集中於領導機關的弊端而提出。權力下放的總的原則是,凡是適宜於下面辦的事情,都由下面決定和實行。這裡所說的“下面”,在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上,指地方;在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關係上,指企業事業單位;在黨和政府同群眾組織的關係上,指群眾組織。
它原則上由國家使用,如法國1852年3月28日條例的動機解釋部分所說:“我們可以從遠處管理得同近處一樣好”。它是權力分散的一個對立和完善。
下放的人員和職能由他們的上級負責,等級控制施加於人員(任命、紀律等)以及他們的行為(上級可以取消下屬的決定、向他們發布指令或是修改他們的決定)。權力下放后的機關仍然維持一個機構的完整性,使得法人能夠介入管理行為中。
因此,它提供國家以更高效和快速的反應能力,如奧迪隆·巴羅(Odilon Barrot,法國十九世紀政治家)所形象化的:“這是用同一把鎚子捶,但是我們縮短了它的柄。”
在法國,權力下放政策被非常有效地推廣,95%的行政人員服務於下放機關,佔總經費的三分之二。
它在地理範圍內行使:
大區,région 一般法的施行界限
省 département
區 arrondissement
鄉 canton
市鎮 municipalité
它同時也在各個領域中施行,如上訴法院、各學會以及軍區。
權力下放的實現在法國由《權力下放憲章》(Charte de la déconcentration)提出的原則所指導,如1992年2月6日法的補充原則規定了下放的權力機關擁有一般法的權能。
在 英國,除了位於倫敦的英國上議院外,現在蘇格蘭、威爾斯和北愛爾蘭都擁有自己的議會,這些議會中的部分議院是按照比例代表制選舉產生的。雖然這些二級政府擁有部分立法等方面的許可權,他們的權力還是無法足夠大到能與英國議會抗衡。三個地方議會之間的許可權大小也各不相同。例如,蘇格蘭議會擁有立法權,而威爾斯議會政府則只能決定具體如何使用由中央政府分配給威爾斯的預算。此外,這些議會的存在不受憲法保障,它們的具體權責範圍也可由英國議會決定增大或縮小。
因此,英國被認為是一個權力下放的單一制國家。這與聯邦制國家是不同的。在聯邦制國家中,地方議會的地位得到憲法承認,其許可權範圍和職責都有明確保障,中央議會無權隨意剝奪這些權力。
英國政府目前的政策是繼續下放中央權力。在未來的幾年中,英格蘭部分地區的民眾將舉行全民公決,以決定是否由民主選舉產生地方政府領導人。